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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其拓展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的内在需求类金融机构作为贷款零售企业,贷款对象一般是小微企业或个人,担保方式大多为信用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判定主要是采取与客户面谈或其财产进行核实的方式。随着业务需求量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评估贷款对象的成本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极大地增加了类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难度。同时,类金融机构如果贷前调查不充分,就会导致获得客户信息与商业银行获得信息不对称,存在多头授信的潜在风险,直接导致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增加。类金融机构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在同业竞争和长远发展中占有优势,必须采取更加简便、有效、低成本地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方式,因此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便成为其首选方式,即通过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信息,加深对借款人的了解,提高甄别效率,减少“信息租金”,降低贷款调查成本。而且对于类金融机构来说,将拖欠贷款的客户信息录入征信系统,还可以达到催收的目的,从机制上增强了对客户的约束力,保护类金融机构的利益。因此,从防控信贷风险、节约人力、降低贷前审查成本和欠款催收等方面来说,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已成为重要的内需动力。
(二)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是完善国家征信系统的现实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划分,社会信用包括金融部门的信用和非金融部门的信用,而非金融部门的信用是公共部门的信用和私人部门的信用,即非金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之和。类金融机构作为商业性贷款组织,其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一部分。从发达国家征信系统看,征信系统数据库基本上涵盖了社会信用总量。相比之下,我国信用体系正在建立,已收集的企业、个人、社会信用数据还不能涵盖社会信用总量。类金融机构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是国家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类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提供收集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使游离于征信系统之外的信贷数据进入系统中,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
二、甘肃省类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接入条件和接入意愿
(一)类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截至2014年末,甘肃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72家,已经开展业务的小贷公司基本利用自有资金(股本金)发放贷款。贷款主要以支持中小企业、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为主,贷款发放采取联保、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主要采取整贷整还、等额本息、按期还息、到期还本等多种形式。甘肃省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共346家,担保客户主要为辖内中小企业、三农服务组织及其他创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学生等群体。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截至2015年3月末,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6521笔,合计145.53亿元,其中不良贷款(逾期)有0.25亿元。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20亿,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数额达228.8亿元,累计担保中小企业1.3万余户,支持“三农经济”担保数额65.5亿元。
(二)类金融机构接入条件甘肃省大部分两类机构注册资本少,其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270家,占全部小额贷款公司的57.2%,融资性担保公司157家,占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45.37%。大部分两类机构内控水平低,制度不健全,且内部管理松散,人员变动频繁,防范风险能力较弱,也没有征信相关的内控制度,对使用征信系统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认识不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承担接入成本能力有限,所有机构均没有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无法实现信贷数据的自动提取,也不具备单独开发信贷系统和接口程序的技术能力,配置的电脑多用于文档处理、建立贷款发放及收回等方面的简单台账,或者进行财务管理,对接入征信系统所需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网络使用、系统维护等费用大部分机构表示难以承受。
(三)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经过充分调查,甘肃省类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征信系统能够对信贷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70%的类金融机构表示在办理贷前审查时要求客户提供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从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来看,50%的类金融机构对征信系统防范风险的功能具有较高的认知度,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意愿强烈;25%的类金融机构其资本金小、业务量少,通过从合作的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或者由客户提供从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信用报告即可满足公司对客户信用情况的了解需求,接入意愿一般;15%的类金融机构担心会出现逆向选择,即客户会选择没有接入征信系统的类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担保,以防出现不良信息而被记录,10%的类金融机构表示其客户大多都是熟人介绍而来,对客户的信誉表示放心,无需提供信用报告,共计25%的类金融机构接入意愿不积极。
三、甘肃省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模式的选择
(一)专线接入模式类金融机构通过租用专线直接接入到人民银行为类金融机构接入提供的专用路由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地情况向类金融机构提供专线接入线路类型。在这种方式下,人民银行和类金融机构之间除了进行身份认证外,可以选择是否进行通讯数据加密。
(二)MPLSVPN接入模式人民银行通过专用路由器接入运营商MPLSVPN网络,类金融机构通过本地专线接入到运营商MPLSVPN网络,运营商通过VPN配置实现人民银行与类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在这种方式下,类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之间的通讯数据必须进行认证、加密。
(三)第三方机构接入模式类金融机构借助该第三方机构网络,在省会城市统一接入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类金融机构通过租用专线或采用MPLSVPN等方式,在当地接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专线接入到人民银行为类金融机构接入提供的专用路由器。
(四)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接入模式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又称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系统)通过互联网接入,类金融机构只需一台电脑、一条互联网线,无需其他环境、维护、升级投入便可以快速接入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接入的优势:一是使用USBKEY+用户名+密码的形式,防止被他人伪造,确保了用户数据的28安全性。二是针对类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低的特点,互联网平台优化了在线填报规则,采用了直观的填报方式,重复内容无需反复填写,复杂计算由系统自动生成。三是互联网和征信系统内网实现物理隔离,每天定点实现两网数据交互,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性。四是类金融机构只需支付报数和查询用户所使用的USBKEY证书、认证服务和信用报告查询等费用,再无任何后期维护费用,接入成本低廉。五是互联网平台接入方式优化了类金融机构测试验收流程,缩短了时间周期。类金融机构只需参加人民银行举办的机构接入培训班,通过上机测试,便可以使用设定用户利用UKEY报数,存量数据报送结束后,即可开通查询权限,省略了测试验收的繁琐流程,极大地缩短了机构接入的时间。前三种模式是实行“一口接入”的传统做法,即以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为单位(以征信中心各省分中心为单位),构建类金融机构虚拟总部,通过运营商网络或自有设备对所有的类金融机构接入线路进行集中汇聚,最后和金融城域网实现一点接入。这种接入方式前期需要搭建专线连通,耗时长、投入大,且技术能力要求较高,众多类金融机构在算“经济账”时,觉得“性价比”较低。在充分考虑辖内两类机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接入方式、成本费用、方便程度上对几种接入模式进行了比较,选择了接入方式简单易操作、成本低廉、查询方便的互联网接入方式,即“互联网平台报数、介质离线导入”的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四、甘肃省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的做法
