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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容易扰乱金融秩序,给政府监管带来难题。本文从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等方面提出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
民间金融;产生原因;存在问题;发展对策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一)我国民间金融规模不断扩大。统计民间金融的规模总量有不同的口径和方法,有的是根据民间金融资本量来估算民间金融的规模,有的是把调查范围缩小到一个省或市,倘若用民间资本来估计民间金融的规模,会有一定的误解,民间金融只是民间资本的一个有效渠道,民间金融规模庞大的程度大体上等同于民间资本的规模程度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数量上并不一致。倘若用一个地区的数量来看待全国也存在缺陷,因为那些数据只能代表局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民间借贷的数量存在很大差异,数量小并不能代表民间金融在当地缺少市场。中国学者第一次“定量”的研究民间金融问题是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资助下完成的一项专题研究。调查员们组成76个独立调查小组,分别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民间金融一向较为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各省,以及地下经济比较盛行的黑龙江、辽宁、河南等省。同时,对云南、贵州等西南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省区也进行了实地考察。据他们调查测算,我国地下信贷规模介于8,400亿元~9,300亿元。
(二)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金融,对我国农村而言,非正规金融直接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和制度的有效调整,对中国农村制度变迁具有导向作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有利于发展农村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对竞争的管理,民间金融对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做出重大贡献。从微观上看,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促使我国农村一批中小企业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壮大;从宏观上看,对中国经济效率、资本形成率的提高、体制改革都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随着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强,官方金融又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供给。民间金融看见这样一种对资金需要的巨大缺口,不断灵活多变的采取对资金的借贷方式,使其获得更大的盈利。民间金融对我国民营企业所做的融资工作,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民间金融迅速发展将打破金融市场寡头垄断局面,对信贷市场结构调整,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压力,迫使其进行制度、金融工具的创新及服务质量的提高,这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帕累托最优理论告诉我们,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效用最大化。以竞争促发展,完善金融市场,建立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新型乡村金融体系。
二、我国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民间金融产生的前提。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国家之一,国家统计局专家姚景源先生根据2011年数据测算认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已经达到6倍左右,而且这仅是城乡间的名义差别,如果再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对农村居民来说可望而不可即的各种实物补贴计算在内,城乡的实际差别将更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储蓄规模较小,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机构成本高、收入低,逐渐地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萎缩,甚至撤出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就为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就像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过程一样,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主要也是从农村开始的。因此,可以说正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速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我国素有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这既是地理方位的自然配置,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根据国家计委的界定,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省市区;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西等省区;而西部地区主要指陕西、四川、重庆、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藏、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市和自治区。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西部地区相当部分省区如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西藏等,一直是反帝反修的前哨,国家投资较少,加之这些地区本身自然条件相对恶劣、交通闭塞等原因,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东、中、西梯度发展理论的影响,国家投资的主要重点又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使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明显扩大。我国三大地区经济的绝对差别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决定的;二是与三地区非国有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从所有制结构上看,西部国有经济比重高,而东部非国有经济比重高,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东部地区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其资金需求量极大,而正规金融机构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的影响无法满足其需求,所以东部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并且异常发达,使民间金融呈现出鲜明的区域性。
