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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域下国际金融法的优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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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域下国际金融法的优化

一、国际金融法制化的发展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学者指出,国际金融法是现代法领域中的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纪律,其不是分散地方性法律组成的体系,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金融与国际的结合造就了国际金融关系的独立性与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全面加深与扩张,国际金融法不论是内容或是效力也得以蓬勃发展。

1.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逐步提升国际金融法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制定了明确的规则,在全球经济生活中调整和规制着经济运作。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势必对国际金融法也产生重大影响。可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法律调节者的角色,特别是次贷危机以来,更是引起了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热议,对其研究逐渐成为热点。有学者就指出,上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学的热点是国际直接投资;而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经济法学的中心开始向国际金融法转移。无论在实务还是理论界,国际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逐步的提升。

2.国际金融法的内涵深刻变化金融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传统国际金融的内外面貌,国际金融的出现伴随着金融管制的取消或放松以及国内金融市场向国际投资者的开放。从此,本国的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享受同等的金融市场准入和经营许可待遇。而金融机构实施跨国经营战略之后,国际化程度也可以提高。国际金融领域突飞猛进的发展,带来的诸如无纸化、网络化、系统化等新变化,对传统的各国监管体制及融资理念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资金越来越成为一种现代经济流转必须的血液,这使得现今金融体制再也不是以往处于实体经济的附属地位,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已经能够独立于甚至一定程度上背离实体经济,更显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虚拟性、符号性特征。金融市场的逐渐交融也带来了某些国家在经济方面的霸权,这种情况下,国际组织及相关国际机构所制定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也试图在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维护公平互利方面加大努力。

3.国际金融法的结构更趋合理从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来看,圜于货币的地域性及发展的差异性,其开始时主要存在于国内私法性立法,在国际法制及公法性质规则方面非常欠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在以下两个方面都有所改观。一方面,由于金融法的融合,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之间出现了渗透与衔接,金融全球化的范围与内涵在广度与深度方面的发展,促进了各国金融新规范的应运而生,国际金融合作也大幅增加。在国际金融条约和惯例的修订方面也大有进展,在保证国内金融主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与国际的接轨,出现了很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互协调的惯例和规范。另一方面,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相辅相成。私法调整微观金融交易关系,公法对宏观金融关系进行管理。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相互渗透,互相补充,覆盖面不断增大,调整范围扩张,使国际金融法规范结构不断细致化、全面化,更好地协调国际金融关系。

二、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现实问题

虽然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制的发展呈现出喜人的势头,但在这种良好态势的背后,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滞后金融危机全面大范围爆发,乃是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缺陷造成的,是在单纯实体经济下制定的法律无法适应于虚拟经济的相关要求而引发的危机。从目前来看,国际金融法制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在国际金融秩序维护方面,相关条约规则较少,因而遇到国际金融危机无法有效维护国际金融的正常秩序,以致使金融市场会产生动荡的局面。其二、在国际金融危机应对方面,国际金融法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应对机制,特别是在国际金融风险的处理方面达成的国际规则不多,而且即使达成,其内容也较为抽象,根本无法为得以落实和有效处理,对危机的法律支持服务缺失严重。其三、在国际金融危机防范上,国际金融法中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少且内容抽象,加上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难以为金融危机防范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另外,从主要形式上,很多国际金融协定都是以“谅解备忘录”出现,这仅是一种意向性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另一种形式即“相互法律协助条约”,也并非对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的专门文件,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作用也相当有限。此情况下,国际金融相关法律条款的稀缺与滞后性,因为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而毫无疑问的显现出来。

(二)国际金融法的效力分散

从国际金融关系的实践可以发现,国际金融法的效力与作用发挥,始终是在国内与国际机构及部门之间彼此合作与竞争的范围内展开的,而此过程中,全球的规则与标准就成为这种相互交往作用下的产物。通过这样的过程,国家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规则及参与国际团体标准的制定,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被透过一致性共识予以运转,其成员(即国家监管者)负责执行国际立法的产物,而国际金融机构的主要参与者则承担检验与评估符合国际标准的最佳做法。由此,国际法的上所谓国际与国内的划分在国际金融法中可能并无依据。但是这样的体制,也带来了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分散问题,以至于由于各个国家在金融主权上所持强硬的态度,因此国际金融法一直被认为是弱法。各国都建立了属于本国的金融制度,从国际金融法视角来看,这种规范效力就分散开来。不可否认,国家金融主权对每个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主权,各国采用最利于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无可厚非,但因此就极易在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与方式上产生差异,监管的矛盾与冲突也时常产生。如世界各国的银行对于风险评估在要求与标准上如果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的问题将会给金融监管造成很大的漏洞,不但会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平衡,而且也将带来国际市场的非公正秩序,进而使得国际金融与经济的良性发展受挫。[9]现行国际金融法由于合作性缺乏造成权利的分散性,不利于国际金融法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与改进,同时各国金融合作的缺少同时也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推进与发展。

(三)国际金融法的力度不足

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剑桥学者提出了“软法”概念。然而对于什么是“软法”,学界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对于国际金融法而言,其软硬性无法简单下结论。就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方面的规范性质为例,可对其分出所谓“软法”与“硬法”部分。前者主要是指那些可以由国家强制力得以保障实施的法律规则,任何对其的违反都可以通过相关国际规则达成救济与解决;而后者,其是那些结构松散且在效力上无法得到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其并不能产生对社会的实际效果,因此其一般都比较灵活,在适用中也有很大的随意性与自由度。通过巴塞尔协议及一些国际组织规范,虽然在类似上述金融监管方面已经存在了各种法律,但其中很多规则中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本就是一种政治口号,因此由于这样的一些规则,国际金融法被定义成“软法”。应承认,作为软法,虽然在灵活性方面较高,但其在国际金融秩序中,各国对其在涉及一些重大利益关切方面仍存在很大的矛盾。本文认为,国际金融的发展,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法律为支撑,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秩序的维系与持续,必须依靠“硬法”的作用进行维护。单单只靠软法的灵活调节,并无硬法保证,国际金融秩序将难以维系长久平稳与健康发展。

