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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非金融机构体系的建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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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非金融机构体系的建构

融资非金融机构具有迫切的接入需求

从前期不完全调查情况看,四川省90.6%的小贷公司和94.8%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接入征信系统的意愿,但是目前仅有两家小贷公司已接入。当前,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许多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间接方式了解客户信用报告:一是让客户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并提交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据调查,四川各级人民银行对外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业务量中,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查询占比近20%。但是,这种方式耗时较长,制约了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办理效率。而且,在新版信用报告上线后,人民银行端查询版本的信息量大幅缩水,难以满足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办理需要。二是委托商业银行批量查询并反馈。但这种操作方式超出了商业银行合规查询用途,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建立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征信机制的路径

(一)政策层面

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能,明确人民银行为征信行业主管部门。为促进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打开了接入渠道,同时严格规范了接入流程。因此在政策层面,人民银行对建立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征信机制是予以支持的。

(二)技术层面

全国统一征信系统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其数据采集标准和校验规则都是以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为蓝本设计开发的。小贷公司与商业银行业务相近,可以参照相关接口规范接入征信系统。在征信中心组织安排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接口规范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在技术上也可实现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

(三)模式选择

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模式可以有直接单点接入、直接集中接入和依托人民银行间接接入三种方式。直接单点接入即由单个机构直接通过网间互联平台接入人民全国统一征信系统报送和查询信息。但是融资性非金融机构数量太多,若直接单独接入的话,全国统一征信系统无法提供足够的接入端口,即使可以接入也会给全国统一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巨大压力和潜在风险。

直接集中接入即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组织辖内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建立数据统一报送平台,形成统一的网络出口接入征信系统报送和查询信息。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征信中心各分中心。这种方式缓解了接入压力,也可以降低单个机构的接入成本。间接接入即在网络接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报送和查询信息。鉴于融资性非金融机构数量太多,这种方式会给分中心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综上,直接集中接入是更优的接入模式选择。但是仍然要看到,由于融资性非金融机构的电子化水平和技术条件参差不齐,若短期内都接入的话会给全国统一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和系统安全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可以考虑在省级层面建立一个缓冲转接系统,待有关接入机构的数据质量较为稳定、运行管理较为规范后才能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从而将相关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还可进一步挖掘缓冲转接系统的功能,在其指标设计上,不仅满足于全国统一征信系统的报数需要,而且可涵盖更多的客户业务信息以及接入机构自身信息;系统功能不仅有数据整合、报送、维护的功能,而且具备库内信息查询共享、报表统计、定位筛选、风险监测等功能。通过这种模式,既能满足有条件的融资性非金融机构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的技术要求,又能实现对融资性非金融机构的最大化覆盖和满足本地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防范风险需求的定制化功能与指标设计。

有关政策建议

(一)加快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征信机制的建设进程

鉴于融资性非金融行业防范风险的迫切需要,应采用集中接入方式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尽快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同时,针对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可先建立区域集中的征信转接系统,获准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的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将按照征信报数规范和检验规则自动从转接系统中抽取相关数据上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这样一方面可以为今后顺利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并积累一定的报数运用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建立起初步的区域性征信机制和监测体系,有助于防范融资性非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的爆发和蔓延。

(二)严格把握融资性非金融机构接入标准

鉴于当前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信息主体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一定要把好接入关,严防经营状况不稳定、内控管理不规范的融资性非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杜绝法律风险隐患。接入标准的设置,除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的开业时间、内控治理、营业场所、技术设施等标准以外,还可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辅助建立起客观科学的筛选评价机制。由具有全国公信力的专业评级公司对申请接入的融资性非金融机构从信用风险、经营状况、内控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信用等级,由分中心辅助参考评级结果,综合权衡是否同意接入。

(三)加强对已接入融资性非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等征信规章制度没有覆盖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因此,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征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接入后的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可以参照全国统一征信系统的管理模式建立包括数据质量、授权查询、异议处理等全套征信管理制度,并运用现场与非现场手段督促融资性非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定期不定期对融资性非金融机构上报数据质量和查询合规性进行管理,指导融资性非金融机构根据校验反馈错误和异议事项及时核查、更正数据,抽查查询明细对应的授权资料与要素是否完整、合规。

作者:祁红孙炜彭宇松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