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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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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研究

[摘要]

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在重商主义的背景下,由英国政府颁发特许状的情况下成立的。它每一时期的发展与变化都与特许状密切相关。从1600年成立到1858年终结,在长达两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东印度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不断进行变化和调整。文章以特许状为依据,主要介绍东印度公司在不同时期的内部治理制度。

[关键词]

东印度公司;特许状;治理;制度

一、创立时期的东印度公司

(一)东印度公司创立的背景16世纪晚期,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初步形成,英国的工商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同时受都铎政府重商主义政策的影响,对外贸易开始得到更大的重视。当时的海上贸易之路被葡萄牙等国垄断,英国商人想组建一个公司来从事东方贸易,分享其利润。同时,英国政府也希望打破这些国家的垄断,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訛譹于是,在1600年一群商人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在伦敦成立了名为“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联合体与管理者”的贸易公司。

(二)创立时期的特许状1600年的特许状是原始的特许状。在1600年特许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成、董事长和董事的任命方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譺訛特许状第2条规定:“股东大会由公司的所有股东组成,董事会由24名董事构成,包括一名董事长。董事长每年选举一次,董事长由董事会投票选出,可连选连任。”这实际上是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组成方式,及确立其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托马斯•史密斯(ThomasSmith)是东印度公司的第一位董事长。第4条规定:“任何一名公司的股东可以在方便的地方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通过公司的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并由董事会决议与公司有关的商业事务。”这实际上是说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产生方式和权利职责,表明了股东大会在东印度公司中的地位。

在1657年克伦威尔颁发特许状中,特许状中将公司的合股制度确立了下来,详细的规定了合股的原则和方式,而且要求股东必须以合股的方式参与。同时,该特许状还规定,成为股东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资金金额限制。比如股东成员不少于100英镑,董事会成员不少于1000英镑。其次是重新确认了公司的特权,公司享有和以前一样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且特许状中还增添了公司的董事会有制定法律的权利。这次特许状使东印度公司的经营稳定了下来,有了相对固定的经营模式,这对东印度公司之后的大规模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转型时期的东印度公司

1688年英国爆发了“光荣革命”,这次革命使议会的权利得到了加强,国王的权利得到了削弱,直接影响了东印度公司。从而在1689年,通过董事会通过决议,以在印度建立殖民地为标志东印度公司的性质发生了改变。

(一)1698年特许状在1698年的特许状中,关于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董事的资格及职权进一步作了规定。规定公司股东会由公司的所有股东组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董事,董事的资格是要出生于英国或者有英国国籍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不少于2000英镑的成员;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就可以在任何方便的地方召开董事会议,并且可按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则对公司的商业事务进行商讨决议。同时,特许状还赋予了董事会聘用人员、薪资水平的权利,决议的生效要以多数票的通过为原则。这些规定使董事会超越股东大会,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决策机关,董事会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二)1726年特许状在1726年,国王乔治一世颁发给东印度公司的。其中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其一是市长法院的设立,共有5条。其二是上诉法院的建立,只有1条。其三是关于建立民事法院的,共有2条。”该特许状中还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有制定法律的权利,这说明了此时期的董事会有司法审判的权利。

(三)此时期特许状的影响1689年特许状和1726年特许状一起构成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框架,使东印度公司逐渐走向政商一体化,直到最后成为一个殖民机构。在这个时期,东印度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确立,特别是董事会的核心决策地位得到确立,成为最高决策机关。这些使东印度公司成为同时期股份公司的典范。

三、调整时期的东印度公司

随着东印度公司权利的膨胀,英国议会颁布了1773年《东印度公司调整法》和1784年《印度法》这两部法律来削弱其权利。

(一)1773年《东印度公司调整法》《调整法》第1条规定:“公司董事会中每年四分之一的董事退职,四分之一的董事可以延续任期一年,四分之一的董事可两年,其他的三年,所有董事每年选举一次。”这实际上是通过定期的更换董事来削弱董事会的权利,使其逐渐成为一个服务机构。法令对股东以及股东的投票权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股东拥有表决权资格需要1000英镑,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持有3000英镑股票有两个投票权,持有6000英镑有三个投票权,拥有10000英镑的股票有四个投票权。这意味着股东股票额的多少决定了他在公司的地位。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案实际上是政府增大了对公司的控制力,主要有四点:“第一是英国政府提升了孟加拉总督地位,总督对整个印度具有全部的管理权,并且由政府任命。第二是要求公司董事会每年都进行选举,并且要更换其中6名董事。第三是由国王任命法官,设立最高法院,这实际上英国政府获得了司法审判权。第四是规定公司董事会要向将印度寄来的信件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查看。”訛譻这个法令通过每年更换部分公司董事和改变“一股一票”制度,削弱了董事会权利,加强其政府的控制。

(二)1784年《印度法》该法令进一步加强了英国政府对印度的管理,使东印度公司成为了一个对印度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而已。《印度法》第1条规定:“由国王任命人员,构成督察委员会管理印度殖民地。”这意味着提高了督察委员会的地位,将印度事务的决定权交给督察委员会。第5条规定:“有关印度的信函应该先交给督察委员会审查。”这实际上是使督察委员会的权利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其次,法令还规定查清在印度工作的英国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是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还从董事会中挑选三人成立秘密委员会。这使得东印度公司董事会逐渐成为一个服务机构。

(三)此时期特许状的影响这些法令表明,英国政府开始直接对印度事务进行控制,英国议会直接选出总督和参事,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逐渐成为一个服务机构,这意味着东印度公司只是英国政府在印度进行殖民统治的服务机构,英国政府开始直接对印度进行政权统治。

四、东印度公司的衰亡

到19世纪50年代,东印度公司作为一个殖民管理机构在印度无法继续下去了,这是因为:1.腐化贪污已经蔓延到东印度公司的每一个角落,使公司收入大幅减少。军费成为公司最大的支出,平时耗费公司总开支的1/2—2/3,当有战争发生时预算不足以弥补军费开支,公司因而背上了沉重的负债。2.对印度的搜刮激起了印度人民猛烈的反抗。3.随着英国工业资本的强大,代表垄断商业资本利益的旧式殖民管理机构———东印度公司,这个腐朽的老古董势必要被赶下历史舞台。在1858年8月2日,英国议会通过《关于改善治理印度的法案》,法案中规定英国女王对印度直接统治,英国女王兼任印度女皇,总督为副皇,在印度代表王女治理印度,英国东印度公司被撤销。由此,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的时代正式宣告终结。

作者:汪诗雨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