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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公众消费者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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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公众消费者分析

摘要:

基于不同互联网信息安全性的产品,针对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公众消费者的博弈构建三方模型,分别对模型达到纯策略纳什均衡及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时的条件与结果进行分析阐释,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决策支持。通过研究发现,政府监管十分必要。政府可通过实施奖惩、组建专门机构、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加大宣传等措施,改善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

关键词:

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博弈;纳什均衡

互联网金融(Internetfinance)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单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传统金融行业为了适应新的需求,立足于网络技术平台,与互联网精神融合而产生的新兴领域和新模式。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不少问题也应运而生。其中尤为突出的一点就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引导及约束,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在信息安全上存在潜在风险及监管问题。蔡洁琳等(2014)[1]就提出,网络安全问题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首要问题。王峥(2014)[2]指出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安全技术防护能力薄弱。陈文等(2014)[3]提出中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监管空白的窘境。目前仍没有颁布统一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法律法规来约束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未被纳入监管范围(杨群华,2013)。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以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公众消费者三个主要的参与者为主体,分别从纯策略纳什均衡和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对三方博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达到博弈均衡的条件和结果,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决策支持,以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三方博弈模型描述

(一)模型简述及假设为便于本文建模分析,本文假设模型中包含了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公众消费者三个主要参与主体。其中,政府主要指地方政府以及涉及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或政策措施制定的相关组织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传统金融机构、电商企业及网络投资、理财、支付、借贷平台等机构;公众消费者即指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而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费用的产品消费者。在本文模型中,笔者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划分为高信息安全性产品与低信息安全性产品两类。具有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相较于具有低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能更好地保护产品购买者及相关受益人的信息安全,即拥有更低的信息泄露概率。选择“提供高信息安全性产品”(简称“高安全性”)策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简称“机构”),倾向于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消费者信息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而选择“提供低信息安全性产品”(简称“低安全性”)策略的机构,则倾向于在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给予较低的关注度,但该种选择往往会对消费者的资金与人身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且即使消费者选择拒绝购买该类产品,其亦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经营与发展环境,甚至使相关不安因素危及社会。与此同时,政府也有两种策略可供其选择,即“监管”与“不监管”。“监管”即指政府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并通过对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补偿或奖励以及对选择“低安全性”策略的机构的惩罚与整改,来引导更多的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从而营造更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氛围。相对地,“不监管”即指政府不采取任何措施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安全进行干预与影响。此外,公众消费者亦有两种策略,即“购买”或“不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当消费者“购买”具高安全性的金融产品时,其在信息安全方面所获得的效用显然要大于“购买”具低安全性的产品在该方面所获得的效用。那么当消费者选择“不购买”策略时,其总效用的相对值即为0。本文的模型有如下假设:(1)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即公众消费者三方均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决策的理性人。(2)三方均处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状态,即各方的定价决策、边际成本等信息均处于公开状态,博弈最终可得纳什均衡解。(3)三方均为风险中性,其总效用与总收益相一致。

(二)模型参数1.政府相关参数当政府选择“监管”时,政府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管的边际成本为C,其对选择提供“高安全性”的机构的补偿与奖励的单位定价为S,而对于选择“低安全性”的机构所收取的单位罚金定价为F。此外,政府还需承担低安全性金融产品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即社会效用的边际损失L。需指出的是,当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提供低安全性产品,而消费者选择“不购买”时,该类产品虽未销售,但其仍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氛围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产业向着消极化、极端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彼时政府仍将承受社会效用的边际损失L。2.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参数当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即提供具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其边际收益为Ih,边际运营成本为Ch。当机构选择“低安全性”策略时,其边际收益为IL,边际运营成本为CL。3.公众消费者相关参数当消费者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此时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所获得的总效用为Uh;另一种为机构选择“低安全性”策略,此时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所获得的总效用为UL。当消费者选择“不购买”策略时,无论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何种策略,其效用相对值为0。

(三)策略组合及收益矩阵基于本文以上的假设与定义,可得信息安全视角下政府、机构与消费者的三方博弈模型的策略组合与收益矩阵,如图1、图2所示。其中博弈各方的收益按逗号分隔,分别对应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

二、三方博弈模型均衡分析

(一)纯策略纳什均衡分析通过对图1与图2中的收益矩阵分析求解可得,政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消费者在信息安全博弈模型中存在六种纯策略纳什均衡结果,如表1所示。首先,在表1所列出的均衡条件中,2号策略组合(不监管,高安全性,不购买)的条件为Ch<CL,Uh<0,即当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提供具高信息安全性的金融产品时,其边际成本将小于选择“低安全性”时的边际成本,且此时消费者将因担心购得高安全性产品的效用为负而放弃“购买”,从而导致该金融供应链的断裂。因此,这种策略组合在现实中一般不会出现。出现该种情况较为合理的解释即为机构对其金融产品定价过高,或消费者购买该种产品所需投入的资源过多,导致消费者的投资回报率为负。其次,表1中的1号策略组合(不监管,高安全性,购买)的条件为Ch-CL<Ih-IL,Uh>0,即相较于选择“低安全性”策略,当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时,其边际收益的增幅要大于边际成本的增幅,此时作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博弈参与者,其将选择提供高信息安全性产品而无需政府实施监管。同时,消费者亦将受到利益驱动,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因此,这种策略组合为现实中最理想的策略组合。然而在当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选择“高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投入产出比并不会高于选择“低安全性”的机构。这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机构选择提供按安全性产品往往意味着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产品信息安全的保护,并为加大对其高安全性产品的宣传而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而同时又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而控制其产品的定价。因此,这种策略组合在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较难凭借机构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而实现。此外,当政府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人时,3号组合(监管,高安全性,购买)及4号组合(监管,高安全性,不购买)均将由于政府不愿投入监管成本而不会达成博弈均衡。

