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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抑制是促成民间金融产生并快速发展的体制性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行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对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垄断构成了这个时期我国金融抑制的基础。国有垄断金融体系依托国家信誉,低成本地垄断了大部分金融资源。在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金融体制下,一方面,由于受到自身规模的限制以及传统体制下固有的所有制歧视的影响,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要获得国有商业银行融资支持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金融体系,使得农村的金融抑制现象普遍存在,农户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存在着巨大的正规金融供给缺口。于是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民间金融逐渐兴起,极大地缓解了市场上资金供求的矛盾,弥补了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扩大了社会融资渠道,促进了民营经济与农村经济的发展。
民间金融发展的经济效应
1、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民间金融促进了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约束瓶颈之一是资金不足,而由于信贷配给和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正是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为一些求贷不能的民营企业和个体户解了燃眉之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上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民间金融,民营经济不可能有持续二十年的快速发展,整个国民经济也就不会有现在的国际地位。
(2)民间金融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的矛盾。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近年来,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大量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农村信用社名曰为农村经济服务,然而实际上各地农信社不但难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难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甚至连自身生存发展都面临重大危机。而三农问题的突破与解决,都需要大量的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失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兴起,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结构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3)民间金融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民间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信息和担保优势,这使得它们能够在较小的范围内综合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潜在的发展能力做出权衡,并凭借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为农村和中小城市保留一部分必要的发展资金,为金融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可能,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有效满足了各种资金需求,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提高了闲置资金的使用率。
(4)民间金融为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竞争因素,促进了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分流了相当一部分正规金融体系中潜在的资金供给,打破了正规金融对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给正规金融施加了一定的外部竞争压力,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这种竞争压力的存在促使正规金融机构积极转变经营理念、挖掘自身潜力、改善管理体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育。
2、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1)民间金融的潜在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首先,民间金融运行机制不规范,存款往往没有法律保护,可能导致较高的风险,一旦发生问题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安定。其次,民间金融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滋生出一系列问题。民间金融活动中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洗黑钱等活动十分猖獗,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对民间金融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民间金融削弱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民间金融的高利率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正规金融体系,加大了资金的“体制外循环”,往往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使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当经济过热国家实行紧缩政策时,民间金融的活跃会提高货币流通速度,放大货币乘数的波动,可能使得本应淘汰或缩减的行业和产业由于受民间金融活动的支持得以延续;当经济疲软国家采取扩张性的政策时,民间金融活动放大了政策放松的程度,增加了通货膨胀压力。这样,在经济过热阶段民间金融延缓了经济“软着陆”的时间,而在经济回升阶段又加剧了经济运行的波动幅度,抵消了货币政策的效果,削弱了宏观金融调控的能力。
(3)民间金融增大了社会资金流动的不可控性。民间金融活动的膨胀意味着国家可以调动和使用的资金减少,使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投资项目得不到资金保证。而民间金融的逐利性使其天然地偏好于高投资收益率的项目,这使得资金容易进入一些投机性较强的领域,尽管这些领域可能一直受国家的抑制,但民间金融活动却一直支撑着它的发展,结果造成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力度被削弱,经济中泡沫成分增加。
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的规模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规模,当正规金融无法满足企业和居民的金融需求时,民间金融就应运而生。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要摒弃打压、取缔以及用正规金融统一民间金融的思想,正确认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合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对民间金融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国家应针对民间金融的运行特点,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尽快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一方面,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组织或行为形成统一认识,对现行法律中的模糊概念予以澄清和明确;另一方面,应结合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或法规,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利益的民间金融。
2、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行为
要引导大部分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关键在于利率的市场化。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进行的比较充分,其利率不受正规金融市场上利率的限制,而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关系远近、借款时间以及借款区域等情况上下自由浮动。如果人民银行能够放弃对利率、贷款规模等方面的行政管制而转向运用市场的调节手段,以利率形成的市场化机制为突破口,使利率能够切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有序、高效流动,一方面能够打击或者取缔那些危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高利贷等黑色金融成分,另一方面也能推动那些有益于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因此,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是政府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的一种有效手段。
3、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建立起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使民间金融真正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约束,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与民间金融组织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监管部门应对民间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检查,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第二,建立民间金融监测通报制度。应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定期披露和上报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与管理。第三,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应设计一套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监管部门根据指标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化解风险,帮助民间金融机构渡过难关。第四,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于存在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其进行处置,或强制其退出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消除不稳定因素。
4、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改善民间金融生存空间
发展民间金融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相关的配套制度。第一,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限制条件和要求,如规定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第二,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有利于增强民间金融的信用基础,能够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公平竞争提供条件和保障。第三,要建立贷款担保制度。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民间金融提供制度保障。第四,完善社会征信制度。要尽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引导、规范经济主体诚信守法,提高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改善民间金融的生存土壤。
作者:赵鑫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