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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治理结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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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治理结构

「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关系到国有公司自身的效益,也是影响国有公司社会职能发挥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含义、特征和构成三个方面探讨了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笔者坚信:给国有公司一个合适的位子和一副健全的“体格”,它将成为一位市场巨人。

「关键词」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所有权治理结构、经营权治理结构、控制一经营权治理结构、参与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改革传统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举措。由于种种原因,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的国有公司的效益依然不理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实践告诉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许多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公司目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含义、特征和构成三个方面探讨了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

一、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1、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

学者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是: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这一概念就已经包含着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或结构。而我国《公司法》中并未使用“治理结构”这一概念,为规范法律用语,法学中不应使用这一概念。[1]第二种观点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其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2]第三种观点是: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与激励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公司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由总经理和各级经理组成的行政执行部门、主要由蓝领工人和科技人员组成的员工队伍等,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充分体现这五个利益相关者之间激励与制衡、公平与效率、荣与枯的关系及其内在组织机制。[3]第四种观点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一定的公司理念相适应。股东主权的理论模式认为公司是一个由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理解为,法律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模式认为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4]

笔者认为前面的三种观点都存在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将公司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从静态上来规定公司的机关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于应然状态;而公司治理结构是从动态上来研究公司的机关是如何组成的以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各自处于什么地位,处于实然状态。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涵盖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的内容。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是为完善公司的组织结构服务的。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缩小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外延。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随着公司与社会联系的逐步加深,不能再将公司仅仅定位于股东谋求利益之工具,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已经认识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已不仅是谋求自利益的重要保证,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组织的理论背景下[5],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由此,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下两个层次内容:首先是基于所有权、控制权与经营权关系而形成的所有—经营结构,其次是基于所有者、经营者与其它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所形成的参与治理结构。笔者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关于股东,经营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

2、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国有公司同其它公司相比,有作为公司制法人的共性,也有其个性。国有公司与其它公司的共性表现为:第一,它们都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第二,它们都是协调各方利益的工具;第三,它们都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上述三个特点是公司制法人的共性,即自利性,自我协调性和社会性。而国有公司因为拥有“国家”这一特殊的股东,注定了其拥有其他公司不具有的个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其经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国家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和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初衷;第二,国有公司的自我协调不仅要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还要协调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第三,国有公司的社会性已上升为国家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是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行使股权,促使公司所承载的国家职能得以实现。上述三个特点是国有公司的个性,即国家自利性,国家协调性和国家利益性。所以,笔者将国有公司之角色界定为:国家利益共同体。

根据国有公司的角色定位,笔者将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概括为:为维护国家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国有公司社会职能的行使,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制衡机制。其本质是一种包括国家利益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

二、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

国有公司自身的地位,职能,利益结构等因素具有特殊性,它要求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一套能解决包括国家和政府在内的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权力分配问题的公平机制,而且是一套能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强效机制,不仅是一套能表现对社会“终极关怀”的公益机制,而且是一套能实现国有公司宏观调控职能的理想机制。这些使国有公司治理结构表现出国家性、复杂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1、国家性。法律赋予公司以人格的意义无疑是划时代的,以至于公司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分子,然而不幸的是,在股东最初把自己的资产和从社会获取报酬的愿望投入公司之时,却忘记了将自己的社会责任投入公司。在将公司定位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的理论指导下,导致公司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消费者、工人、社区和环境的利益,引起了许多学者们的反思,许多学者纷纷主张公司应对以上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国有公司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不只是和其它公司一样负有社会责任,而且还承担了其他公司不具有的职能:对经济市场进行长远规划,对宏观调控进行辅助,对其他公司或企业进行引导和帮助等。这些职能使国有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升到国家责任的高度,具有了国家性。因此,仅用社会性已不足以概括其治理结构折射出的国家性。

2、复杂性。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包含国家权力在内的机制,与非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相比,显得更加复杂。作为该制度的各项组成部分,它们是一套完整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复杂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层次:(1)对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利益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合理的分配。以股东为例。在该种结构下,国家和其它股东平等地行使股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推而广之,一旦该种结构建立并实施,与国有公司有关的一切关系人均得以头脑清楚,目标明确,方法得当的主人翁态度参与公司的运作和