(一)开展调研,确定方案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以下简称甘肃分中心)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对辖内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系统建设及网络条件、接入征信系统需求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根据人民银行网络接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类金融机构的现状和业务经营情况等,确定采取通过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并制定了详细的接入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了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审核资格,完善制度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与省金融办、省工信委进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筛选确定了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配合人总行做好机构和用户创建工作,指导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组织类金融机构梳理待报送的业务数据,为正式接入征信系统做好准备。
(三)组织培训,现场考核征信中心甘肃分中心组织举办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试点培训班”,组织辖内首批试点接入的53家类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共150多人参加了培训,并进行互联网接入系统数据上报操作培训和模拟训练,最后对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在线录入上报数据的操作进行了现场考核,并为考核合格的类金融机构发放了USBKEY,开通了征信报数权限。
(四)畅通沟通渠道,加强监督指导设立了“征信系统接入答疑邮箱”、“咨询答疑专线”和“业务交流微信群”等,通过多种通讯手段及时为类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解答在数据录入、信用报告查询以及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做好省金融办、省工信委和人民银行三方沟通,提高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工作进度;建立联络员制度,人民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征信系统接入的各项工作,互相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上传下达。经过多措并举、大胆尝试,2014年8月底甘肃省第一批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53家类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正式接入征信系统。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5家,企业信贷数据实录138笔,个人信贷数据实录2858笔;融资性担保公司28家,企业信贷数据实录1301笔,个人信贷数据实录2396笔。53家两类机构全部开通了查询权限。通过甘肃省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首家试点,有效验证了互联网接入的规则、性能以及接入流程,发现了接入后存在的问题,为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五、类金融机构互联网接入征信系统的建议和启示
(一)采用择优选取的方式,适时接入征信系统类金融机构接入要坚持“模式开放、间接查询、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逐步扩大类金融机构接入覆盖面。应该对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提出明确的要求,如经营年限、贷款情况、资本金情况及经营状况等各项指标的标准,符合标准的类金融机构才可能接入征信系统。另外,坚持“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综合考虑类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网络条件和信息安全,根据小微型信贷机构数据上报的质量、网络运行等情况,适时开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循序渐进,推动更多小微型信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二)尽早出台针对类金融机构征信管理与监督的规章制度征信主管部门应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框架下尽早出台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监督和指导性的征信法规或管理办法,对人员培训、上岗认证、日常维护管理、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为基层征信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规和制度支撑,也使类金融机构在应用征信系统时有章可循。
(三)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证系统信息安全在信息安全管理上,为防止其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在类金融机构接入系统前,监管部门应建立制度约束机制。一是人民银行、金融办、工信委等监管部门应根据类金融机构的特点,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监控体系,切实保证当类金融机构因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或者信息查询人员变动后,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收集的信息等得到妥善处理。二是严格规定接入机构只能在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担保资格审核、贷后管理、信用卡发放等信贷业务的前提下查询,实行严格的用户管理,杜绝用户兼职和“公共用户”行为。同时,在查询信用报告前,要求类金融机构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业务终止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查询信用报告的相关规定。三是类金融机构对客户档案信息管理时,应参照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纸质档分类存放于档案室内,并根据贷款种类规定保存时间存放,以便于人民银行或国家司法机关需要时查看,对超过保存期,按照要求进行统一销毁;电子档存储于未连接互联网的独立计算机上,并安装防护软件,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业务操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办理业务,明确岗位职能,实行岗位责任制,专岗专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四是类金融机构应引进培养计算机专业人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提高业务处理电子信息化水平,做好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防止因计算机故障或维修泄露数据信息。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为保证数据质量,征信管理部门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暂停用户等方式,规范类金融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加强与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建立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确保数据质量达到承诺标准。一是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数据报送、核对纠改和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对征信系统错误数据修改工作流程的管理,保证入库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建立自上而下的双向反馈渠道和数据修改机制,将数据核对、数据纠改工作纳入日常业务考核。二是建立定期数据核对制度。保证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与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一致,发现错误数据及时纠改。
(五)完善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平台,通过为类金融机构提供在线录入、表格导入和接口上报等多种信息报送的方式,提高类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类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需要,尽量缩短查询结果反馈时间,满足类金融机构对信用报告时效性要求;在互联网平台增加人民银行监管统计功能,方便当地人民银行对辖内类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查询合规性进行监控和管理。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建立征信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和考试制度。要求信贷上岗人员须经征信部门或受有关委托部门征信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定期或不定期对类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征信知识宣传,保证类金融机构征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相关业务及技术培训,提高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作者:王端行 张淑桢 杨蓉 李鑫 程晓敏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