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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欺诈防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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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欺诈防范

一、收益管理与财务欺诈

(一)收益管理与财务欺诈简介

集团公司收益管理指日常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中,管理当局以利润为短期经营管理和业绩评价指标,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的总称。如集团公司最高管理部门经常明确告诉部门经理和分公司经理,如果他们今年不能实现公司的利润目标,下一年他们将被解职,即为收益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许多经理和其它雇员,在收益管理制度下,由于业绩通常用短期财务成果来度量,经常被置于追求高业绩标准的压力下,经理和其它雇员常常采用虚增收入、少报成本或通过其它方法来虚报账目,最终走向财务欺诈。

(二)收益管理制度下财务欺诈的产生过程

收益管理制度下财务欺诈的产生大多从细节开始。如下面的例子。

假设张某在一集团公司任某部门的财务分析师。该部门在经历了连续几年的业绩增长后,张某所在部门的经理开始担心:该部门在那一年业绩是否能达到高层管理人员的预期。由于担心不能实现该年--第1年的利润目标,部门经理要求张某把第2年的销售收入算到第1年。当销售实现时,部门经理要求张某在交给客户的收据上注明日期为第1年的12月份,而不是第2年的1月份。对于这种行为,部门经理指出,作为集体的一分子张某该合作,同时部门经理对张某说:“我们现在所做的只是‘收益管理''''”。被张某的部门经理称作“收益管理”的行为,就是财务欺诈雏形。

第2年初,鉴于张某的部门经理实现了该部门第1年的利润目标,公司最高管理部门对其给予了奖励,被提升。由于知道了张某所在的部门业绩非常好,最高管理部门提高了该部门第2年的利润目标。现在,张某的部门经理遇到了问题,因为第2年的部分合理销售收入已经划到了第1年,但因为最高管理部门依然希望业绩继续增长,到了第2年末,部门经理又会采取同样的方法,要求张某把第3年的销售收入算到第2年(以弥补第2年算到第1年的销售收入),随时间的推移,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收益管理制度下,微小的收入调整就会形成了巨大的财务欺诈。

再考虑一种情况。张某的部门经理在第4年初被提升为分公司副总裁,张某被提升为该部门的经理。现在张某将面临一个艰难选择:如果张某停止篡改销售收入,第4年会很糟糕,因为该年的部分合理收入已被划到第3年,张某如何解释在他接管之后,部门第4年的业绩会如此差?如果张某汇报了上述欺诈行为,显然也会受到牵连,因为张某也参与了第1、第2、第3年的欺诈;如果继续欺诈,张某就会越陷越深;如果张某辞职,他的继任者就会发现上述欺诈行为,并牵连到张某。

(二)财务欺诈的类型、特征和欺诈性财务报表

1、财务欺诈的类型

财务欺诈有很多类型,除收入调节外,还包括虚增期末存货、将费用资本化以少列成本、虚增收入,以及编造假的评估及其它文件等。其中,不适当的收入确认和虚增存货是收益管理制度下财务欺诈的两种最普遍的类型。(下面仅分析这两种类型)

(1)不适当的收入确认

不适当的收入确认是指违反收入确认原则,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调节收入的行为。不适当的收入确认通常是把下一年初期(第2年)的销售收入记入到上一年(第1年)报表中,而这项收入按收入确认原则应计入下一年。假设收入为1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0万元,则本应记在第2年,实际上记在第1年。这样一来,时间的变化就使第1年末的应收账款虚增100万元,存货少报了60万元。假如这一欺诈分录对其他费用没有影响,则使第1年的营业利润虚增了40万元,而第2年的营业利润少报了40万元。

(2)虚增存货

虚增存货是指管理人员和会计师违犯存货确认原则,在期末不将过时或已不存在的存货注销,使账面存货数量大于按所有权原则确认的应有存货数量。在收益管理制度下,如果部门经理不想损害其所在部门的财务报表,往往采取把本期应注销的存货延缓到下期注销的做法,严重的会在清点存货过程中或审计报告中篡改最终的存货数字。

虚增存货与收入调节是实施财务欺诈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不同会计期间调节收入必定伴随虚增存货,因为存货是收入的物质形态;另一方面,虚增期末存货也可以实现调节收入的财务欺诈目的。

