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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改增”实施影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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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改增”实施影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流转税领域两大税种,在征税范围上一直并行征收。为统一税制,促进经济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营改增”。金融业作为“营改增”的一块硬骨头,“营改增”对银行业特别是对服务“三农”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影响到底会几何,政策上是否需要有特殊考虑?作为农村合作金融,又需要做些什么?

一“、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就“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而言,区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所谓直接影响,指“营改增”对金融业本身税负、纳税成本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间接影响是指“营改增”对银行的客户产生影响,并进而间接对银行造成的影响。

(一)直接影响

对于银行业而言“,营改增”的直接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因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变化造成的税负成本的变化目前,金融保险业适用的营业税征税对象为营业额,税率为5%。若按照“简易计税法”3%的税率,则银行业的税负将下降四成。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至2015年前,适用的税率为3%。实施“营改增”后,如对农村金融机构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税率计缴,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负较原来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负下降0.096个百分点。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下,金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不利于贷款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实际运行中预计会遇到一定阻力。倘若金融保险业也按照“一般计税法”计算,按照试点方案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若不考虑银行机构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调整增值税价外税因素,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为营业额的6.226%,一般银行业的税负将比现行税负增加约0.726个百分点。而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则将比现行税负增加2.926个百分点,税负成本增加将近一倍。以一家应税营业收入20亿元的中等规模农村金融机构为例,将多缴约5800万元的税收。

2、对银行业纳税配套成本的影响“营改增”后,虽然有利于完善目前国、地税并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纳税申报“两头跑”的局面能有所改善。但是,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对银行而言,由于网点多、客户面广,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将极大地增加纳税成本。特别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本身科技能力较弱,一旦实施“营改增”,如不能将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有效衔接,那么将极大地考验纳税体系规范性和效率。因此,“营改增”对银行业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都是一个考验。

3、对银行会计核算和盈利指标的影响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处理上,对营业税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单独的会计科目,反映在损益表中。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会计核算较营业税更为复杂,科目上必须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已交税金等,才能满足核算需求。同时,银行从客户收取的利息也需要对含税利息和不含税利息进行区分,损益表应反映不含税利息,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负债仅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也就是说,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将进行调整,银行的损益表结构、损益金额也会相应变化,如因收入项目中因利息扣除增值税导致“营业收入”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金额也下降。在各项实际收入和利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对银行部分盈利指标产生影响,如成本收入比将趋于上升。

(二)间接影响

若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银行业的服务对象——企业则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应能允许进行抵扣。那么,作为企业而言,在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即含税利息相同的情况下,其实际的融资成本由于抵扣了进项税额,将实质性下降。融资成本的下降将极大地降低企业负担,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对于银行而言,外部实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不仅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压力,减少坏账损失,从而可以促进银行业务的更健康发展。

二、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就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层面而言,建议能统筹考虑税制改革与银行业税负成本、纳税配套成本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等一系列的因素,平衡税制体系、银行业与银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政策更科学合理。

(一)在计税方法上,建议采用“一般计税法”

虽然对于银行业而言,“简易计税法”的税负成本也更低,会计核算和涉税管理的简便性更强,但从实体企业角度,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企业仍然无法就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增值税抵扣链条仍然不连续,那么这种模式实际上跟原来的营业税没有本质的区别,“营改增”的意义无法显现,不利于税收抵扣链条的完善,也不利于推动外部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而“一般计税法”对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银行客户利息支出抵扣、促进银行信贷业务从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二)建议合理解决银行业主要业务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存贷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要业务,在考虑银行业贷款客户的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营改增”政策实际制订时也应充分考虑银行自身存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银行在支付利息成本的同时无法从客户处取得相应的发票。因此,建议对银行业的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突破传统的增值税抵扣规定,允许按照结计的利息支出在提供相应的清单或佐证后,予以税前抵扣。

(三)建议对农村金融机构确定差异性的税率

在“一般计税法”下,参照试点方案中对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在税基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税负成本将增加一倍左右。为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在发展,实现与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建议在政策制订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税负成本、纳税机制予以特殊的考虑。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的客户对象是农村小微企业,且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对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较为敏感,因此,建议对农村金融机构按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减半征收,而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客户,则仍按减半前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而在税收政策层面兼顾农村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成本和利益。

(四)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银行业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衔接和嵌套

银行一旦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相关的税务操作远比缴纳营业税时繁琐。以发票开具为例,银行每向客户收取一笔利息或手续费,按规定均需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银行业务面临的客户面广,业务种类繁多、交易频繁,只有推动银行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衔接、实现增值税发票在线开具功能,才能满足银行业务经营和纳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建议印制金融业专用发票,赋予银行业务系统在线开票功能,外部实体企业按照取得的发票金额及相应税金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五)建议合理解决银行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由于银行业机构网点多,同时涉及的地域面广、机构规模和管理力量不一。特别是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机构网点规模小,人员少,若按现行的按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目前的管理架构将远远无法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因此,建议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制订中对农村金融机构允许由总行进行统一的纳税申报缴纳,确保在总行层面强化税务管理力量,降低税务管理风险。当然,“营改增”作为银行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密切关注增值税改革方向,确定应对策略,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快推进业务系统功能升级完善等系统准备;另一方面储备税务管理人才,完善税务组织架构,全面迎接“营改增”的实施。

作者:冯新红 单位: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