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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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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历程

(一)受次贷危机影响,英国第五大抵押贷款机构北岩银行发生严重挤兑。为了弥补监管漏洞,英国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以及《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案。但是危机并没有得到缓解。2009年以后,英国大力推行彻底、系统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公布了《2009银行法案》、《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ICB最终报告》等一系列监管改革方案,建立金融监管新架构,以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由于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银行是美国次贷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的买家,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由此,欧盟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致力于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欧盟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合作型金融监管机制,对成员国所有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这种监管方式有它的弊端,其理念过于宽松,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也由于监管部门众多,造成了权力的分散等。欧盟改革的进程可以说是最快的,从欧盟委员会立法建议的出台到通过《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只经历了一年的时间。通过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欧洲系统性监管委员会(ESRB),对宏观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管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建议。微观层面,重新成立了欧盟银行管理局、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欧盟养老和职业年金管理局,三个机构负责建立一套单一的监管规则,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标准不同带来的冲突。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中国吸取了他国金融改革的经验,强化了金融监管体制,以中国分业经营的实践为基础,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原则。中国目前所采用的是以各类法律及法规为主要监管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组织为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制度。在中国金融市场中,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此外还有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类非政府性金融协会协助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自身完善监管的同时,中国也在和世界接轨,《巴塞尔协议III》成为中国制定完善金融法规的参考。银监会结合巴塞尔协议的新规定对资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指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对逆周期监管提取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

(二)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尝试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展,以及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现阶段中国分业监管模式面临挑战,中国的监管体制不适应新形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许多金融法规以完善制度建设,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和国家宏观监督提供了依据。但是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也缺少像发达国家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面对新兴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涵盖范围也不够广泛。2.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我国目前的分业经济、分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滞后或失真以及信息有时甚至不能共享的问题。受利益追逐等因素驱使,金融机构会利用这种各监管机构规则之间的漏洞,规避监管,就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为金融市场带来风险。3.现行体制阻碍金融创新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创造出更大的利益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较为落后,现有体制下所形成的对金融业的严格监管导致创新活动的长期受到抑制。在政府主导、机构监管的模式下,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要求过于严格,金融创新很难发挥其应该有的活力。4.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原则是公开性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保证,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不少国家已经开始逐步接受和采纳这一细则。我国虽然也采取措施以加强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工作的建设,但在实践中,因为信息纰漏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利益,导致国内很多金融机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淡薄,对其抵触,不规范甚至编制一些虚假信息。这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巨大的隐患。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跨国发展,国际性的监管合作已经成为各国的一个共识。入世以来,中国在金融监管的地区合作和全球合作方面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目前中国在国际金融合作方面的手段仍然比较匮乏,主要使用的是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较弱。另外,中国的金融监管要求与国际标准的金融监管要求也还存在着差距,由此导致国际合作开展存在衔接和手段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改革建议以这次金融危机为契机,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作为第一强国的美国,其监管模式值得我国思考。英国对于传统监管体系调整的经验,其模式值得中国借鉴。欧洲为调节各成员国监管做出的尝试和努力,值得地域广大的中国进行研究。因此要从世界各国的监管历史中得到经验,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是缺乏一个能够进行整体宏观调控的部门,各监管机构缺乏有效配合导致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的产生。建立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有利于统一规范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而央行职责的强化能够更好的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积聚和发生。第二,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金融监管的法律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必须尽快完善。利用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到违法必究。立法还要加强对投资者、消费者的保护。第三,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面对影响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与其事后处理,不如事先预防。风险预警和风险披露是各国都关心和研究的问题,中国对此也应该予以重视。第四,要适当放宽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推动金融业蓬勃发展。只有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合理有效运行。此外,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也要有所把握,欲速则不达。第五,中国已经开始同世界经济接轨,就必须加强与各国的交流合作。危机的防范已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每一个国家都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中国不应被动的接受国际影响,而应成为一个主动者,充分发挥其应尽的职能,提高国际影响力。中国应该将危机转变为机遇,积极投身到世界经济融合、秩序构建、金融发展中去,这是中国步入世界的必要过程,也将会进一步促进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放眼未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将是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必经之路。

作者:范文婷吴琼单位: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