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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现状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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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摘要】

我国目前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仍然还未实现。本文通过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途径等方面的研究最终得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必要的这一结论。

【关键词】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保护有三种途径:公司事务的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和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没有对公司债权人赋予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但是随着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现代公司财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备合同理论等的发展,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债权资本的投资者,公司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对其利益予以考虑,实际上是对其投资风险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正是基于公平的理念对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债权人是组成公司的“一系列契约”中十分重要的契约主体,契约的不完备性体现了债权人投资风险的存在,债权人的参与即是对风险予以控制的最佳途径;经济民主理念强调经济领域中经济主体的参与性,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正是其参与投资风险控制以保护其经济利益的经济民主理念的体现;公司财务理论及企业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更直观地体现了对债权人投资风险控制的理念,债权人与股东一样,都是投资者,都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鉴于公司债权人风险与公司风险密切相关的特征,公司债权人有必要通过参与公司治理,介入或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控制公司风险,最终达到控制自身债权不能实现风险的目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采取的是银行以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直接、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其中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全能银行成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日本则实行主银行制,形成了以主银行为核心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独特体系。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出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的间接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美国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增设了公司利益相关者条款,允许或要求公司董事行使职权时考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公司决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宾夕法尼亚州是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先导,1989年其议会提出新的公司法议案,授权公司董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即在以下几种的场合公司董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过怠申请公司破产、承担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公司负债以后恶意减少公司资产、进行不实的信息披露等。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或重整程序后,债权人成了公司治理的主导者,在公司相关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二、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根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一旦设立,即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债权人、经营者、公司雇员都对公司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在现代公司中,债权人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做出的贡献,以及为公司提供的资源不少于股东;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却与股东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一旦公司破产,由于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其所受的损失是有限的,但债权人并没有类似的优惠,加上清算时公司现有财产必须在清偿完拖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以及国家的税收之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清偿债权人。有资料表明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债权获得清偿的比例约为8%(世界范围内平均水平)。公司债权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认为,金融机构是公司主要的债权人,其参与公司治理非常必要,而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公司债债权人无法对公司治理施加任何影响;但笔者认为不然,由于公司债是一种集团的、长期性的债务,能否如期偿还,对社会影响很大。因此,设立有效的公司债监管制度,使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十分必要。

三、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一)债权人自身的利益驱动使得债权人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债权人基于实现自己利益的目的,会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经济学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但是,在公司这个利益集合中,如果不能存在着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则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同时满足。而作为公司债权融资的银行债权人和公司债债权人,要求公司按期还本付息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而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为了实现双赢,构建债权人和公司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使得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监控公司借款的使用具有了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债权人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

公司除了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外,大量的可能要靠银行贷款或发行公司债券。相比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职工,银行债权人和公司债债权人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具有信息优势。这些债权人与公司的联系广泛,容易获取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特别是银行和一些大公司在考虑贷款时往往会对借款公司的各种信息和信用进行了解和评级,对公司的决策背景也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就为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具有专业优势。银行债权人由于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和专业知识,会将可贷资金分散在不同风险等级的项目上,以大大降低银行经营的风险。三是具有声誉优势。由于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特点,使得许多公司都乐于同银行和其他一些大公司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接受来自银行和外界的监督,同时通过银行等向外界传递公司信用等级良好的信号。综上所述,债权人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

四、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不足

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银行的收益和风险。银行作为外部的出资者由于没有形成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使得其在公司治理中基本上不起任何作用。究其原因,我国银行受到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束缚,不许持有其他公司股票,被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而且,银行在处置资产上手段匮乏,在公司处于危机时又无法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等等,使得银行在面对公司风险时无能为力,导致银行产生很多的呆账和坏账。近年来,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主要表现在对借款公司的贷前调查、贷时调查及贷后调查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企业的制衡。从我国涉及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只是站在债权保全和清偿管理的角度,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重签合同以及征得银行同意等,但没有涉及到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合法途径以及借款人在上述情况下不配合银行工作时会有什么救济手段,可操作性不强。

五、我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债权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种类复杂、十分分散,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各种专业知识,单个债权人独自参与公司治理会过多的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太现实。为了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性,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自身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应采用债券持有人以集体形式组成债权人大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公司的特定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而单个债权人独自参与公司治理只能是辅助形式。由于债权人会议只是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不能取得和股东会一样的权利,其权限应该有所限制。在公司经营处于正常状况时,其议决的事项主要有公司的重组、资本的减少、公司债的偿还、公司债的担保等;当公司处以经营危机状况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这时债权人会议主要就公司破产和解、重整、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

(二)主债权人进入公司的职能部门

现代公司经营中,应该允许债权人派代表进入公司职能部门,参与公司治理。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几乎都来自公司内部,难以发挥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作用。《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公司职工可以进入公司的职能部门,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未予明确规定。由于债权人不直接经营公司,对公司是一种弱的控制权,主要行使监督职能,更适宜选派代表进入监事会。银行可采取向企业推荐的形式派出监事代表,再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进行任命。

(三)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债权人代表诉讼制度源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债权人基于公司利益受损或有可能遭受损失,而公司怠于或不提起诉讼,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债权人代表公司对致害人提起要求其停止致害行为或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这种制度前提条件。

(1)由于公司债权人人数较多,为了避免有的债权人为了个人目的提起诉讼,损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债权人提起诉讼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如果属于恶意诉讼,债权人就要赔偿公司和被告的损失。

(2)设置起诉前置程序。债权人在起诉之前须先向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请求,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怠于对加害人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采取措施时,债权人才能提起诉讼。

(3)为了防止众多债权人单个起诉产生滥诉现象,应鼓励债权人联合起诉。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降低,股权的进一步分散,股东本位理论面临的挑战日益加剧,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公司治理是以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为目标的,让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使公司的利益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体现法之公平的理念。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可以弥补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治理模式的缺陷,还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进我国公司制改革进程,创造健康、良好的信用秩序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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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磊 胡妍 单位: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