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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亚科技实施的IPO财务欺诈、年度报告虚增利润、虚增银行存款、虚列预付工程款、会计核算设置阴阳账本等财务舞弊手段揭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现状,透析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深层次原因涉及制度缺陷、监管不力、高管失控、中介失责、利益驱使、道德缺失等因素,为此需要从完善创业板市场法律法规、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机制、提高财务舞弊成本、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提高行业道德水平等方面加强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
[关键词]创业板;财务舞弊;透析;治理
自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我国正式上市以来,创业板市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新生力量,但随之而来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如影随形,近年来金亚科技财务欺诈事件的曝光,充分揭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和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现实透析———以金亚科技为例
我国创业板市场仍然处在不成熟的成长阶段,自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以来,已先后发生了超过五十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其中金亚科技财务舞弊事件具有代表性。金亚科技前身为金亚科技有限公司,1999年11月18日成立,是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家民营企业,2007年完成股份制改革后公司全称改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09月29日经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为首批成功登陆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是30002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创业板函【2018】第40号)和中国证监会〔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亚科技存在严重会计舞弊的事实,财务舞弊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一)IPO财务欺诈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创业板上市发行的条件,运用无中生有的方式虚构客户、虚构业务,并为此而实施伪造合同、伪造发货单与发票,虚构银行回款进账单、伪造银行和客户的公章等欺诈手法,编造虚假收入和利润,骗取了首次公开募股(IPO)核准。根据查明的事实,“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1]“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2008年,金亚科技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仅为5.48%,而当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为42.27%。”[2]
(二)年度报告虚增利润金亚科技不仅为上市不择手段进行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因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持续亏损,为规避暂停上市,再次进行财务造假、虚增利润。金亚科技主要采用以下欺诈方式虚增利润:虚构客户、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应收账款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构供应商、伪造材料收发记录、伪造付款凭证的方式虚构采购数据,实现营业成本的虚增;通过少计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方式隐瞒支出费用。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核实,“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3]通过上述财务舞弊,金亚科技将实际经营业绩由亏损变为盈利,并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盈利的虚假信息。
(三)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为消化虚增利润,金亚科技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出入凭证、银行回函的方式虚增银行存款,“2014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9,301,2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46%。”[4]金亚科技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向投资者传递公司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的虚假信息。
(四)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为消化虚增利润,金亚科技又通过虚增应收账款和虚增预付款项的方式在2014年度报告中虚列预付工程款。2014年,金亚科技虚构其下属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项目,并伪造金额为7.75亿元建设工程合同,通过会计处理提前预付3.1亿元的工程款。中国证监会查明“2014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1亿元。为此金亚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1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1亿元,同时增加3.1亿元预付工程款。”[5]金亚科技通过虚构预付账款的方式将虚增利润所导致的资金窟窿向外转出,以实现减轻虚增利润的压力。并且金亚科技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向投资者传递公司提前预付工程款3.1亿元的虚假信息。
(五)会计核算设置阴阳账本金亚科技2013年巨额亏损,为粉饰会计报表、虚假披露,时任董事长以3,000万元左右作为2014年的利润目标。为此,“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06和003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06账套。”[6]公司财务负责人每个季度末将3,000万元左右的年度目标分解到每个季度的利润数据和每个季度的真实利润数据同时报告给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长根据3,000万元左右的年度目标确定该季度对外披露的虚假利润数据。之后,财务负责人要求财务人员根据时任董事长每个季度伪造的利润数据做账,并将虚假的会计数据记载到006账套,以虚假会计数据扭亏为盈。并且,金亚科技于2015年4月1日依照006账套核算的虚假数据向投资者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通过分析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处理公告,创业板中制造业、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业是会计舞弊的高发行业,其舞弊公司数量占创业板公司数量的近90%。金亚科技属于创业板中制造业、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业,金亚科技会计舞弊手段基本涵盖了创业板公司财务舞弊的各种方式。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透析
为解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多发的问题,需要从金亚科技财务舞弊事件和我国创业板市场现状入手,结合财务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寻找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深层次原因。
