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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与公司治理改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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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与公司治理改善

一、媒体治理的机制

1.信息传播机制。媒体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传播,能够显著改善投资者的信息环境。外部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利的位置,媒体利用自身的新闻网络及职业敏感获取公司内部治理信息并传播给社会大众,能改善外部投资者相对劣势的信息地位,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徐莉萍等(2011)研究了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背景下媒体发挥的治理作用。研究表明,随着媒体关注度的提高,公司的治理环境得到改善,公司治理溢价和信息质量得到提高,能有效降低中小股东的信息风险。如今,中国已经步入大数据时代,媒体对企业信息的报道日益增多,市场信息的流动速度加快,内容更加广泛。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流通成本降低,信息的传播范围更加广泛。外部信息监管日益完善,经理人及大股东越来越难以隐瞒内部信息,企业的信息披露会得到改善。另一方面,由于外部关注度的提高,媒体更有动机主动获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以获取其自身的利益,这也会增加媒体对企业信息的报道量。陈红等(2014)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媒体的治理机制,表明随着媒体曝光上市公司运营信息的增加,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私利越来越少,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也越来越少,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改善。媒体可以通过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有效改善问题,达到公司治理的作用。2.声誉机制。媒体报道会影响企业和管理者在股东及社会大众心中的声誉。在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和有效的控制权市场下,声誉机制可以约束企业及管理者的行为。经理人出于自身职业发展和薪酬的考虑,会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以免自身声誉受到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大量的负面报道会使公司的声誉会受到破坏,降低市场价值,增加被竞争对手兼并或收购的可能。Fama(1980)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可以交易的资产,经理人的声誉会影响其人力资本的评价,进而影响经理人未来的薪酬水平,所以,经理人有动机降低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保持其在经理人市场中的良好声誉。Dyck等(2002)分析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媒体治理途径:一是媒体报道促使政府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约束及惩处企业及经理人的行为;二是媒体报道督促经理人和董事会成员维护自身的声誉,出于未来的职业发展和薪酬考虑,他们可能会减少违规行为;三是媒体报道会影响董事和经理人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及形象,从而起到规范其自身行为的作用。Dyck和Zingales(2008)实证研究了媒体的曝光带来的声誉成本及法律惩罚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建立了私人收益与声誉惩罚模型,发现经理人损害利益相关者得到的私人收益小于其可能受到的声誉惩罚时,经理人就会放弃损害行为。我国学者郑志刚(2011)以2000~2002年沪深两市IPO的公司为样本,研究媒体报道是否能够通过声誉机制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控制影响企业业绩的其他因素,发现负面的媒体报道与公司下一期的经营业绩的改善正相关。以上研究为媒体在新兴国家发挥治理作用提供了经验数据。3.行政机构的介入。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声誉机制并不能充分约束企业及经理人的行为。目前,国有股权仍占较大比重,上市公司的高管往往不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的,而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国有企业高管不仅拥有行政特权,而且不会因经营业绩不佳而降低行政级别和薪酬待遇,因此,声誉机制并不能起到监督国有企业高管的作用。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中国目前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完善,经理人在职业经理人和创业人之间的转换成本较低,表现出不稳定的特性,声誉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制约公司行为的作用。在中国目前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经济特征下,媒体曝光引起行政机构的介入所发挥的治理作用往往更加有效。对于国有企业高管,媒体曝光引起行政介入,其政治前途势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能够促使国企高管改正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其往往需要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余明桂等,2008),媒体曝光会破坏这种关系,为企业的长久打算,民营企业也会积极改正其违规行为。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通过对6份财经类报纸关于上市公司负面报道的分析,实证研究了媒体曝光对公司改正违规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媒体曝光能够促使行政机构的介入,从而显著地加大企业改正其违反公司治理规则行为的概率。针对“天价薪酬”和“零薪酬”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乱象的存在,杨德明等(2012)通过对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薪酬乱象容易引起信息接收者的关注,新闻价值较高,但是这种曝光并不能直接使得高管薪酬合理化,而是需要借助政府行政机构的介入,才能起到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目的,从而达到公司治理的作用。

二、媒体治理的效果

对于媒体对公司治理的效果,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媒体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监督董事及经理人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质疑者则认为,媒体缺乏中立性,容易受到政府及特殊利益集团控制,难以保持报道的客观公正性,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追求轰动效应,进行有偏的报道,致使资本市场混乱。Miller(2006)发现,占样本28.5%的上市公司在被监管部门公开处罚前都曾被媒体质疑和批评过。Joe等(2009)以获评“最差董事会”的75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被媒体报道后,有34家公司改进了公司治理。此外,媒体的报道还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的信息环境。徐莉萍等(2011)研究了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背景下,随着媒体关注度的提高,信息环境和信息质量日益提高,能降低中小股东的信息风险。媒体的监督还能够有效抑制盈余操作行为,于忠泊等(2011)发现,媒体的关注会给管理者带来强大的压力,管理者基于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更加关注企业长久发展。祝继高等(2011)通过对汶川地震捐款这一特殊事件的研究表明,媒体的报道有利于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媒体的报道并非总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有时媒体也会受到政府或者特殊利益集团的控制,进行有偏的媒体报道。醋卫华(2013)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在低市场化程度及高度的政府干预下,地方媒体倾向于正面报道公司的并购,具有明显的报道倾向,迎合当地政府的新闻偏好。

三、述评与展望

媒体监督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改善信息披露环境,促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这一结论已经得到学术界广泛的共识。但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现有媒体对公司治理作用的研究一般都采用欧美国家的研究体系,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制度和经济现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比于国外媒体,我国媒体受到更多的行政监管机构的管制,缺乏采访和报道的自由,缺乏独立性,这些特殊国情应该考虑到研究当中。二是媒体对信息的传播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使信息的传播更为快捷。但是,媒体治理功能的发挥要以其报道内容的真实可靠为前提,媒体除了信息中介角色外,还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有最大化其自身利益的动机,往往追求轰动效应,这势必造成资本市场的恐慌。现有研究多集中在媒体治理的积极方面,对媒体偏差的负面效应缺乏研究。三是现有文献大多没有区分媒体报道和媒体监督,仅将媒体报道数量代入模型,缺乏严谨性。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网络媒体已开始日益取代传统媒体的地位,网络能快速、高效、广泛地传播信息,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的影响更大,因此,基于网络媒体治理作用的研究应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作者:苏汾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