三、国际金融法应对全球化的完善出路

(一)国际金融法监管力度加大

全球经济危机情形下,国际上对此做出了各种不同的尝试,但重心几乎都定位于在全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制改革上。缺乏统一监管,将导致全球经济体系风险的增大。因此,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改革也逐渐浮出水面,世界经济体制也越来越将中心放在此方面。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不仅只是扩张监管,更重要的是金融制度的配套性改革。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还是将重心放置在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金融机构的健全上。

对于加强国际金融法监管力度,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金融危机的传导效应将金融问题全球化,但问题是,金融监管作为国家主权始终掌握在各个国家手中,如此因危机而设立的防范制度便会缺乏足够的针对性与及时性。对于此种情况,各国开展的举措主要是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针对。一方面,要扩大其金融风险的范围。资产负债风险的难以预知性加上衍生工具产生于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各国无不提高了警惕。金融危机的损失大多集中在交易运作过程中。扩大风险的覆盖范围,无疑将会提高应对风险的针对性,减少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突击影响,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交易过程是一个不断变换的过程,其中出现的问题与风险不易评估,而金融监管过于宏观会造成监管盲点,从而危害到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不仅可提高对金融危机的抵抗力与反应力,同时能更好维护国际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值得注意,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强化全球金融结构,稳定金融市场,针对性建立了一套涵盖12个领域的标准。此外,近些年来,随着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积累了巨大的全球流动资本,对许多国家的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影响,IMF也开始对离岸金融中心遵守上述标准及其采取的行动予以评估,以加强对此类机构的监管,促使国际规则能够适用于此类中心。本文认为,这些标准的制定对维护稳定金融稳定的格局会有显著作用。但将这些标准转化为大多数的多边性国际金融规则还有难度,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必须将现有标准转化成真正的可实施性强的法律制度。

2.完善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显示出在国际监管责任划分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一直是金融监管难点所在。这主要体现在,国际金融业在逐渐走向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对于从事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创新活跃的国际金融机构缺乏普遍的监管权力的分配标准。权力分配的不明确,从而会导致金融监管效力减损,以至于造成金融市场在稳定性与安全性方面的欠缺。这无疑会让金融危机趁虚而入,从而危害世界金融市场,动荡全球经济生活。故为了尽可能让金融机构获得更全面的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针对复杂金融机构制定法律,落实各个机构的监管事项分配是必由之路。

(二)国际金融法的强制性提升

要更好的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稳定性,解决国际金融关系的冲突是必要条件,故加强国际金融法强制性在在以后的国际金融法发展中尤为重要。作为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违反协定的成员国家规定的制裁措施,也不外乎是警告、限制或停止使用基金的普通资金、停止该国的选举权、不能享受基金组织出售黄金所得的收益,以及授权其他会员国对不履行基金协定义务的成员国实行歧视性外汇管制,直至责令退出基金组织。显然,基金组织的这些制裁手段仍然停留在允许其他成员国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阶段,并不能收到在制裁违法行为以及强化国际金融法制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要完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从整体上查缺补漏并加以梳理整合。对于重要和权威的国际金融组织而言,其可以充分利用广泛的信息资源,加强相互间在信息与技术方面的交流,从而达到查缺补漏、相互促进的目的,以促金融监管的统一化与法制化,使得金融监管具有更强的强制力。对此,应从宏观角度来把控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家应该从这个方面更加重视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为统一的全球金融监管努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规范方面尝试与创新。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后,一些具有开拓性及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法规不断出现,其较好地对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提供了具体对策,更加有侧重的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动荡与问题。所以,加大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法规的创新尝试,不仅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同时又能保障宏观监管下各种金融问题解决的效率及可行。此外,若能将针对性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合作相结合,将使得各个国家监管分工更加明确,即尽可能的覆盖监管盲区,也将很好的避免监管重复性。

(三)国际金融法价值的多元化

由于金融系统不同于其他体系,具有更强的不稳定性及风险性,因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上就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平、自由、安全的传统法律取向。为稳定金融市场,保持经济生活的安定秩序,国际金融法以后应向多元化价值取向方面发展。当今的国际金融法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独立性逐渐形成后,追求金融交易效率性的势头明显增加,这较前期单纯追求交易安全稳定性又提出新的要求。维持金融体统的安全性与秩序性是各国经济生活中的长期追求,但随着金融的迅猛发展,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扩张,更多的要求应运而生,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不再是唯一取向。由于现代市场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实现金融监管法律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益。本文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调解社会生活的手段,任何法律必须要在价值取向上加以抉择,以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大千世界,作为国际金融法也不例外。国际金融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是国际金融法积极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结果。虽然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和金融体制改革都逐渐形成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的多元价值,但在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形势随时的变换下仍需要不断的查缺补漏不断完善。

四、结论

总之,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全球化的表现也更加突出。在此过程中,现代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水平与世界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代国际金融法正向着地位提高、效力增强、内容丰富、结构完整以及价值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全球金融危机虽然已经退去,但其作用和影响仍在世界各处存在。在后危机时代的背景下,虽然国际金融法的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但我们依然应对其充满信心,同时也要根据当下国际金融法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展开针对性研究,为日后国际金融法更好的发展创造条件,以期不断实现国际金融的新秩序。

作者:徐忆斌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