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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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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的发展问题正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村金融建设也逐步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环节。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推动农村机构更好的服务“三农”,逐渐成为近年来推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热点话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在解决农业水平低、农村发展落后、农民融资困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仍需解决。本文以新型金融机构的三大主体———农民、新型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为切入点,分析其各自存在的问题和阻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三农”问题的热度也在不断提升,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然而农业发展跟不上,农村建设跟不上,农民财富跟不上,就无法谈及中国的繁荣富强。导致“三农”“跟不上”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不合理,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从而影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使农村经济的成长窒塞,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落差越来越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使农村金融体系得到补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村金融网点匮乏,农村地区融资困难、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支农效果有了显著地提升。但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创设直至发展到今天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面对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能否正视这些难题并找出合适的解决对策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否进一步发展必须要迈出的关键一步,也是农村金融改革道路上面临的重要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在我国,农村金融由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组成,其主要目的是为县和县以下地区提供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等服务。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公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新设三个金融机构: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旨在为当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互助性金融机构,旨在为当地农民和小微企业提供存贷款和结算业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三是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旨在专门为当地的农民和农业建设提供贷款,从而发展农村地区的经济。也就是由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组成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被中国银监会在批准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资金来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境内自然人。村镇银行和银行分支机构不同,作为一级法人机构的村镇银行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它将网点设置在县域和乡镇,从而可以方便快捷的为当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以满足其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存、贷款业务,国内结算业务、票据业务、业务、债券业务和以及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是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推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从封闭落后向开放先进迈进的重要举措,村镇银行的设立也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状态,为当地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当地农民和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它实行社员民主管理,谋求社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法人,它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社员股金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法人财产,但它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来获得资金,也可向其他银行机构融入资金。通过以上途径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为互助社内成员发放贷款,富余资金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除此之外,农村资金互助社还可办理结算业务和开办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有效的联合了当地农民,弥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匮乏和农民贷款难的缺陷,有利于农民通过资金互助社来实现自身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均衡发展。

(三)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是指在农村地区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县域农民、农业建设提供贷款,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其主要经营的业务有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结算业务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和服务“三农”,且按相关规定,贷款公司是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公司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地区实体经济和农业的发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和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有效的弥补了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一)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先头部队,一直肩负着农村金融改革的重担。从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到如今的发展阶段,村镇银行表现出了迅猛的发展态势,不管是村镇银行的机构数量,还是支持三农发展的贷款余额都迅速增长。截止到2014年年底底,全国共设立1153家村镇银行,用于服务三农的贷款共计6891元,其中包括农村贷款3553亿元、农户贷款2125亿元和农业贷款1213亿元。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起源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合作金融组织。相对于借鉴国外经验的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则表现为较为缓慢的增长。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49家合法备案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有521人,截止到2011年年底贷款余额为8.4亿。对比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速度上相对迟缓,全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仅为101800元,但到2008年河北晋州周家庄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时,其注册资本已经发展为1000万,从这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已呈现出高速化发展的趋势。2007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规模为2090万元,发展到2011年,资本规模已经达到8.4亿元。由此可见,其未来的发展也有着乐观的前景。

(三)小额贷款公司2005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始展开,拉开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助力三农的帷幕。此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迅猛发展。作为创新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小额贷款公司使民间资本投资和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得到了极大地满足,引导民间资本向农村地区投资,缓解了农村地区贷款难,贷款无门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能够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推动农村地区的金融建设,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有效扶持小微企业,能够缓解农户和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在噶山民生等方面发挥极大地促进作用。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共设立8791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数十万之多,实际投入资本8283亿元,贷款余额总量为9420亿元。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资金需求者———农民角度分析农民的单笔融资贷款额度较小、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受不可控力的影响较大,并且在实际的借款过程中,由于缺乏担保品和抵押品等,信用约束的限制作用对农民就比较小。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在经营过程中仍然要保证其自身的盈利性,并降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能够顺利周转。农民融资特点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特点相互冲突,这就导致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了资金流向非农领域,农民便又出现了融资难的问题。此外,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时间较短,农民对其感到陌生,不相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仍占很大部分,这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二)从资金供给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角度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营业网点的设立往往选择经济较为富裕的县城,除农村资金互助社外,真正能够服务“三农”的村、镇一级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少之又少,从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大量空白,服务“三农”力度有限。加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很难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所以便导致机构缺乏提高服务水平的意识,经营效率也难以提高,也就愈发偏离其建立的初衷。

(三)从监管主体———政府部门分析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监管难度也在逐年增大,加之无系统性的监管政策,其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年增加的态势,监管机构的任务量和监管难度也在逐年增大。考虑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监管机构既不能监管过严,也不能松于监管———监管过严会导致机构从农村市场撤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难以发挥“支农”的作用,其自身发展也受到阻碍;监管过松,又会出现农村资本向非农领域转移。监管部门陷入两难境地。

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策略

农业、农村和农民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处于弱势环节,要有效的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就必须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升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质量。推动新型农村金融金融机构建设,避免机构在发展中的不利因素,我们应从一下几点考虑。

(一)从农民的角度分析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通过引导农民自主参与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构建过程,开发农民的创造性潜力等方式,改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缺乏农民支持、金融服务意识弱和金融产品形式单一等方面的窘境。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循环体系,做到信贷资金真正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强对农民的引导和教育,改变农民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认识不足的局面,使农民感受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便利之处,鼓励农民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提升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任度。

(二)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分析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的差异,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服范围,借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深度化和广度化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在内部制度的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上加大力度,规范自身的的运营机制,在提升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的同时,强化风险控制水平,以减少信贷风险。在完善自身制度建设的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环境,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农村金融产品,并根据农村地区的多重需求,提供差异化和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三)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分析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增加,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也随之加大。因此,为改善这种局面,监管部门应增加自身的分支机构,进以扩张其监管覆盖的范围。此外,还应改革监管指标,提升监管指标的弹性,促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自我约束,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应在政策上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实行差别化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如可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资金的供需情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等因素对贷款利率进行自主确定。政府部门还应大力推广农村金融保险业,通过建立农村金融保险机构,将资金供给和风险相结合,用以分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政府部门可通过补助等形式来提高农村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来发挥其“支农”、保障农村财产安全的作用。政府部门应积极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整体的系统性,将农户、正规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保险业相联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促使农村金融体系达到动态平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天津301900)

参考文献:

[1]蒋旭.包容性视角下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构建[J].生产力研究,2012(10):40-42.

[2]蔡洋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村金融,2015(12):46-47.

[3]沈杰、马九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状况调查[J].经济纵横,2010(06):77-79.

作者:周建 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