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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问题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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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问题建议

摘要:组织形式和税收政策的不同会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投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完善相关的税法政策。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模式;其中合伙制还可再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合伙,另一种为有限合伙。两者之间的区别为:当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有限合伙人,是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不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普通合伙人则要帮助处理经营事务,对企业债务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具有决策效率高、灵活利益分配、入门标准低和程序简便等特点;且此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经营权和所有权不统一的情况下,保障经营者和所有者具有同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1]。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投资分红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不明确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分派给法人合伙人时,现有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未对此业务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出台政策不一,导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税并存的情况。

(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税率偏高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规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偏高。首先,有限合伙人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股权出售的投资收益,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次,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分红。因此,应采用财产转让所得和取得分红项目20%的税率,而不是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相同的税率。

(三)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滞后自我国开征税收以来,与法人企业对比,合伙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十分少。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迅猛的发展,合伙企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业务亦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合伙企业方面的税收政策显得日益匮乏,甚至无法为合伙企业某些投资提供政策方面的指导。

二、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属于居民企业,应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

(二)降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负投资于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个人,其从各项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和亏损,应允许其可以互相弥补,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取得的收入实质属于分红,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无疑增加了投资者的负担[3]。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应按照业务的实质确定以“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税率,征收税金,减轻投资者负担,助推经济发展。

(三)健全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采用,且随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方式趋于多样化,现有税收政策已无法覆盖所有业务。因此,国家层面应考虑我国合伙企业实际状况,结合各地方已出台收税政策,不断完善合伙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也随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仍存在问题,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因此我国要进行积极的探索,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完善和修订相关的税收政策,促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晶晶,刘沛.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亏损弥补的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6(24):62-63.

[2]史明霞,邢少卿.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7(22):45-47.

[3]刘金科,杨文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6(6):58-62.

作者:林旭勉 单位: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