(三)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开拓了民间金融的空间。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开拓了民间金融更大的发展空间。民间金融的运作方式高效,贷款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他们可以在几个小时内聚集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也可以只为客户提供仅仅一天的贷款。这些都是正规金融所无法比拟的,同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也刺激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使民间金融在法律制度的一再管制下,“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更多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求有不同的金融组织和形式为之服务,而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求有更多的资金去支持农村地区的建设,但国有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就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客观的经济学基础。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都曾出现过很多问题,有些还带来了很严重的负面影响。考虑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强外部效应,国家对民间金融一直是持怀疑否定态度的。但是,对待民间金融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存在的问题,应该加以具体的分析,这其中有民间金融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但民间金融更多的问题恰恰是政府的制度约束等外部的因素所造成的。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1、民间金融形式隐蔽,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力度。民间金融由于其地下性质,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难度加大,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力度。当国家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时,正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信贷支持。而这些企业则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直接从民间融资,本应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缩减的行业,却由于民间资金的补充而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如据有关部门对温州地区的调查反映,在新一轮宏观调控实施以后,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会明显上升,使得一些该倒闭的企业、该收缩的行业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长此以往,将会导致金融信号的失真,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也容易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上的偏差。2、民间金融组织抗风险能力弱且内部经营不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往往受到地域的限制,大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经营规模小,没有自己的网络系统,异地存取、转账结算、支付、清算等业务不便开展,其回旋余地较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在经济发展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这种区域性、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必然制约民间金融组织自身业务范围的拓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以民营银行和私人钱庄为例,他们和商业银行一样面临着挤兑的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因其经营规模比较大,可以有效地分散区域的风险,又有国家信用作为最后的保障,所以他们面临挤兑风险的概率是比较低的,其抗击风险的能力比较强。而民营银行和私人钱庄就不同了,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屏障,加上自身发展的局限性,他们面临挤兑风险的概率就比较大,其抗击风险的能力比较低。民间金融组织规模小、经营范围窄、资本实力小、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就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这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由于农村经济交易规模较小、收入水平较低、货币结余较少,从而制约了民间信贷供给能力的增长,这必然导致信贷市场的供给垄断。这样,垄断的供给方有能力借机索要高价,再加上地域偏远、交通不便和信息闭塞等原因,农村的民间金融市场处于彼此分割的状态,资金、信息难以自由流动,而市场的分割又进一步强化了垄断的程度。即使存在若干个小范围的民间金融市场,但由于地区人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缘故不能相互往来,从而无法通过竞争来降低高升的利率。另外,新进入者难以在不同的市场之间作出收益的比较,无法选择进入哪一个市场。这样,原有的垄断者就无市场竞争压力,据此可以索要更高的利率,因此导致部分地区利率超高。而且作为区域性金融易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操纵,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损失。3、民间融资利率较高,存在违规金融行为,操作风险高。在现代的民间融资活动中,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官方金融市场的利率,甚至高出十几倍。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尚未得到官方的认可,没有法律的保护,并且民间金融的贷款缺少合格的担保和抵押。因而在其贷款活动中,就存在被官方取缔和借款人一旦违约贷款人无法进行强制实施的风险。基于对风险的补偿和目前市场上资金供不应求的关系,利率实际上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不少民间金融组织在设立方式和经营模式上还处于摸索阶段,其业务经营随意性比较大,他们当中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也很普遍,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与黑恶势力联合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由于缺少法律规范民间金融又长期以来难以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资,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二是成为盗窃、抢劫分子的专用销赃渠道,扰乱了社会秩序,如典当行和商品寄售行的非法经营等。4、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较高。民间金融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面广,各自独立开展经营,缺乏统一协调,呈现出分散性、盲目性的特征。民间金融作为整体金融的一部分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但由于民间金融机构规模小、布局分散、机构众多,这样就会增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为了更好地监控民间金融活动,监管部门就必然要投入更多的监管人力、财力和物力,致使监管成本显著增加。否则,无法达到监管目的,监管效率也难以提高。
(二)原因分析1、政府对金融制度的垄断压缩了民间金融发展空间。政府为了实现其自身的行为目标,必须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从我国的历史情况来看,特定的经济条件需要垄断金融制度的安排,这主要是源于政府行为在计划经济和转轨经济下垄断金融制度有利于储蓄的动员,能够为当时的经济提供足够量低成本的货币供给,可以实现国家优先发展国有经济的目标。从国有企业的角度看,它的产出和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需要进行持久的财政投入,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就必须将大量的资金聚集起来按照国家的意志进行分配。而民间金融的产生,必然会使货币资源产生分流,与政府的目标相左,如果产生民间金融必将产生一种混合金融制度安排,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会使竞争加剧,为求自身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则可能转移其业务的重心。因此,政府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必然维护垄断金融制度,压缩民间金融发展的空间。由于这种制度的约束就造成了民间金融走向隐蔽,从而使其难以被监管部门管理和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2、融资制度的约束导致民间金融规模难以扩大。