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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仍是整个改革最迫切需要突破的领域,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仍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障碍,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困境是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环境仍有待改善。
宏观环境是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生态,是影响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期性条件。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环境不断改善,“三农”正经历深刻变革,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极大改变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条件。但是,长期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业基础薄弱、农民增收缺乏支撑、农村基础条件较差等问题仍然存在,城乡差距扩大的根源未得到消除。一是城乡二元化体制未得到根本改变,农村金融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城市流动的机制未得到实质性扭转。一方面,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产品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城乡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数量和质量差异依然是导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限制仍未完全打破。同时,在城乡土地制度差异约束下,农民土地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位,同时,土地经营方式落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导致土地利用率不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严重的土地制度约束。二是城乡差异较大,“三农”发展的薄弱条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老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导致农业比较收益下降,农村生产要素外流趋势依然严重;近几年,伴随着农民工工资上涨、粮食价格上涨等,农民收入有所增加,但是城乡居民收入扩大的根源未得到解决;与此同时,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不畅导致农村矛盾凸显,影响农村稳定发展的因素增多,传统的社会管理手段和政府行政动员等方式已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难题。三是虽然政府扶持“三农”力度逐年加大,但是“三农”发展缺乏长期性支撑。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下发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财政支农投入逐年加大;与此同时,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出台了很多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从资金激励、公司治理、金融均衡化建设等角度支持农村金融建设。但是,除财政投入外,通过土地出让金、地方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步伐更加猛烈,农村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城市流动的速度更快,城乡差异反而在逐年扩大。另外,城乡居民之间在享受国家政策方面的质量差距仍然较大,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持续改善,城乡居民之间平等共享国家公共服务的路径尚未形成,不利于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
(二)农村金融产业自身发展仍存在诸多难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已大幅改善,但农村金融仍是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仍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当前农村金融产业自身发展的不足又反过来限制了农村金融健康成长。一是农村金融尚未形成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服务体系。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远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这不利于改变当前“三农”弱势地位,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等的政策性需求;与此同时,合作性金融发展不足,不利于改变小农经济落后的状况。二是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能力存在欠缺。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离农脱农”倾向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地区信用社改制后,变成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利于服务农村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新型金融机构增长缓慢,大多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小微企业发展需求,不利于改善农村中低收入居民金融需求。三是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的配套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以银行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发展相对滞后,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有序协调发展;另一方面,金融中介不发达,金融教育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交叉,不利于农村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另外,涉农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没有专门针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及成长构成障碍。四是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受限。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资本投资能力逐步提高,但是现行法律法规限制了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质性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农村经济主体贷款主要来源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壁垒未得到消除,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发展。与此同时,民间金融仍是农村金融的主体,根据农业部对2万个农村固定观察点的统计,2010年,农户借贷首要的资金来源为私人借款即民间借贷,占到52.91%,比2003年的65.97%下降了13.06个百分点;银行贷款(主要是农行)占到20.31%,比2003年增加了6.45个百分点,信用社贷款占到25.59%,比2003年增加了6.69个百分点。这表明,近年来农行和信用社对于农村的信贷投入都有所增强,农户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意愿也在增强,但所占比重不大,民间借贷仍然是农民借贷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发展能力不足仍严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各类经济主体构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微观主体,其能力状况直接影响农村金融风险与收益,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考虑的主要因素。整体来看,农村各类经济主体能力不足,导致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这是正规金融机构撤离农村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村民间金融逐渐繁荣的重要原因。一是农村居民收入较低,自身生产经营素质较差,可持续发展能力较低,其借贷主要用于生活性开支,这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借贷的重要原因。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农户贷款主要用于生产或做生意本钱、子女教育、治病和建房维修等,其中生产性贷款与生活性贷款各占一半,这构成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放贷的重要原因。二是农村经济组织多是小微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发展不稳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借贷成本较高,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惜贷。大多数农村经济组织规模小、产品单一,市场竞争力较弱,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不强;面临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瓶颈,创新能力不足,没有足够的产品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没有形成高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盈利能力弱、资金需求不稳定、抵押能力不足,信息透明度差,金融机构难以获得有效的信息以评估贷款可能性。农村经济组织的上述现实决定了其信贷需求规模小、随机性强、期限短、频率高,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信贷风险等。当前银行服务体系与乡镇企业小而多、量大而广的特点严重不匹配,建立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至关重要。三是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状况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形势,导致财政支农资金效率效果不佳,其还款能力和意愿较弱,贷款风险较大,这构成农村信用社坏账率高的重要因素,也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介入农村领域的重要原因。四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存在治理难题。农村信用社是不具有合作实质的合作性金融机构,传统色彩浓厚,导致其商业化模式存在各种弊端,其经营决策受地方政府影响,不良率高,创新性差,不能满足“三农”发展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驱动下,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拓展业务的需要,其驱利性并不符合“三农”发展中中小企业、农户的金融需求,其公司治理结构、盈利模式仍待创新。
二、推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增强农村经济主体能力,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三个方向。建立服务农村实体经济、推动“三农”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深化农村金融发展与改革,必然要求实质性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环境,以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风险,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必然要求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产业体系,以理顺金融产业与国家其他产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作用,及时防范金融行业重大风险及农村金融区域性风险;必然要求实质性提高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发展能力,推动改进“三农”生存与发展能力。
(一)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环境。
政府重在构建全体国民大体一致的基础教育、基础医疗、基础社保等基础性公共服务,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生态。首先,根据不同区域城乡发展实际,加强县域交通基础设施、通电通讯、市场信息体系等基础性环境建设;改变财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度倾向性,建立向乡村倾斜的基础建设投资体制,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公平配置,推动社会生产要素向乡村有序流动。其次,逐步构建全国城乡居民基本一致、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推动构建全体国民一致的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全国统一的居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制度,构建中央政府托底的全国居民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后,赋予农民完整土地使用权,便于土地流转或抵押,为农地金融创新打下坚实制度基础。清查全国农村土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设计土地权利合同和证书,探索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市场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建立与农村土地流转相配套的制度体系。
(二)构建农村金融产业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
发展农村金融产业,要依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三农”的路线方针稳步推进,以服务“三农”、推动农村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方向,以实质性改善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生存与发展能力为最终宗旨,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健全改善农村金融产业的政策体系。首先,健全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管理框架,建立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政策体系,制定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市场化进入和退出的相应机制,建立农村金融组织破产相关法规,加强区域经济或县域经济系统性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其次,形成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金融共同发展格局。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政策性金融主体应重在服务或扶持市场无法满足或不易满足的金融需求主体,财政支农资金既可以直接补贴到农村经营主体,也可以借助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力量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效用,用于不同补贴项目的支农资金应有机整合,发挥地方政府在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自主权,并及时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市场应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发挥基础性、自生性作用,农村金融商业性主体应顺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在合理竞争中不断创新。鼓励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变,鼓励农村经营主体自主设立合作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推动符合中国“三农”发展需要的小额信贷、村镇银行、微金融、资金互助社等金融创新。
(三)增强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发展能力。
农村实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改善农村经济主体能力,既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增强农村市场吸引力、繁荣农村金融的实质性保障。首先,要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培育服务“三农”发展的现代经济主体,积极促进乡镇企业机制创新和结构调整,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有条件的小城镇、县城及周边和园区集中,推动县域经济繁荣发展。其次,持续改善农村居民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教育、医疗等与人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向“三农”倾斜,构建农村居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最后,改善基层公共组织治理能力,明确界定乡镇政府在“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乡村一级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加强对乡镇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改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推动农民自组织发育,改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城乡相协调的公民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
作者:罗勇单位: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