从中获利。(2)建立一套特殊的权利和权力制衡机制。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公司运营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制衡保障机制,而且是权利和权力的制衡机制。国家作为主权者与特殊的股东具有双重人格,即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国家的公法人格决定了国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即国家以管理者的身份介入社会经济运行,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控。国家的私法人格是指国家作为特殊的股东与其它的投资人均为平等的商品关系参加人。毫无疑问,国有公司的营运也在国家的管理,监控之下,这就需要将国家的公法人格和国家的私法人格区别开来,即需要国家作为股东的私权利和国家作为主权者的公权力达到平衡。

3、独立性。笔者所称独立性乃是指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独立性的要求从本质上说是为了促使各种权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而不受过多的干预,最突出地表现为国有公司经营治理结构的独立性。国家由直接干预经营到退居二线,通过控制国有公司经营机构来间接实现所有权,反映出国有公司内部经营层与所有层的逐渐分立。法国国有公司经营层的“三方代表制”或直接任免主要领导人的制度就体现了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对独立性。[6]

三、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

只有当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科学合理时,该治理结构才能具有生机和活力。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如何解决由于股东出资而造成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第二,如何解决由于追求效率而产生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第三,如何解决由于职业化要求而导致的经营权的内部分化问题,第四,如何保障和实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据此,国有公司治理结构至少由四个结构构成。

1.所有权治理结构。所有权治理结构是指涉及股东、董事、监事及三会间围绕所有权与控制权所确立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它包括“股东治理结构、董事治理结构和监事治理结构”[7].股东治理结构主要涉及股份、股东和股权问题。该结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保所有者不滥用所有权;如何平衡不同地位所有者的利益;如何合理分配股权从而发挥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同时又不至于使之过分限制经营层的行为。董事治理结构需要解决的是董事的构成、产生、权责和行权四大问题。[8]监事治理结构主要解决的是其位置问题以及其权力如何行使之难题,它的完善与否是检验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

2.经营权治理结构。国有公司经营权治理结构是指经营层内部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国有公司经营层内部的进一步分工所导致的经营权内部的分离是该治理结构存在的前提,这种内部的分工致使不同类型的经营者的利益和权利产生了差别,在此情况下,经营权治理结构就成为各种利益群的平衡器。其主要应解决三个关系问题,一是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即下层对上层的关系;二是横向关系,即同级别经理之间的横向协调配合;三是纵横关系,在公司内部这种关系并不是绝对分明的,常常会出现各种“业务关系”与“感情关系”,经营权治理结构就是要努力协调这以上种种关系[9].

3.控制—经营权治理结构。如果说所有权治理结构解决的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配制衡问题,经营权治理结构解决的是其内部权力分配制衡问题,那么控制—经营权治理结构将为解决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配制衡问题寻找出路。目前,国有公司在这一问题上普遍采用委托治理模式,而且问题非常突出,主要存在着“层层关系与较高费用,关系选择的非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缺乏风险责任能力”[10]等。这些问题有些属于其他公司委托结构缺点之共性,有些是“国家”作为股东而导致的,因此完善国有公司控制—经营权治理结构是影响国有公司实现其职能的重要问题。新晨

4.参与治理结构。公司除了涉及股东利益之外,还涉及到其他团体的利益。这些团体包括:公司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债权人、主要消费者乃至政府。上述团体的存在对于公司的生存具有直接的影响,而且没有这些团体的支持公司也无法正常运作,因此,公司还应考虑各种利益相关团体的利益,具体而言,公司业务之决定,应由各种利益相关团体参与。正如布鲁金斯在其1995年出版的《所有制与控制权:从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中所称: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该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11]国有公司更应如此。参与治理结构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它可以独立于其他三个治理结构之外,也可以混合其中,采用何种方式应由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决定。

四、结语

公司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细胞,其自身的实力和职能,使其成为市场和国家密切关注的对象,任何一个有志于长久发展和贡献社会的公司都必须拥有一个健全的“体格”,对于身份特别的国有公司尤为如此,在我们精心为国有公司打造优良“体格”的同时,也必须致力于公司外部环境的建设,为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创造一个优良的法制和市场环境,只有这样,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探索才不至于成为口号。

参考文献:

[1]唐广良,郭明瑞,房绍坤。民商法原理(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86.

[2]张平。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统一[J].法学,2000,9.

[3]、[10]、[11]卢根鑫。效率与公平:建立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