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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问题
1.客户身份信息简单、静态,难以确保真实性。
身份信息简单,是指在目前的合规监管模式下,多数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义务时,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仅留存和登记客户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职业、注册资本等基本资料、信息,对于其他更深入的信息,如客户的资金来源、收入状况、经营状况、资金营运等不会进行深入了解,这些信息往往是分析判断资金交易是否可疑的关键因素。身份信息静态,是指金融机构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基本上是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时的信息,之后便处于静止状态,除非特别情况,一般不会随着客户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另外,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是建立在客户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假设基础之上的,除了对国内的居民身份证可以通过公安部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验证之外,对其他信息基本上无验证手段,因此,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2.交易信息明细数据不完整。
一是交易对手信息要素不完整。交易对手信息是了解资金来源和去向的重要依据,包括交易对手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但由于银行机构的业务系统在开发之时并未考虑到反洗钱业务要求,因此系统对这部分的信息收集不完整,部分业务甚至完全缺失,给可疑交易调查带来较大困难。以海南省10家商业银行的情况为例,能完整获取交易对手信息的情况包括本行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柜面转账交易。不能完整获取交易对手信息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通过网上银行、ATM终端和POS终端三种途径进行的跨行转账业务上。这三种途径进行的跨行转账业务,完全无法获取交易对手信息的分别占所有银行机构的20%(网上银行)、60%(ATM终端)和50%(POS终端),能获取交易对手部分信息的机构占比为30%(网上银行)、30%(ATM终端)和40%(POS终端),ATM终端和POS终端跨行转账交易都只有10%的机构能通过补录明细来获得完整的交易对手信息。
二是交易资金的用途,特别是个人资金往来的真实用途无法获取。这是由于我国的银行结算业务制度对提供资金用途的要求不是非常严格,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子业务,用途一栏可填可不填,填写了的也无须提供真实性证明。三是开户制度使账户增加了洗钱风险。由于开户制度的存在,人可以多个人开户,为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账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3.数据提取时间过长。
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效率高低取决于其业务系统整合度和数据集中度的高低。部分金融机构由于系统数据集中度低,不支持交易数据的批量调取,就只能通过交易流水号逐笔进行查询,甚至需要逐笔翻阅查询纸质会计凭证来获取,从而延长了反洗钱调查周期。银行的交易数据保存普遍比较分散,同一账户下不同渠道的交易数据分布在信用卡部、电子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等各个部门,给可疑交易数据提取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带来一定影响。另外,银行对账户交易信息存储方式的不同也对数据提取时间造成了影响。比如,为给主机系统释放空间,银行的主机系统数据只会保存一定时间段的信息,超过一定时间段的历史交易数据则另行保存(如打包存入数据仓库),较之主机系统数据,调取这类历史交易数据的内部工作流程相对复杂,花费的时间也较长。
(二)可疑交易信息来源单一,可用价值不高可疑资金交易来源以银行为主。以海南省为例,目前人民银行自行发起的调查,基本上都源于银行机构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调查地点也仅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期货和保险公司报告的重点可疑交易极少,也未配合开展过可疑资金的调查。此外,本、外币资金交易人为割裂,资源无法有效整合,可疑交易调查作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可疑线索的追踪和协查,尤其是目前跨境洗钱犯罪愈演愈烈,本外币实施分开监测,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的监测和打击。
(三)可疑交易监测、调查的手段少、范围窄、方式简单原始一是科技调查手段运用不够,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开发和应用明显滞后,尤其是基层反洗钱调查,大都还停留在手工查阅和分析阶段,劳动强度大且效果差;二是信息共享程度低,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各方的信息不能共享,造成对可疑客户的真实背景、业务经营等真实信息不能及时准确获取,影响调查的质量;三是人民银行内部现有的信息系统也未能加以利用,如大小额支付系统、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外汇管理等多个系统之间相互独立,信息沟通不足,不能对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提供支持;四是跨区域调查开展较为困难,可疑交易调查行为主要是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开展实施,对本辖区内的资金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对较为容易,但交易一旦超出管辖区域,就必须依靠外地人行的协助调查。跨区域的协助调查环节多、耗时长、效率低。
几点建议
(一)金融机构提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完整性一是优化和完善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系统。针对当前部分金融机构的交易数据保存分散的现状,从反洗钱工作需要出发,应尽快对数据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对核心业务系统和各渠道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将所有的交易数据集中在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下,提高交易数据调取的效率和完整性。二是针对金融机构交易对手、IP地址等信息采集不全的情况,应对其系统进行优化,要在其核心系统的分户账的数据结构中增加交易对手信息的字段,ATM、POS终端及网上银行等支付渠道要在报文结构中增加对手的户名、账号等交易信息要素,在分支机构能直接获取网银交易的IP地址等,并提高交易数据的易提取性。三是规范档案保管,实现客户资料保管的全面性、完整性和调阅及时性。
(二)以征信系统为核心,整合人民银行内部各信息系统,扩大反洗钱信息来源应通过制度设置改变目前人民银行各系统相对独立的现状,允许在规定的条件下实现信息共享,为反洗钱调查提供便利。其中,要特别发挥征信系统的作用,目前征信系统除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收录了个人的参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非银行信息。
(三)与公安机关建立反洗钱调查联合机制,对可疑资金交易开展联合调查建立调查联合机制,可发挥人民银行信息资源优势和公安部门技术侦查手段优势,在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情报共享。建立科技信息交流机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情况、材料、数据、案例等进行收集和统计分析,从而提高可疑交易调查的有效性。
作者:吴崇攀李师伟李函晟潘文娣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反洗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