(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当3.1节中的纯策略均衡均不会存在时,政府、机构及消费者将形成混合策略均衡。本文设定政府以α的概率选择“监管”,以(1-α)的概率选择“不监管”。由效用等值法[5],可得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α、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的概率β及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概率γ如下:首先,在政府的期望效用视角下,当α=1时,政府的期望为:由此,可对政府、机构及消费者选择各策略概率的影响因素进行进一步分析。1.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的概率β结合(6)式,将β作为因变量,F作为唯一自变量,经求导计算可得,概率β与F呈正相关关系,即随着政府对提供低安全性产品的机构惩治力度的加大,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概率将提高。此外,结合(6)式可得,概率β与C、S呈负相关关系,即随着政府监管成本及相应补偿与奖励金额的提升,政府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降低选择“监管”的概率。而当部分机构发现政府的“监管”意愿降低时,将更倾向于选择“低安全性”策略,以提高其总收益。结合(13)式与(14)式可得,概率β与Uh呈正相关关系,与UL呈负相关关系。即当消费者购买到高安全性产品时的效用增加或低安全性产品时的效用降低时,消费者对高安全性产品的需求量将增大,从而使更多的机构倾向于选择“高安全性”策略。2.公众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概率γ结合(9)式可得,概率γ与S、F、α、(CL-Ch)呈正相关关系,即随着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大,或提供高安全性产品比提供低安全性产品的成本增加得更少(CL<Ch)或减少得更多(CL>Ch)时,机构更愿意提供高安全性的产品,而消费者亦有理由相信在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其自身获得的效益将增大,故增大了其选择“购买”策略的概率。同时,概率γ与(IL>Ih)呈正相关关系,即当低安全性产品的边际收益增大更快或减少更慢时,机构将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积极性将降低,故此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中的“低安全性”产品将增多,而消费者为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更倾向于选择“不购买”策略。3.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α结合(9)式可得,概率α与(Ch-CL)呈正相关关系,即随着高安全性产品其信息安全保护的边际成本的增加加快,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的概率将随之降低,而政府为减少随之带来的社会负效应,将更倾向于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安全性实施“监管”。同时,概率α与(Ih-IL)、S、F、γ呈负相关关系,即随着提供高安全性产品的机构的边际收益的增加加快、政府对提供高安全性产品的机构的补偿与奖励的增加或是对选择“低安全性”机构处罚惩治力度的加强,理性的机构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更倾向于选择“高安全性”策略,因而使得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降低。此外,当消费者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概率γ逐渐增大,理性的政府将考虑到自身利益,更倾向于促成无需付出监管成本的机构与消费者双方的自由选择的模式,而降低选择“监管”的概率α。然而,政府在现实社会中,为引导经济与社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其有相当多时间是以非完全理性的视角进行策略选择的。因此,政府可主动采取激励措施或引导手段,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

(一)政府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为人们快捷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本文通过对完全信息下的基于不同信息安全性产品的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消费者的三方静态博弈模型的分析发现,纯策略组合(不监管,高安全性,购买)最为理想的均衡状态,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尚处起步阶段,其均衡条件不易实现。同时,作为完全理性人的政府将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而更愿选择“不监管”的策略,这将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本文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均衡分析可得,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概率与政府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但同样由于政府为完全理性人,故其选择“不监管”策略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由于我国在目前所处情况下,并不具备使机构自主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条件,消费者主动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条件,因此,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介入与监管十分必要,这是支持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我国金融安全、避免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政府可通过设定适当的补偿罚金,引导更多机构提供高信息安全性的产品,增加消费者购买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1)提高对“低安全性”机构的惩治力。政府可加大对存在明显技术漏洞和信息安全风险的“低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定期监督其平台系统维护,对待故意或恶意泄露用户信息的机构,可勒令停业或依法取缔。同时,高额的罚金能在抑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出售低信息安全性产品的投机冲动、有效降低市场中“低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比率的同时,有利于调动政府相关机构的监管积极性,提升其监管水平,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2)实施适当的补偿与奖励措施。政府可对致力于新型、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的研发与运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资本奖励与技术支持,同时亦可为机构相关人才的引进与培训提供便利。此外,对于选择购买具有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偿与税收优惠,引导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时主动关注自身信息安全问题,从而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畅通与客户的操作安全。(3)组建专门监管机构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整合人力、财力、物力等多方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相关的监管资源,单独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确的监管机构,专事专办,以提高政府监管的效能。同时,政府亦可加大各有关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相互协调,及时沟通交流,并联合企业、公益机构等社会力量,以提高政府执行力,促进监管效率的提高。此外,政府可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针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制定专门的法规、政策及标准,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建设朝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加大公众宣传教育力度。政府可加大公众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普及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相关的知识,培养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意识,鼓励公众消费者自主选择办理具有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同时传播诚信、务实、创新理念,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氛围,从观念与认知上增强有助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内在动力,从而为改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生态助力。

参考文献:

[1]蔡洁琳,林亮敏.步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思考———对互联网金融的产生、现状与趋势分析及政府监管的探究[J].商,2014,(17):130-131.

[2]王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4,(8):82-83.

[3]陈文,王飞.网络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246.

作者:陈杨杨 陆波 曹柬 章甸禹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经贸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