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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是否能够促进金融发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实施可持续的微型金融计划可以极大地减缓贫困,促进市场深化,深化的市场会反过来促进金融发展。其次,微型金融有助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走向成熟,在减缓贫困中发挥一定的作用。第三,微型金融能帮助消除阻碍,推动国内金融改革。
(一)可持续的微型金融
微型金融机构自身达到财务可持续,便可吸引私人资金流入以减缓贫困。私人资金的流入意味着政府用于援助的支出减少(或更少),微型金融机构不再依赖变化无常的捐助者。私人资金会使开发援助相形见绌,如果将一部分私人资金引入到微型金融必然会改善上百万家庭的生活状况。而且依靠私人资金会给微型金融机构施加压力,要求其有更大的透明度,并在经营中提高效率,这样反过来对捐赠者、机构和借款人更有益。微型金融交易中心对150家微型金融机构进行了跟踪,发现其中40%是资金自足的,其他机构几乎也可以达到自足。财务自足似乎并不局限于特定借款策略、地区或借款人的贫困状态。例如,社会促进协会、BRAC(之前称为孟加拉农村促进委员会)、格莱珉银行以及Proshika给1150万孟加拉家庭提供信贷。拉丁美洲的许多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经营绩效显著。例如,CrediAmigo,由巴西BancodoNordeste运行的微型金融计划在过去5年给30万穷人家庭提供了微型金融服务。在肯尼亚,公平建筑协会在过去10年中发展了25万个存款者。印度尼西亚Rakyat银行(BRI)提供了17亿美元贷款给300万穷人借款者,给3000万低收入家庭提供了银行账户,他们的储蓄额达到31亿美元。微型金融计划日益与来自海外的汇款相联系,成为一项发展措施。这些资金规模较大,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中占有较大份额,汇款成为微型金融机构一项重要的资本来源。许多微型金融机构虽然在财务自足和经营规模等方面有巨大的进步,甚至那些财务自足的机构也获得了巨大的捐资支持,但是即使有高偿还率,给大量的低收入借款者提供小额贷款的交易成本也是比较高的。而且,即使能实现财务自足,私人资金也有负效应,频繁的流入流出助长了危机的爆发。但是在危机中,虽然其他金融企业倒闭了,印尼的微型金融机构却表现得非常好,部分原因是具有严格偿还计划的短期贷款并没有使它们风险加大,部分原因是借款人的偿还约束是由于未来仍有借款需求,还有部分原因是其资金并不像其他公司那样来源于外部。追求财务自足有助于提高效率、强化纪律约束并增强微型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二)微型金融有助于银行部门发展
微型金融机构还能加强银行体系并成为促进更广泛金融发展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雷塞尔(Tressel)对发展中国家正式和非正式信贷方法的研究表明,银行只有在大量贷款需求实现时发展才会成功。虽然多数研究主要关注供给,特雷塞尔认为需求也很重要。特别是对于法律基础薄弱和资产持有集中的国家而言,金融机构不能广泛地给社会提供信贷。而当资产持有范围不断扩大、信息传播范围更广时,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改善,银行信贷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大。银行吸纳储蓄的规模远远超过小型、非正式机构,银行还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减少资本市场的分割”。微型金融机构可能为银行发展“注资刺激”起重要的作用。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及货币借贷者的信息优势被广泛认可。由于与借款人关系密切,他们有能力获得客户的第一手资料,可以实施社会制裁以增加执行力。由于非正式贷款人常受地理、人口或时间限制,他们一般不能筹集大量资本,因此限制了金融增长量。微型金融机构是正式和非正式部门的中介,可以更好地调节当地市场。微型金融机构在发展的初期,可以补充银行体系。正如特雷塞尔指出,由于其利用当地的、非正式的信息能力,地方机构在工业化早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公司平均规模增加时,能获得大量储蓄的现代银行出现了并且逐渐主宰了金融业。微型金融对金融发展的贡献随不同国家类型、采取的政策以及发展水平而改变。