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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管制革新的对比与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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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管制革新的对比与体会

一、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比较

为了突出国际化改革方案,我们选取了发达国家以及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相互对比。从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几大趋势中,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比各国的主要改革方案:一是监管主体的集中化,二是监管内容的扩大化,三是监管手段的变革化,四是国际监管的合作化。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美国的金融监管属于双线多头、分权制衡的状态。美国的主要改革方案有在2009年6月提出的《金融改革框架》,以及在2010年7月金融危机后出台的监管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最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的集中化以及监管内容的扩大化,在改革中强化了美联储的职权,并且监管所有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领域。为了扩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建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用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由于金融产品的繁杂,衍生产品层数不穷,同时加强了对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冲基金的监管。更加细化到证券市场监管,增加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惯例等。而监管手段的变革主要是从金融企业的设立开始更严格要求其资本及其他各方面的标准化。

(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英国的金融监管属于分久必合、高度集中的状态。英国的金融体系非常庞大,也相对复杂。整个英国的金融体系名义上是由英国财政部负责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则由英格兰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具体执行。从四个改革方案中,英国较为倾向监管的集中化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化。由于巴林银行倒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等事件,英国根据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在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旨在识别金融危机,协调金融风险预案,使金融体系稳步发展。并且强化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为核心的国际监管体系构建。

(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欧盟一直以来都在世界经济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欧盟一直是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积极倡导者。在地区内部,欧盟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规则和体系的改革,致力于建立“高标准”的金融监管体制。欧盟主要是从监管主体集中化和监管手段变革化入手,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案,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用以监控系统风险。为了强化微观金融和协调整个机制,还建立了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并且全面升级了原欧洲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委员会,统一合并权力为欧盟监管局(ESA)。

(四)巴西金融监管改革在巴西,金融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家货币理事会(CMN),受财政部直接支配。主要负责金融机构的发展,协调财政预算以及相关债务等。下设以巴西中央银行(BCB)为主,监管大部分金融机构。另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私营保险监管局(PIS)、补充养老金秘书处(CPS),尤其对保险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养老金管理机构予以监督。在巴西,其金融监管改革主要集中在监管手段的变革化和国际监管国际化。监管当局不断地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商业活动、资金状况、公司内部的治理问题进行审计分析,并通过改革监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各级金融机构的信息达到一定的透明化。

(五)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根据俄罗斯《宪法》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目前,俄罗斯的主要金融监管职能都在俄罗斯银行手中,直接向俄罗斯联邦杜马负责,俄罗斯银行已经成为包含经济综合部、信贷机构许可部、银行监管部、信贷机构检查部、市场操作部在内的23个部门的中央金融管理机构。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主要体现在监管手段的变革化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化方面。加速银行向中小型企业服务,由于俄罗斯银行是整个国家的监管核心,所以俄罗斯的改革主要依靠银行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包括加大对客户的抵押以及销售贷款。对整个的法律框架结构也进行了改制,不允许授权予任何信贷机构或客户,以防止经营风险,减少非法筹集资金带来的金融风险犯罪。每家银行还要尽量缩减银行运营成本开支,减少不合理费用。为了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俄罗斯迄今为止已经与14个国家及机构签署关于银行领域的合作协议,后续准备签署合作备忘录。

(六)印度金融监管改革印度的监管分别从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两方面入手进行总体监控。印度储备银行(RBI)来负责整体银行的监控。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则用作监控证券、债券保险、或金融担保等业务的实施。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从监管的扩大化和监管的改革化入手。把整个金融体系的监控扩大到加强资本充足率的数量,以及加大对大型银行和私人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控制,特别是与那些跨国监理机构加强合作。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也成为重中之重。而金融衍生工具中会计准则的复杂性,理应受到高标准化的控制,为了防止财务报表中某些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错误估算。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从我国的三大金融行业来分析。根据国内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当前国内金融业所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模式,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彼此之间没有太大的关联性与制约性,互不兼营。1992年成立的证监会,从属性上来讲,其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其职责在于对国内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并且统一对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评估标准。1998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全国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负责拟定保险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则,起草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及法规。监管整个保险公司及保险市场中的中介机构。

三、当前国内金融监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方面是监管组织结构、职权划分等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监管理念和实施环境问题,相关制度不配套,被监管对象的内部控制功能,监管方法、程序等,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当前国内金融市场来看,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体系仍按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设置,即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机构,各自分工,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负其责。据调查显示,上述机构之间不乏相互扯皮现象,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职责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大大降低了监管水平和效率。由于各个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因此,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地分散,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有效监管产生不利影响。

(二)金融监管理念相对比较落后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国内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风险管理作用认知不清等现象,存在着较大的片面性,普遍认为所谓的金融风险只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金融监管并非万能的,通过监管活动的落实也不能完全保证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从理论上来讲,若想确保金融监管效率,一定要有持续的良性经济政策、市场约束机制以及完善的金融设施和安全网。同时,对当前的金融市场规范化要有正确的认知。一般而言,市场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出现一定的波动,并发挥着对资金优化配置之功能。然而,当前国内金融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扭曲的市场现象也非常严重。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当前国内的金融企业财会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等仍为空白。

(四)国内商业银行内控问题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出现了严重的重叠现象,这导致总行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约束力明显下降。商业银行内控方式和方法明显乏力,并且对各项规章的落实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部分银行内部审查部门形同虚设,甚至有些专门负责检查的机构难以发挥作用。

(五)监管手段和方法相对落后从当前国内金融市场来看,现场检查表现出一定的低程序化特点,缺乏规范性,而监管体系又不够完善和健全,尤其是缺乏专业信息搜集、加工和研究部门,因此,导致风险预警功效难以有效地发挥。同时,当前的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很多情况下仍沿袭着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自动化程度比较低。

(六)一些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在实践中,有很多银行监管人员对金融审慎监管重要性的认知不清,甚至仍停留在传统的合规性模式下,尤其对银行资产以及中间负债业务等,缺乏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对监管指标之间的联系没有清楚的认识,缺乏综合分析能力。

四、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有效策略

近年来,整个经济环境随着金融体系大步迈向国际化而呈现出来比较繁荣的景象。由于次贷危机的出现,再一次证明了我们的金融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缺乏强大的危机管理机制,无法迅速对市场的失灵做出反应。因此,对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善金融市场经营管理的法律环境,构建完善的中国金融法律机制可以从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方面入手。应该坚持《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其他一些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并且从组织结构、责任机制、会计规划以及资产实际控制,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管理体制,审计评价制度。

(二)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应由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等各大机构共同参加,建立宏观金融预警系统,负责预警国内、国际范围内的金融风险问题,将风险对策及时传达到各政府部门,包括监测固定资产投资率、股票价格指数、国内存款真实利率之差、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流动性比率、自有资金比率、对外债务率、对短期性资本的依赖程度、出口额增长率、外汇储备等。

(三)加强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国内金融行业正在朝着混合经营发展方向迈进,该种经济模式已成为当前国内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其对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进行统一的监管;而金融监管委员会则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控股公司下设的子公司、小型金融机构按其业务内容,由三个部门具体监督管理。

(四)加强中国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首先,要积极参加国际金融机构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在这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参加了G8和G20峰会,与相关国家讨论金融危机,我国金融机构清醒地认识到实施金融监管合作的价值所在。从目前来看,我国仍需在该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加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合作项目。其次,实现国内金融监管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有效接轨。在实践中,应当努力促进双边监管合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最后,还要不断加强和改善现有的金融衍生监管合作。根据巴塞尔新协议,虽然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与监管合作可有效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但同时也带来了其他风险。

作者:李晓鹏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