民间金融具有不规范、规模小、风险高等特征,使得它只能局限于血缘和地缘的狭小的圈子里,难以形成一个大的信用系统,缺少健全的市场和法律,没有广泛的市场准入制度,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制度供给难以不断壮大下去。另外,民间金融市场分割,各自为战,单位信用系统间的协调难度较高,融资制度成本高,靠民间金融自发走出这一状态基本无法实现,融资制度的约束导致民间金融的规模难以扩大。这一融资现状迫切需要被改变,只有民间金融规模扩大了,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就会显著加强。3、国家信用的不担保导致民间金融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信用安排制度的约束首先体现在金融市场主体信用在金融领域的反映,民间金融机构是没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它的经营过程面临的风险要大得多。依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民间金融没有合法的身份,连最基本的法律保障都没有,其潜在的风险较大。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民间金融机构靠的是自身的信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一旦发生风险,民间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人必然受到损失。这种信用制度的缺陷使得民间金融跨地区、跨行业的难度加大,使其过渡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的期限变长,也使其经营风险加大。
四、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建议
(一)建立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制度。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工程,该体系包含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监管部门要做的就是给民间金融留出一个宽松的秩序框架,这个框架有一部分是正规制度,另一部分是已经在发挥作用的非正规制度。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市场的条件下,其仍然有广阔的生存空间。要放弃用正规金融一统天下的思想,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给民间金融正名以促进其良性发展。
(二)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在对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中,监管部门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它的外部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公民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待民间金融不能搞一刀切。而应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态度,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民间金融有针对性的提出指导意见和规范化措施。对于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生产经营正当需求的民间金融,应尊重参与者的理财自主权。允许其自由存在,引导其向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于新涌现的、性质未定的民间金融,应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及时作出客观判断以明确下一步的规范方向;对于人员关系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民间金融,要加强引导、防范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群体风险;对于属于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黑社会犯罪活动的民间金融形式,应予以严厉打击、查处和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监管首先要求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对此不能完全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监管当局应建立分业监管协调机制,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优势集中起来,把监管责任明确到位。同时,注意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通过合理的分工消除监管真空及多重监管,杜绝出现监管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管理监测民间金融的具体部门,由该部门对民间金融的信息进行监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金融信息监测统计网络;其次,建立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及民间金融群发性异常变动调查制度,同时鼓励民间借贷实行备案登记,增强信息透明度,方便监测管理。
(三)引导民间金融组织改革,提高民间金融组织抗风险能力。民间金融由于其组织经营规模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政府应积极引导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改革,将规模较小的民间金融组织集中联合起来,进而形成组织经营规模较大,从而降低了挤兑风险的概率,其抗击风险的能力也有了显著加强。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把握形势,紧贴业务,不断研究新的操作风险控制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评估并控制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把各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全面落实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制,切实改进操作风险管理方法,加强人员管理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员工抓好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四)建立民间金融风险控制配套制度。民间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还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是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促进金融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保证,它可以使金融组织在退出时,以存款保险的显性担保代替社会性的隐性担保,实现处置主体的外部化,降低金融组织的退出成本。同时,当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并勒令整改,帮助其渡过难关或促成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并购,从而降低了经营风险,也实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目的。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需要有良好的信用环境作支撑提高信用环境的质量,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同样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造成我国微观经济主体普遍缺乏维护信用的积极性,信用机制陷入贬值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政府应该加快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步伐,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及时各种地方融资活动的信息。通过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民间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及个人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民间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合作组织、会计律师所等的联合,促进民间金融机构内部不同形式的连接,从而健全优良的信用环境。
作者:崔继红 单位: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