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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的法律理念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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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的法律理念思考

金融可持续发展有量的发展和质的发展两个方面,而不仅仅是传统的只包括量的发展的金融发展:“量性金融发展,主要表现为经济中金融资产总量的增长,金融工具种类的增多,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等等。量性金融发展扩大了金融的规模,使得金融得以在一个更大的规模基础上运行。金融发展的质的方面,即质性金融发展,主要表现为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提高,金融资产的可替代性加强,金融活动的覆盖范围扩大,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加深,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亲和力提高等等。质性金融发展改善金融效率,最终使金融对经济的作用增强,使得金融得以在一个更有效的金融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金融可持续发展还强调金融发展是相对稳定的发展和跳跃发展的并存,金融整体效率和微观效率的并重。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关于金融发展的根本问题提出来了:为什么一些国家有繁盛的金融市场,而另一些国家却没有?什么是影响金融发展的真正原因?什么因素能引起金融发展?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命题及影响机制

对上述问题的一个突出的回答,就是拉菲•拉波塔、洛佩、施莱弗、维什尼(Laporta,Lopez,ShleiferandVishny,以下简称LLSV)等人提出的金融发展的法律观。金融发展的法律观提出了影响金融发展的变量———法律变量,认为法律起源是影响金融发展的重要变量,真正的金融发展不是金融结构的问题,也不是金融市场形成的问题,金融结构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市场主导的金融结构或者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都有缺点,关键的问题在于金融背后的法律制度。“运行良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区分各国支持金融交易的法律系统效率的差异比区分银行主导型与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更有意义。”金融发展的法律观由一系列的问题和命题及对影响机制的探索推进其研究进程。

1.源头影响现在: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

LLSV认为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金融发展差异在不同的法系之间差异最大,而相同法律起源的国家金融发展具有相似性。LLSV(1998)考察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法律规则的起源和执行质量。结果发现:不同的法律起源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是不一样的。普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最充分;法国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最薄弱;德国及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则居中。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不同,金融发展的结果也就不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其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会小得多。

缺乏对投资者保护的法系中的各个国家,金融发展过程中会发展出相应的适应性机制。适应性机制有些是法定的,有些是微观金融主体自己发展的。法定的适应性机制比如设在救济规则中的强制分红和法定准备金制度。微观金融主体自己发展的适应性机制则是股权集中。LLSV发现在股权集中度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质量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也就是一个国家越缺乏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股权越倾向于集中。“在对投资者缺乏法律保护的国家中,与之相应的是股权高度集中。”而股权集中实际上就是法律起源对这些国家金融发展的影响的一个结果,对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不利的一个适应性机制,“……股权集中实际上是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一个反应”。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提出以后得到一大批学者在理论上的支持,更为关键的是,一些学者还对此提出了其它实证方面的支持。马洪尼(Mahoney)用计量检验的方式,证明了法律起源的重要作用,不同的法律起源将会导致不同的金融发展结果,普通法系国家通过强化对权利的保护推进金融发展。莱文(Laeven)的实证检验也证明对私有产权保护程度高的法律体系,金融发展水平也会高。因此,经过这些学者支持上的强化,金融发展的法律观显得很有说服力。

2.核心命题:金融发展是个权利问题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把金融看作是一组合约,而合约本身是一套权利约定,证券价格也就与证券上附着的权利相关,权利能否顺利履行会影响到证券的价格。这样,证券的价值就由对证券设定的权利和保障这些权利的司法体系共同决定。“不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在不同的司法辖区会获得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并非是证券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法律以及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成为影响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这样,他们以把金融界定为一组合约为前提,获得了一个因果推论链条:合约-权利-法律体系-金融发展。金融发展本身是一套合约体系,合约确定金融权利和义务,而权利和义务又是由法律体系设置的,所以金融发展最终依赖于法律体系。金融发展的法律观通过对权利问题的强调,提出自己的核心命题:金融发展本质上是个权利问题,法律上对权利如何规定影响金融发展,不同的法系会造成金融发展的差异。

3.法的执行影响金融发展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认为法的执行也是影响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LLSV认为法的执行影响金融发展,法律实施质量会影响资本市场和债务市场的总量和范围。LLSV根据法系的不同,考察了49个国家的法律执行的情况,“从法律执行质量上看,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有着最高的质量,普通法系国家次之,法国法系国家最弱”。法律的执行有力,一般上讲能够弥补法律的薄弱,因此,法律对权利的保护虽低,但如果法律的执行质量高,也不失为一种弥补方式,但是实际上对权利保护低的法律制度,法律执行质量也差。LLSV的研究指出,法律执行的质量并不必然弥补法律本身“质量”的欠缺,反倒是法律本身质量低和法律执行质量低会同时出现,法国法系法律保护投资者的程度低,法律执行质量也低。而相反,普通法系法律保护投资者的程度高,法律执行的质量也高。

莱文、洛艾萨、贝克(Levine,LoayzaandBeck)对法律和金融中介的发展作的检验也证明:法律体系对合同履行的推动和金融中介的发达程度呈正方向关系,法律体系越能推动合同的履行,金融中介就会越发达。哥伦比亚大学的皮斯托、雷瑟和吉尔佛(2000)对转轨经济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的分析也表明,执法效率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其影响力超过了法律本身的质量,对于转轨经济体来说,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执行质量。但一般地讲,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和法的执行质量高相伴随而出现,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法系,法律的执行质量也高,相反,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法系,法律执行力也较为低下。