虚增期末存货在增加上一年报表利润和税收的同时,对下一年的营业利润和税收会产生负面影响(虚增利润同时会虚增应税收入,导致公司税赋现值的增加)。

下面通过的表格说明虚增期末存货对收入的影响。假定某公司时期1期初存货为900万元,时期1、2真实的销售收入均为2400万元,管理与销售费用均为500万元,购货均为1100万元,期末存货均为800万元。

虚增期末存货对收入的影响(单位:万元)

表一:时期1

(1)(正确)(2)(欺诈)

销售收入2,4002,400期初存货900900加:购货1,1001,100减:期末存货800900产品销售成本1,2001,100管理和销售费用500500营业利润700800

表二:时期2

(1)(正确)(2)(欺诈)(3)(更大欺诈)

销售收入2,4002,4002,400

期初存货800900900加:购货1,1001,1001,100减:期末存货8009001,000

等于:产品销售成本1,1001,1001,400

管理和销售费用500500500营业利润800800900

表一第二栏时期1的营业利润比真实的营业利润多出100万元,就是因为期末的存货被虚增了100万元;时期2,本应为800万元的期初存货变为900万元,如表二第二栏所示,在时期2必须继续多报100万元的期末存货才能与第一栏的正确数字保持一致;如果欺诈者希望在时期2取得像做过手脚的时期1的业绩增长,如表二第三栏,就必须继续把期末存货虚增至1000万元。简单地说,欺诈者必须不断地虚增期末存货。

2、财务欺诈的特征和欺诈性财务报表

(1)财务欺诈的特征

财务欺诈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人是故意行为;行为人是经过事先预谋,运用隐蔽的非法手段作弊的,一般难察觉;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多是利用权力或职务的便利进行活动;会使国家、投资人、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2)欺诈性财务报表

欺诈性财务报表是指一种故意从本质上提供误导性财务报表的行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构成欺诈性财务报表的三个关键要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实质上是对财务报表的谎报;谎报的符合重要性原则,即谎报必须是重要的。在这里,重要性原则是谎报的数额。

二、财务欺诈防范措施

(一)健全会计法规制度体系,严肃财经法纪,加大执法力度

1、会计法规体系建设。会计法规是会计信息质量保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当前,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具体来说要做到:确立《会计法》及《会计法实施细则》作为会计法规体系的主体地位,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规范会计核算制度,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机制对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组织形式单位会计信息的要求,力求使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既能满足各方面需要,又能满足成本效益原则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约束。

2、严肃财经法纪,加大执法力度。主要是要树立《会计法》的严肃性,严格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大执法力度,处罚至责任人,对在财务上弄虚作假、骗取名利,损害国家、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单位会计人员和领导人坚决绳之以法;要对有重大财务欺诈行为的典型单位、典型案例、典型责任人,特别是那些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做假账、编假报表的单位负责人,严格依照《会计法》规定及时从严处理,并公诸于众,以引起社会震动效应。

(二)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从宏观管理角度分析,治理财务欺诈的有效方法是硬化外部环境:(1)独立审计主体机制。一般而言,判断审计主体的基本标准是独立性。独立审计主体机制不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而且也包括注册会计师在组织、经济和人格上的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或阻挠他们依法独立审计。(2)职业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职业资格准入机制的要素包括依法获取各层次职业资格并行使相应的审计职能,取得合理的回报;遵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为规范;维护审计职业的声誉和审计市场的秩序。

(三)改进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改进并规范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

1、改进财务报告体系。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规定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权益变动报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同时又指出,鼓励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管理部门提供的财务评述,该评述应描述和解释企业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特征极其面临的主要不确定性事项,

2、改进并规范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

在我国在改进和规范信息披露是要使企业披露信息的内容要包括:企业背景信息;股权、盈利预测、发展规划及前瞻性信息;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分部信息;会计政策的揭示;重要项目的说明和重要事项的揭示;物价变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数量性和非数量性的表外会计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表外信息的披露。表外会计信息的揭示应满足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要全面,揭示的方法要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和利用,揭示的形式要简洁、规范;揭示的形式主要有:附注、注释和补充报表。

3、改进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周期和时限。

针对我国目前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周期和时限过长,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现状,改进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应缩短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周期和时限,如规定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含季度财务报告),将年报披露的时限由年度结束后4个月改为两个月,中期财务报告披露的时限由中期结束后两个月改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