(一)制度缺陷创业板无论是IPO审核制度还是上市公司监管制度都存在缺陷。创业板上市审核存在审核程序不科学、不严谨、发审委委员独立性缺失、审核小组人员过少等问题,导致容易出现审核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审核人员难以尽职尽责、甚至会发生权力寻租。保荐制度难以落实保荐人的监管和监督作用,甚至会出现保荐人与发行人串谋。创业板资本市场的监管立法多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层级较低、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制弱。监管主体权责模糊,导致监管意识薄弱、监管力度小、监管力量不足。会计准则的设计存在笼统、模糊有余而具体、细致不足的问题,为公司财务舞弊提供了空间。现行审计委托权配置模式下,被审计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CPA具有选择权并支付审计费用,审计机构和CPA在与上市公司的博弈中往往处在弱势地位,独立性易于散失。大股东、高管肆意套现行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创业板上市规则不能充分实现优胜劣汰,退市制度过于宽松,投资者损失难以救济。监管程序不科学,“现有的执法模式程序较长,效率较低,还不适应威慑违法行为的需要,还不能尽快回应市场和社会的关切。”[7]
(二)监管不力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上,证监会、深交所是主要的监管方,监管方的决策能力和监管力度直接决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与高管的行为模式。创业板股票发行人往往通过系列公关手段、甚至是利益诱惑,拉拢腐蚀发行审核权力,导致发行审核过程的监管容易被俘获。“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尚有许多体制上的不足,监管机构其独立性又不强,导致监管机构的权责分配不清晰,使我国监管单位的监管能力差强人意。”[8]对创业板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率的“三高”发行问题的监管与治理能力明显不够,监管与治理效果不明显。对创业板二级市场公募基金的抱团爆炒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行为,甚至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及时查处。《公司法》第142条及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落实的效果差、执行力度小,未能有效阻止和约束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的套现行为。同时,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低,行政处罚上限额度不足以威慑震撼,对上市公司会计欺诈构成犯罪的行为打击不力。金亚科技IPO财务欺诈与上市后的财务舞弊事件,足以说明监管部门无论对创业板IPO信息披露的监管,还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披露过程的监管,都存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违规、舞弊不能及时发现、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
(三)高管失控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产生,彼此监督、相互制约。但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家族控制、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突出。“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实际由家族或类似家族组团控股并负责运营的公司有20家,占比高达71.43%。”[9]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难以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结构和模式运作,财务治理规范化程度低。同时,“从总体上看,创业板上市公司持股方式单一,‘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10]“相当部分的创业板公司主要是依托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某一类技术或创造的商业模式或品牌发展起来的,因而对个人的依赖程度特别高。”[11]独立董事、监事会、专门委员、内部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直接或间接地被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公司重大决策“一言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有绝对的决定权,为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金亚科技就是实际控制人“策划、组织公司内部及外部多名人员共同实施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12]
(四)中介失责创业板IPO造假、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有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任、甚至合谋舞弊有必然的关系。无论证券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分别作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时,是承接业务并获取报酬的中介组织,被保荐、被审计的公司是其重要客户和财富来源,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往往在保荐、督导、审计时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会计造假等行为视若无睹,甚至有些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追求个人私利,主动违法违规、背离职责,与被保荐、被审计的公司合谋串通,协助公司粉饰财务或进行财务欺诈。
(五)利益驱使创业板IPO财务造假行为的动力源于创业板的“财富效应”。通过财务造假,一旦实现公司成功上市,不仅能够通过股市大大拓宽融资渠道,大量为公司募集资金。同时公司的控股者、管理层能够通过短期操作来获取差价,谋取自身利益。“公司一旦上市,其价值就会被股市放大,公司股票市值远高于其面值,公司所需资金也会源源不断,大股东、高管个人财富迅速膨胀。”[13]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源源不断地投资,必须维持公司良好的形象,当公司业绩不佳、或出现负面信息时,公司极有可能进行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甚至有的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套现。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内部治理不完善,大股东为个人私利往往指使财务人员粉饰财务、虚假披露。如金亚科技借助两笔交易对实际业绩予以粉饰,并对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情况予以掩盖。同时,因高昂的中介费刺激,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创业板IPO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为其包装、与其共谋。
(六)道德缺失创业板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是公司财务造假的外在条件,创业板市场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也是财务造假的重要因素。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职业道德缺失,粉饰报表、拉抬股价、大肆套现,谋求个人私利,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财务人员不能坚守职业道德,盲目服从公司高管指示,虚构财务数据。创业板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往往以权谋私,甚至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故意把关不严,或者故意不及时查处财务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受利益诱惑往往与发行人共谋,制作虚假材料、粉饰财务信息,包装企业上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少部分注册会计师为一己之私利会违背审计职业道德,在IPO经济鉴证和上市公司财务审计中弄虚作假,为企业财务舞弊推波助澜。上述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每个原因在金亚科技的财务欺诈事件中或多或少的存在,金亚科技的财务欺诈事件是制度缺陷、监管不力、高管失控、中介失责、利益驱使、道德缺失六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金亚科技主导、中介组织配合等多方合力的结果。
三、治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对策
