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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木材加工生产。积极支持发展竹木特色产业,满足木材、锯材加工、木材竹材采运及其他木制品制造的资金需要,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林业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周立木业、新欣木业、艺华竹木雕刻等林业加工龙头企业购置原材料及脱脂烘干等先进木材加工设备,生产指接拼板、墙板、夹心板、竹木工艺品等木制品,并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带动林农发展林业生产。2012年5月末,全县金融机构林材加工贷款余额达5695万元。
支持打造全国最大竹凉席生产基地。华安县拥有100多家竹凉席加工企业,是全国最大竹凉席生产基地,竹凉席产业也是华安县促进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重点项目。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支持竹凉席龙头企业改进加工技术,扩大市场销售渠道。2012年5月末,全县竹凉席产业贷款余额为3062万元。
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创新。人行华安县支行、县林业局及各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了“华安县林权抵押贷款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关于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近年来,林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效确保了被抵押的林权证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和用于办理林木采伐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信贷+保险”的林业融资模式解决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增强了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为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农村信用社制订了《华安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行华安县支行向上级行提出了《关于开办桉树林、茶园抵押贷款的请示》,经省分行审批同意后开办业务,明确了客户准入、资源选择、额度控制、抵押物监管及风险控制措施。有力推动了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5月末,全县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6812万元,贷款余额4828万元,支持了18家林业企业和74户林农发展林业生产。林权抵押贷款已成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信贷产品,走上了良性运转轨道。
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林竹产业信贷服务水平。一是延长贷款期限。根据林竹生长慢、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金融机构对用于林木种植的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以上,尽量使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二是可循环贷款。对竹凉席产业资金需求季节性强的特点,给予办理可循环贷款支持,便于生产加工企业在冬、春季及时组织资金进行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储备,在夏、秋季资金回笼时及时归还贷款,减少利息负担,提高了金融支持林竹产业发展水平。
金融支持林竹产业发展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多数林农生产者规模小、效益低,导致林业信贷面较窄。当前华安县小规模林农生产者占多数,对生产投入的资金以小额为主。从调查情况看,50亩以下的占比约为90%,林农山场规模太小,经营成本高企,难以获得好的效益。金融机构信贷对象主要针对个别实力强、信用度好的企业及造林大户,林业信贷面较窄,而对大部分拥有林权、急需资金投入的林农,信贷支持较为不足。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抵押率低。据林业部门反映,目前华安县林业资产评估部门尚未挂牌成立,华安县乃至漳州市都没有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多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为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不具备权威性,其抵押资产价值难以确定。在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林权价值评估人员、对评估的真实性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只能在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发放贷款。目前华安县金融机构对以林权证质押的林业贷款一般按评估价50%的抵押率发放。林权抵押率低,贷款金额小,导致公司或个人融资成本和代价高昂,不能满足林业发展资金需求。
(三)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抵押物处置困难。目前县级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尚未形成,林业产权交易服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林权流转“二级市场”尚不发达,致使林权再次流转受到限制,林权人的预期收益受到损害。林权抵押贷款一旦形成不良,抵押的林权资产处置困难,处置程序复杂,限制因素较多。如金融机构通过拍卖取得林业资产,砍伐变现时又需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砍伐证,林木产品价值实现受到政策的管制,影响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四)森林保险不适应林业产业发展要求,导致抵押物的价值难以保障。一是森林保险保额远远低于成林的实际市场价值及评估价值,抵押物保障程度低。二是保险品种单一,除火险外未设立其它险种,当发生冰冻、虫疫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盗伐时,抵押物价值难以保障,导致林业资产保全难,存在信贷风险。
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林竹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夯实金融支林基础。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等环节的管理,普及“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逾期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对于已抵押的山林,不仅可以给予砍伐指标,并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砍伐,促进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尽快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门机构,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确保评估结果依法有效。同时简化评估程序,减轻评估费用,降低林农贷款成本。
(三)尽快建立林权交易流转市场。引导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创办林木交易市场,从事包括林权、林木交易储备等的交易,在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时进行挂牌交易,主管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林权采伐指标,专门用于处置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一旦逾期,抵押的林权就可以进入林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拍卖,使林权证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变现,防范贷款风险。
(四)完善金融配套服务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是建立银林合作定期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林权改革进程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沟通林业融资需求信息,及时磋商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林权贷款抵押率,增强林农办理林权抵押的积极性。三是适当让利缓解林业贷款“融资贵”。针对造林贷款期限长、见效慢的情况,对林业贷款执行较低浮动幅度的贷款利率政策,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规定。四是积极开展林业信贷品种的担保方式和信贷模式创新。以林农需求为导向,总结推广林农以林权抵押直贷、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和林业企业联保贷款等各类信贷模式,完善“公司+基地+林农”等担保贷款方式,扩大林农小额信贷和林户联保贷款覆盖面,让林农手中的林权证变成“绿色信用卡”,将“死本子”变成“活现钱”,为林农生产创业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五)认真落实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落实贴息资金,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从政策上引导育林、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地经营效率,从而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六)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开发林竹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林竹业生产特点和林竹企业生产特点的火灾、霜冻、病虫害等保险险种,对林竹业保险业务给予政策优惠,为林农生产和林竹企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降低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并解决自然灾害造成农民收入下降、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由金融机构来承担的问题,增强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信心,达到让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的目标。
作者:王文强林永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华安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