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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融资机构的危机与预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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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融资机构的危机与预防

小额贷款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自2008年6月首批4家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成立以来,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截至2012年5月末,青海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9家,新增贷款金额19.67亿元,贷款余额22.15亿元,较年初增长76.2%。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简捷的特点,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弥补正规金融缺口,缓解农业产业化项目、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发展。

青海省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

(一)相关政策法规缺失,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虽然近些年,全国各地都出台了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但上层政策法规缺失,使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运行与《商业银行法》的某些内容存在一定矛盾,导致其开展业务无法可依。同时,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游离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一旦形成不良贷款,不能通过相关法律来维权,可能采取过激手段强行收回贷款,容易引发社会安全问题,影响辖区金融稳定。

(二)外部监管流于形式,未发挥监管实效

一是青海省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批准入、日常监管、政策制定、风险处置等工作,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管理者与监管者的界限。现实中,青海省地方政府部门更多偏重于对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批和政策制定,在风险监测分析、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二是银监会分支机构目前未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查处。三是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支持,基层央行在开展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预警、接入征信管理系统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三)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实体经济负担过重

按相关规定,小额信贷利率可以在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4倍之间,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并没有综合考虑当地农户或企业的盈利水平、贷款方式、风险大小等方面的因素,青海省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贷款利率已达到基准利率的4倍。在目前原材料涨价、企业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过高的贷款利率使中小企业和农户承担了过重的贷款利息,与小额贷款公司惠及小微企业、“三农”的服务宗旨明显相悖。

(四)机构数量快速扩张,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2年,青海省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张速度不断加快,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较年初增长30.77%,小额贷款公司较年初增长61.11%,典当行较年初增长73.68%。机构数量的快速增长,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但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数为2倍左右,远低于监管层规定的放大倍数为10倍的上限;1/3以上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下,抗风险能力较差。二是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投入“三农”的贷款金额仅占其贷款总额的5.54%,支持力度较小,且贷款额度相对较大,与“小额、分散”的信贷投放原则相背离,影响其发展。三是典当行经营业务单一,社会认知度不高,融资能力有限。

(五)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风险

不断暴露近来发生的一系列金融案件或纠纷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影频频出现,内蒙古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郑州一些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新乡市某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薄弱,经营偏离主业,参与非法骗贷、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在个别地区已经引起了群体性事件。在监管总体薄弱的情况下,随着具有融资功能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业务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联系更加密切,风险传导的渠道将更加复杂,加大了风险监测与管理难度,在实体经济或者金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对金融稳定将形成新的压力。

(六)易形成风险积聚,影响辖区金融稳定与安全

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全市场、商业化运作,部分资金不可避免投向房地产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行业,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和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影响不容忽视。从青海辖区看,青海省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近几年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张较快,参与主体众多,其资金与传统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高度关联,在当前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和民间融资利率高企的情况下,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银行存贷款及其表外业务、房地产市场、民间融资甚至非法集资等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风险容易通过资金链或担保链向银行体系传导,对辖区金融稳定有一定的影响。

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与管理,制定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实施细则和监测制度,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企业闲置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二是定期对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检查,密切关注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经营的,依法严厉惩处。三是建立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政策措施互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其金融机构地位及主管部门,更好地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高利贷,引导民间资本向合法渠道流动。二是积极引导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考虑将经营业绩突出、社会效益良好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转制为村镇银行。三是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明确市场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促其减少违规经营行为,降低风险隐患。

(三)加强风险监测,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制度,密切跟踪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存贷款及表外业务、房地产市场、民间融资的业务交叉和风险传导,明确量化的判定指标,科学评估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脆弱性,采取风险提示、风险预警、高管约谈等方式,把握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溢出途径和效应以及对地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确保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风险通过资金链、担保链扩散蔓延,使局部风险演化为区域性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

(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担保方式

一是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二是担保公司在做好以企业房产、土地等原有担保物担保的同时,积极探索协议抵押、商标抵押、库存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缓解企业资金需求的紧张局面。三是探索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投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渠道。四是借鉴国外经验,尝试在同一个典当行开展除典当外的担保、寄售、拍卖等混业经营业务。

作者:刘淑萍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