一般而言,金融发达的国家有较强的法律和监管执行基础,其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即使由于市场失效、歧视或其他社会问题,部分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也会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各行业。在这类国家中,微型金融同样也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帮助纠正市场失效和提高小企业的信用,尽管小企业普遍存在资产不良和信息不透明现象。考虑到在规范的发达国家中运行成本高,很多金融机构很难实现财务自足。这时,捐赠者或政府基金可能仍然非常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适当调整以使主流和特殊机构从事小额信贷。在金融欠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增加竞争程度,微型信贷可以降低非正规金融部门现行的高利率。金融部门可能被分割,除非微型金融机构能吸引来自外部的资金支持,否则微型信贷不能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当银行业开始发展时,微型金融的主要作用是平滑消费、分散风险、提高收入并以比非正式部门更低成本的信贷创造储蓄。这些努力本身就是减缓贫困的重要组成。因为许多金融欠发达国家监管基础缺乏,微型金融“监管”——主要以捐赠者监管为主——最初是外国政府、跨国开发银行和非政府组织的领地。金融发展中国家的差别较大,它们可能拥有基本的证券市场。而且,发展中国家可能在监管和实施某些监管是有能力的。这些国家的银行给投资者在交易不足的市场上提供流动性并给在银行保持一定余额的顾客提供贷款。当然新的顾客要获得银行信贷是有一定困难的。这些金融发展中国家的微型金融机构在银行业起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帮助增加穷人的收入和资产,他们可以增加银行贷款的需求。一旦穷人的个人收入增加了,他们就更有资格获得贷款。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的微型金融会帮助银行渗透入金融市场,使市场充分服务于社会所有部门。微型金融机构还有助于银行深入到以前被边缘化的部门,但是非存款类微型信贷机构本身无法避免市场分割,因为它们无法大规模地吸收储蓄或吸引足够多的资本。其次,微型金融机构能帮助开发以较低成本和较低风险服务穷人的金融技术。虽然有些技术劳动密集程度较高,而且不容易整体转移到银行部门,其他技术可由金融部门使用,服务于更广阔的市场,这会有助于加快银行部门的发展步伐。许多微型金融机构本身是银行或其他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即使在其监管结构框架内,他们一直在采用风险规避技术服务穷人。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和印度尼西亚的BRI是以小额信贷为主的银行的典型代表。随着时间的推移,采用这些技术的微型金融机构会大量增加。而且,主流银行能“放下架子”,用微型金融产品服务低收入家庭,正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服务穷人的创新性风险减缓技术与规范的金融机构相匹配。第三,主流银行可能会与微型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可能利用较小的非存款微型金融机构帮助吸收储蓄,这些储蓄可以被金融机构中介化。即微型金融机构能获得储蓄,但是出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考虑,银行会用这些存款换取微型金融机构费用或批发性存款,把这些分散的储蓄投资于较大的机构多样化资产中。银行还可与微型金融机构合作,给微型金融机构的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以费用分担和风险分担的方式利用每类机构的优势和力量。在风险高度集中和波动的情况下,微型金融机构可以考虑聚集和分散风险机制。例如,捐赠者可以建立风险基金并将其与金融机构的支付相匹配。初步损失来源于微型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中的部分,但是捐赠基金可以作为防火墙。可以要求小额信贷借款人给贷款损失储备一部分微型金融机构费用。贷款损失储备会减少资本市场对微型金融波动性的关联,吸引更多资金到微型金融。现有主流银行能进入微型金融。通过给银行提供谨慎设计的专项资助,捐赠者和政府可以帮助银行进入微型金融中。特雷塞尔指出:给穷人资助的银行贷款可能对于非正式部门的资本成本有间接影响,它增强了借款人的价格竞争力,借款人在边缘地带进行信贷配给。这个政策显然有助于现代银行在贫困地区的渗透。然而,微型金融机构减少非正式借款人可能具有间接正面影响,即使其规模受到限制而且它们需要依靠资助。微型金融机构有助于降低利率,在短期可以帮助穷人借款者并积累资产。这样,随着时间推移,微型金融机构可以强化金融体系发展。如果微型金融机构能吸引充足的资本并以稳健的财务方式运行,它们就有可能非常好地提供金融服务。随着这些机构的成长,部分会服务于更大的金融中介。而且,随着微型金融部门的扩张,主流金融机构可能更愿意服务于更广泛的社会。这些机构可能开始相互合作,经济体中各金融部门向更集约化的金融体系发展。
