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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持经济增长的举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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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持经济增长的举措

供需双方矛盾弱化信贷支持效果

目前,我国海洋经济产业获得贷款的有效抵押品较少,企业获得的贷款绝大部分为信用担保贷款或厂房、土地、大型机器等不动产抵押产品,国内商业银行普遍没有开展船舶等动产抵押业务。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认知程度较低、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够明确,大多输商业银行均没有开展海域使用权、收益权等抵押业务,许多涉海企业只能从香港或境外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融资,而国内金融机构则不得不将市场份额拱手相让。二是海洋渔业贷款期限和额度与银行要求难匹配。比如海水养殖业生产周期一般在2~5年,资金需求多为数百万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瑕顾及此类风险偏大但规模相对偏小的农业贷款业务,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实力有限,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仅能提供1年期、10万元以下的贷款,且贷款利率经常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以上,使不少渔户望而却步,从而造成海水养殖业的有效信贷需求不足。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金融创新力度十分有限,实际上仍主要依靠传统的信贷融资模式支持,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有限。对于当前在国外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的海洋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海域使用权抵押、海洋风险投资基金等特色融资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很少开发,且较少和境外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合作,这也使得国内许多涉海企业难以获得与自身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产品,特别是对集中较多中小企业的海洋渔业、海洋化工等行业来说,融资渠道更为狭窄,抗风险能力更弱,从而极大限制了金融与海洋产业的有效对接。同时,当前我国对适应现代海洋产业需要的投融资市场和交易市场发展重视不足,比如我国尚未建立统一专业的海洋产业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海产品远期交易市场、排放物交易市场、船舶交易市场等各类市场载体,造成了我国海洋经济诸多有效需求无法满足。

国内涉海保险业务发展仍然滞后

目前,我国涉海类保险险种较少,海洋灾害保险程度不高,针对海啸等巨灾的险种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由于海洋灾害具有损失巨大、不确定性强、风险较为集中等特点,使得国内保险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而较少涉及海洋灾害保险。在海洋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面前,保险公司往往自身难以独立承担,即使部分大型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但出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其相关保险业务也常会严格控制各时点的理赔总额,并设置较高的保费,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真实需求无法满足。此外,由于海洋与保险专业的复合人才严重不足,造成对涉海保险相关定价、估损、理赔的经验和技术的缺乏,无法保、不敢保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也致使海洋灾害保险业务难以开展。

加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制定具体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具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海洋经济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对海洋特色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风险控制优化、环境规划与保护等领域展开调研,及时制定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稳步推进金融支持海洋经济产业的发展壮大,努力实现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二是加大政府财政金融支持海洋产业的力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财政拨款机制,不断充实和完善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法规,健全银行信贷、保险、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财政支持措施,为发展海洋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三是对海洋产业给予政策倾斜。特别要对海洋油气加工、远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运输、海洋高新技术等重点开发项目和新兴重点海洋产业进行财政补助,或在投入资金时给予政策优惠,缓解涉海企业创业和研发资金不足的压力,从而推动海洋区域产业集群发展。

(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一是引导商业银行发挥各自优势,合理抓好信贷支持着力点,加大配套金融服务与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效率。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给予高效支持;对水产加工、海水养殖、旧渔船改造等中小项目,鼓励中小法人银行机构提供较长期限贷款。二是努力培育信贷市场主体,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和设立为海洋经济服务的专业性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增加海洋产业专项业务部门,提高金融支持的效率。此外,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发展特色海洋服务,对国内金融资源形成有效补充。

(三)创新信贷模式,拓展涉海金融业务

一是信贷产品创新。商业银行要深入探索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发为船舶配套企业、船舶建造企业、船舶贸易商、买方等产业链上关联各方提供一揽子的融资、结算、财务顾问服务,这种金融业务不仅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和增加综合收益,而且也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二是担保方式创新。积极推动商业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加强互信合作,灵活多样创新担保方式和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积极探索推出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抵押、股权质押、港口物流融资等担保方式,引进各类担保机构参与包括海洋渔业等各类涉海信贷活动,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三是贷款方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适合海洋产业发展的特色化、专业化信贷支持方式,灵活、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并采取多样化的贷款和还款方式,有效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四是积极引入银团贷款和第三方资金。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引入第三方资金的模式,对涉海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四)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市场化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为海洋产业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鼓励其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快培育海洋产业专业交易市场、海产品远期交易市场、排放物交易市场、船舶交易市场等海洋专业市场载体,并积极培育海洋合作基金会、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等一批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主体。二是扩大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拓展和创新金融工具,扩大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的规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等品种,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增加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同时,加强对拟上市涉海企业的各项金融服务,推动涉海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融资。三是积极发展内部融资市场。鼓励涉海企业利用民间资本组建业内金融公司,允许涉海企业参股,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强化保险服务,完善海洋保险业务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要针对海洋产业风险集中和不可控等问题,成立专项准备基金或由政府出资进行保费补贴,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并尽快构建由政府财政扶持的巨灾风险保险机制,从而完善海洋产业的保障体系。二是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特点,创新与海洋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并提供多元化保险服务,从而提高保险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补偿能力。三是有效发挥保险资金的融资功能。商业银行要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拓宽海洋保险各业务领域,尝试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形式进行资本化运作,并积极开发各类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提高资金与产业的对接能力。

作者:王鹏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