(一)完善创业板市场法律法规,减少财务舞弊的制度漏洞完善创业板审核制度,增加发审委中行业专家比例,设置发审委成员廉洁保证金制度,建立对发审委和发审委成员的问责制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完善保荐人制度,推行终身保荐人制度,要求保荐人对其所保荐的公司负责到底,同时规定保荐人对其保荐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高管及上市公司所有参与会计舞弊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加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的额度、提高刑事处罚的上限。设立财务舞弊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高管及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向证监会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存入财务舞弊风险准备金,有效警示和遏制财务欺诈行为。实行更加强势的退市制度,对欺诈上市和上市公司严重的财务欺诈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就无条件退市。
(二)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严惩创业板市场主体财务舞弊行为强化对创业板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加强对发行人的全面细致的审核,严防投机者粉饰财务进行包装的皮包公司混入创业板市场;加强对保荐人的审查和监管,对保荐人的潜在风险及时警示,对保荐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严厉惩处,确保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加强对发审委核准过程的监管,对发审委成员违规违法和权力寻租行为零容忍,同时要提高发审委核准过程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加强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高管的监管,关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高管持股状况及其股票变动状况,重点监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财务舞弊和虚假陈述、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要毫不留情,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摘牌。对合谋舞弊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违规责任人予以重罚。
(三)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机制,实现财务治理的优化为了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针对公司财务活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公司组织形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应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要完善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尤其要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和监督权,可以通过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实现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过程的参与权和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权。为减少或避免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对公司财务的操控,可以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权责机制。要确保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的知情权、审核权,同时,对未履行职责的董事和独立董事,根据其对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过错程度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实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根据每个股东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同时,对参与财务舞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其过错程度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四)增加财务造假主体赔偿责任,提高财务舞弊成本借鉴国外经验,在对财务造假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建立财务造假主体弥补投资者损失的赔偿制度。行政处罚金额不设置上限,在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财务造假主体非法获利情况,确定一个对财务造假主体有震慑效果的罚款比例。在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方面,对合法投资者因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所遭受的损失全额赔偿,不仅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创业板上市公司家族控股股东、公司高管等进行财务舞弊也应对投资者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参与财务舞弊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按比例赔偿,并且各财务造假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五)为独立审计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是审计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14]国家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聘用审计机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定,尤其要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减少大股东、高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同时法律法规应赋予审计机构一定的权利,提高审计机构法律地位与行业权威,并追究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独立审计权利进行干涉的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行再审计制度,设立专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复核机构,复核机构对承担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进行再审计,复核机构的再审计费用由被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机构和再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摆脱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聘用和付费对审计独立性的消极影响。
(六)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创业板市场相关主体的道德水平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创业板市场相关主体和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实施或参与财务舞弊的企业、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及个人进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让财务舞弊者无处容身。同时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创业板市场相关人员的道德教育,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高管及财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大力宣传道德建设、诚实经营、财务可信对公司健康、持续、长远发展的意义,让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财务舞弊对公司和个人发展的危害,自觉自愿地诚信经营。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业内推行道德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奖惩机制,将财务违规行为、奖惩状况与诚信档案挂钩,建立个人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业有效自律、诚信执业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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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澜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