(三)微型金融发展有利于推进国内改革
微型金融有助于促进国内放松金融抑制的改革,如放松利率管制,放开外国对金融公司的控制权,停止妨碍金融部门整体发展的直接借贷。因此,放宽市场准入,放松利率管制,形成多种机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有效提供金融服务和缓解农村金融抑制的途径。微型金融机构注重服务穷人借款者,但这种关注并不能完全阻止微型金融商业化和规模扩大。随着有些国家微型金融规模进一步扩大、资本化程度和商业化更高时,反而有利于要求对整个金融市场改革的支持。金融监管当局如果了解与微型金融机构监管有关的困难,就会对重新考虑监管方法。例如,微型金融扩张和商业化要求政府取消利率控制。同样,如果对微型金融予以关注的话,监管者就会取消僵硬的资本充足率并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内部监管体系,从而更加重视信息调节和风险控制。然而,发展中国家许多监管者即使对于主流银行都做不到这些,更不用说对微型金融机构了。微型金融发展有利于促进市场创新。当微型金融机构扩张时,激烈的竞争会促使借贷者选择更好的借款人,而当借贷双方间的关系变弱时,就可能会出现较高的违约率。然而,由于他们缺乏实质性的担保品,健全的信用记录会对微型信贷借款人起到“声誉担保”的作用,这时信用信息交换所的存在就能促进微型金融发展。交换所可以减少借贷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风险。发育良好的信息交换所对于大量消费者和小额借贷都是必要的。然而银行可能不需要交换所,或者支持只有银行才能获得信用数据的交换所。理论上看,银行的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较高)比在许多貌似有理的方案下信息分享的社会收益要低。特雷塞尔认为,关系借贷和低于市场均衡的存款率把银行和借款人联系起来,但是新借款人却不是这一等式中的一部分。在金融体系面临大规模经济冲击之后或相反,只是在经济稳定的很长时期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创造了公共信用局,如果没有信用局,就会阻碍更快的增长。在许多国家,人们担心腐败、私人信息的蚕食、完整和正确信息、技术能力的缺乏以及信用信息的可得性和对何种机构可以使用数据的限制。在美国,长期以来建立信用局是自愿过程。在发展中国家,微型金融机构会共同努力增强现有信用交换所的使用,使更多的机构获得信用数据,更多的借款人信息记录在系统中,包括正反两方面的信息,而不是仅仅关注负面报告。在没有这种信用信息交换所的地方,微型金融机构可以帮助开发这样的交换所,或与银行部门个别开发,或通过中央银行,建立大量信贷者可获取的公共资料库。最后,当微型金融机构已扩张并且其中一些机构开始吸收小额存款时,就要考虑如何监管的问题。由于它们可以提供不同服务,因此也应该根据其经营的位置、顾客的需求,计划的情况以及财务成就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将监管扩大到大量非常小的微型金融机构可能具有较大的挑战性,考虑到现存的一般监管工具的无效性,即使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许多管理较差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执行巴塞尔资本标准是有困难的,更不用说微型金融机构了。这样,发展中国家应该对扩大监管到依靠小额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和依靠小额信贷的商业银行机构谨慎一些。许多较大规模的微型金融机构是已被监管的银行、信贷协会或其他注册实体。许多机构一开始时是较小的、微型金融为主的组织,而另外一些则是选择部分或全部进入微型金融部门的主流银行。监管者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对特殊风险采用审慎监管和风险降低技术。
二、结论
微型金融并不是万能的,但是其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本文认为从微型金融的角度探讨金融发展,有利于金融发展,并促进减缓贫困的可能性。本文只是初步探讨,并不是经验证明,需要进一步研究来证实以上的思考。
作者:张润林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