那么为什么法的运行无效时,金融发展水平会低呢?施莱佛和维什尼(ShleiferandVishny)的研究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无法实现的时候,会出现三个方面的不利因素:(1)金融市场往往会被政治介入,政治官僚会努力地维持低水平的司法体系以获取利益。(2)投资者为了能在给定时间内获得确定的回报,会倾向于选择风险较小的投资工具———债券,资本市场就会呈现出保守和萎缩。(3)相比之下,信贷市场中,因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一般比较稳定,能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持续获益,不会推动金融体制本身的发展。因此,整个金融市场就会持续在不靠合约发展的低水平状态上。

4.影响何以实现———影响机制

对于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影响的证明,我们还需要知道这些影响是怎样实现的、影响机制是什么,对于金融发展的法律观来说也是一样,它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法律体系影响金融发展的机制是什么呢?LLSV在1998年的研究中给出了一个适应性机制,这个机制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那些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力的法系,发展出来了一种适应性的机制以弥补这种缺憾。但这种机制实际上是一个行动性的替代机制,或者说是一个应对,严格地讲仅仅是这种机制,还并不足以形成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金融发展的法律观需要提出更好的解释。

贝克、肯特和莱文(Beck、KuntandLevine)的研究发展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他们在适应机制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机制———政治机制,他们提出法律影响金融发展是通过两个机制实现的:政治机制和适应机制。两大法系通过不同的政治机制和适应机制对金融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大陆法系拥有强调政府权力优先的政治机制,政府干预多,但是整个法律制度的适应机制能力低下,适应机制僵化;并且由于实行的是成文法,法官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文本作判决,不能很好地应对市场环境和商业的变化,因此,金融发展水平相对普通法系低。普通法系拥有强调个体权利优先的政治机制,因此,会突出对个体投资者的权利的保护,适应机制能力也强,能够快捷地适应市场和商业环境变化,从而能够很好地推动金融发展。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提出的挑战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LLSV的观点)挑战了传统金融理论的现金流的观点,传统的金融理论依据证券带来的现金流来界定证券的价格。莫迪利亚尼和米勒(ModiglianiandMille)r等传统的金融理论将企业视为投资项目和项目所产生现金流的集,因此,证券就被解释为对未来现金流的索取权。而金融发展的法律观则认为现金流还有一个环节是至关重要的,现金流的获得与证券上的权利关联着,权利行使是否顺利影响着现金流,进而影响证券价格。因此,金融发展的法律观提出的挑战就在于它提出现金流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联并不是直接的、也不是当然的,它们中间还有法律和权利,只有证券附着法律保障的权利,并且权利能顺利实现时,才能顺利实现现金流对价格的影响,公司分配红利不是为了再融资而这么做,而根本上是迫于权利压力。“如果没有LLSV的经验研究,也许我们还在毫不怀疑地相信下述结论:当代典型的公司股权结构是高度分散型;公司之所以分配红利是因为要获得再融资。但是LLSV的研究告诉我们这些结论是错误的,在当代社会,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集中的,即使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而公司之所以要分配股利不是为了要获得再融资,而是由于各国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金融发展的法律观对传统的现金流为中心的金融理论是一个根本的颠覆,大大有助于提升对金融发展的认识和理解。方法上对法律制度分析的挑战。金融发展的法律观首次将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应用到对法律制度的分析中,“……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经验分析,LLSV无疑是先驱者”。

他们成功地应用计量经济学运用到对法律制度的分析中,证明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关系。在论证方法上超越了挑战对象。金融发展的法律观对以金融深度衡量金融发展的做法也提出了挑战。坚持金融发展的法律观的中国学者陈志刚指出,M2/GDP作为金融深化指标只能度量金融发展的一部分,因此,他提出衡量金融深度的替代指标———功能指标,他将影响金融功能的各种因素:法律及其执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信息基础作为衡量金融发展的综合指标,形成一个复合指标体系。他认为,“从功能角度,而不是从传统的金融深度角度衡量金融发展,可以更加真实地发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自身的缺陷及受到的挑战

金融发展的法律观其出色之处在于它使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制度对金融发展的作用,但是法律制度背后有复杂的历史文化、宗教、社会阶级、意识形态观念等的影响,主观地裁减掉这些因素,会造成严重的缺失。仅仅是它提出的法律变量的分析,后来的研究也提出了诸多挑战。英国学者柴芬斯(Cheffins)提出了历史证据的挑战,他认为“法律重要”的推论是没有历史基础的,法律对英国所有权和控制体系的形成并没有主要影响,直到20世纪70、80年代,英国的公司外部治理体系都没有稳固地建立起来,而且在作用上,法律对金融发展的作用不是第一位的,最多只是第二位的,市场的自我规制比法律要重要得多。

英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市场的自我规制机制在起作用,正式法律规范其作用在历史上是后来的事情。因此,金融发展的法律观事实上是与历史不相符合的。其它的挑战比如:科菲教授对金融发展的法律观的因果关系的挑战,与金融发展的法律观相反,科菲教授认为法律制度变革是金融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日本学者鹤光太郎提出的内生金融发展理论的挑战,他认为法律制度“并非是不变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内生地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

这些由金融发展的法律观引发的挑战也促进了学术上对金融发展的研究,但是若以挑战是否成功来衡量的话,这些挑战还没有形成象法律变量的解释那样的影响力,也没有形成对金融发展的法律观在理论解释上的替代,金融发展的法律观依然是目前金融发展问题上较有信服力的一种解释。

作者:杨英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