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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制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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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制探析

摘要:公众问责制是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的重点,以现阶段国际金融机构发展情况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公众问责制的推广特点,分析国际金融机构中公众问责制的应用情况。

关键词: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制;法律

在社会发展中,国际社会认识到为了为私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需要存在一种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在国际法律系统中,在私人利益受到国际金融机构影响的过程中可以结合两种形式向机构问责,一方面是向国际金融机构内部的相关部门举报,另一方面是向所在国的法院起诉。但是这两种形式都难以为私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支持,此时就需要在国际金融机构中推广公众问责制。

1依据国际金融结构设计的审查部门问责

为了解决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很多国际金融机构设计了专业的部门,并且提出了相关的问责工作步骤。IMF在发展的初期,依据三个独立的外部评估系统实施审查工作,在后来发展过程中构建了专业的评估部门,并且要求定期展现评估的信息。世行构建对执行董事会管理的专业评估部门,评估银行借贷工作的特点和状况,结合银行的政策和步骤一起上报给执行董事会,并且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将这些报告内容展现给社会大众。世行在这方面的工作是为了设计专业的检查组织。在这一背景下,受到世行项目影响的私人可以直接向检查组实施投诉,并且检查组也可以对基础建设项目和投资的性能实施评估。但是,审查组可以提出让执董会全面实施审查工作,以此为基础提出正确的操作方案。执董会有权利对其是否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保留,同时在审查组织和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的基础上行驶最后的决定权利。当然,这种形式的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国家为重点的国际金融机构工作,私人进入正当行政步骤的权利还存在很多约束,国际金融机构审查部门的首先工作目标就是了解内部政策实际推广和落实的状况,以提升合作国家政府监管水平为基础,在缺乏可以取代机制的背景下,国内法院受理国际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提升,这就需要各个国家在实际发展中结合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和需求,提出正确的、公平的公众问责制[1]。

2依据国内法院向国际金融结构问责

随着相对豁免理念的推广,国际社会对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被诉讼的观念出现了改变,但是在实际发展中,在私人受害者注重国际金融机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国内法院难以依据机构具备的豁免权为理由不实施管理。结合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被起诉或者是问责的过程中是否具备豁免权,主要是受到国际组织落实的行为是否满足履行职能的必要条件的影响,也就是“职能必要”的准则。通常情况下,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是为了预防不正确的外部干预、多种举证责任和具备政治目的司法判决。由此可见,很多学者提出“职能必要”为国际组织管理工作的权利提供了一定的尊重和支持。结合这一准则,在实际国际金融机构为了达到成员国共同创建的目标而落实职责的过程中,也可以享用豁免权。直到现阶段,只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确切提出IMF的绝对豁免权。《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中也为合作的国家提出了有关法律规定程序中的宽裕豁免权,并且提出了几个明确的案例,如与行使借款权和证券买卖有关的行为。结合合作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世行集团中几个重要的国际金融街机构,如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文件中都明确提出接受合作国家法院管辖的规定。美洲开发银行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都是用的一样的表述要求合作国家法院的管辖内容。欧洲投资银行要求,除了欧洲管辖的几种案件,合作国家法院依旧有权利去受理其他存在争论的地方。但就算是在宪章中已经明确规定接纳国内法院管辖可能性的国际金融机构,也只有在绝对豁免或者是大量豁免中才能全面保护其不受到司法审查的影响,从而保障其工作的自主性和有效性,从而达到机构发展的目标。由此可见,“职能必要”对于豁免权的约束在实际发展中并没有得到尊重,各个国家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愿对国际金融机构实施管辖权利的。因此在实际发展中,绝对豁免或者是大量豁免与现阶段国际组织问责性观点是南辕北辙的。结合国际法基础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国家对于实施的行为一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究竟有什么理由让国家依据国际金融机构落实的集体行为具备超过国家单独行为的豁免权力呢?若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豁免权多过合作国家的豁免权,会导致各个国家之间构成不科学的发展目标,想要依据国际金融机构来逃避法律提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职能必要”标准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平衡国际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联,也为私人诉讼的公平性提供了评估的空间。但是“职能必要”并不表示国际组织只有在豁免的背景下才能履行自身的责任。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全球治理工作也呈现出一种多变性,这样致使国际组织责任具备多样化的特点,这就需要我国在推广国际组织问责制度,特别是在未来构建亚投行的公众问责制的过程中要更多的引用和优化,并且在国际市场环境中,因为每一位国家面对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需求,国际组织在构建问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各个国家的利益需求和问责制度的评估进行研究,从而保障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制度满足需求。

参考文献:

[1]托马斯•布兰顿,王年咏.国际金融机构开放性的抗争历程与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02):34-40.

作者:王茜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