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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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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融合

摘要:就风险投资高新技术的机会主义倾向问题,讨论了引入第三方中介对双方进行信任约束的三种形式,即基于风险资本网络、高新技术评价网络、大学及研究机构的附属中介等,他们能促进双方的信任融合

关键词: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信任约束

风险投资往往把高新技术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在美国,70%以上的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即一方需要以对方作支撑。不过,如果双方不信任,这种支撑就无从谈起,不幸的是双方都有机会主义倾向。为此,需要引入另外的第三方利用信任约束机制、约束力量搭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信任桥梁,为双方的融合准备必要条件。

针对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双方的机会主义倾向,本文提出了利用风险资本网络、高新技术评价网络、大学及研究机构的附属中介等约束形式,来约束双方守信。

1基于风险投资网络的中介

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都是各自领域的尖端分子,他们的数量并不多,靠常规的渠道与途径难以使他们相遇,因此为他们构筑一定的网络是十分必要的。这里首先考虑将风险资本结成网络,而高新技术拥有方则以单方存在为特征。

风险资本网络结构综合了市场交易和企业科层组织的优点,可以使得外部的技术与其交易时,费用最低。网络结构的存在,本身形成了一个需求高新技术的人际圈,不论技术拥有方是否自私和机会主义倾向是否严重,只要他有足够的理性,在交易费用最低的大环境中,他不可能不善于学习而重复使用欺骗策略到处碰壁。技术交易中一次失败可归为技术复杂,两次失败还可以找到客观理由,三次失败就难寄托于客观了。不论技术方是否诚实,第四次交易恐怕因为事实上表现出来的不可能成交迹象而阻断最后的交易机会。人的理性使得人能够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交易因为不诚实导致失败而使下次交易变得诚实,交易因为要价太高时则使下次交易要价低。

不过,诚实交易与欺诈交易的记录都需要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对诚实者形成利得,对欺诈者形成威胁。也正是利得与威胁诱使双方合作。这时问题转化为信息能不能够得到及时披露。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信用信息的披露尚需时日。但即使在我国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风险资本圈内进行信息记录和披露。因为这个圈子较小,比较容易做到。

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网络是基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嵌入在一个社会关系至关重要的网络结构中来研究问题的。另外,它与囚徒困境理论中的“团体”不同。囚徒困境中的团体与团体交易仍是双方可以简化为两个个体的交易双方,双方各自约束其成员,形成利得与威胁;而这里的网络则是多个簇团的多个风险资本方,并由单一的技术拥有方与之构成交易方,单一的技术方可方便地游移于网络中。风险投资簇团靠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来对技术方形成利得与威胁。

2基于高新技术网络的中介

将高新技术拥有方联合起来归属成为一个团体是有困难的,但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高新技术就可以利用团体中专家的力量尽量将技术信息以可懂的语言转达给有意向的风险资本,并以团体信誉保证客观准确;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可使得交易过程与程序尽可能的规范。在我国许多地方建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所,虽然其成立的初衷是以处置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但它也进行技术产权交易,并占有一定的份额。高新技术与风险资本自然可以利用这一场所进行交易。

将高新技术拥有方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团体比较困难,我们可借助于技术中介机构作为过渡媒介。下面将说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

创业投资家会把创业企业家有规律地提供信息视为投资协议中公正的表现,进而会更加信任创业企业家。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上看,高新技术拥有方相当于创业企业家,创业投资家就是本文所指的风险资本方,为加强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的信任融合,高新技术方能够有规律地向有权威影响力的政府部门、专利事务管理部门和有信誉、信用的民间团体提供信息,以求对技术信息的公平、公正认可,则可大大加强风险资本的信任度。高新技术拥有方只要及时地与它们充分地沟通并把正面的反馈及时公之于世,把不利的反馈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并进行整改,最终求得机构的认可,求得社会的认可,此时的高新技术拥有方就有了信誉,有了信誉就会有信任。

至此,现在的信任问题就转化为是否有好的中介机构来支撑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发达国家解决得比较好,在发展中国家还是一个问题。

3附属中介

附属中介纳入学术研究视野只是近一两年的事,他源于对现行政策的深入研究。

纯粹依靠市场的力量来促成高新技术与风险资本的融合,其过程是漫长的。为了缩短、加快其过程,西方国家在几十年的实践中,一直沿着两条路线来进行政策扶持与推进。一是重新界定与分配知识产权,如政府允许大学拥有受到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从而激励大学进行研究成果的商业化运作,其中当然包括有效的促进高新技术与风险融合的有效手段。二是对大学、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活动直接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主要用于加强融合资本与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融合过程费用。

受惠于上述政策的研究机构(含大型企业的研究机构、政府及私人研究机构)、大学及非赢利组织不但进行科学研究、试验及应用于开发研究,成为生产技术、提供技术的主体,而且还成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来转让其母体的技术成果。

高新技术表现为技术尖端,运用该技术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中,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前沿成果;高新技术还表现为相对于市场是新的,填补了市场空白。高新技术产品中应用的技术距离科学前沿越近,越能称其高;填补市场空白越大,越能称其新。具有上述特征的高新技术主要从大学及公立和私立研究机构中产生,它们生产、提供的技术代表了时尚、尖端,没有比它们自己设立技术转让办公室来转化自己的技术更为快捷的途径了。此时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介于科学家——技术提供者、技术拥有方及外部的潜在购买者——风险资本方之间。因为它不是独立的主体,故我们称其为附属中介。

虽然是中介,这里仍然遇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高新技术的专业性强,知识密集,对其进行技术评审与市场评估时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应当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且技术越时尚、越前沿,越难找到相应的评估资源。从另一角度看,技术越复杂,后续交易与仿冒性越差,因而导致的评估固定费用越大,这对种子风险投资来说往往难以承受,技术与资本的融合往往以失败而告终。

这种融合的失败在于技术拥有方的技术专属性太强,信息的私密性太强,而资本方作为受让者消化吸收能力差而导致交易成本的升高。有鉴于此,我们期望有一个身兼二任的机构,一方面替技术提供者进行知识解码;另一方面站在资本方的角度进行技术市场机会辩识,这个机构就是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一所大学或一个研究机构一般有其相对明显的研究方向,集中其专业力量来进行上述工作,不但可行,而且成本低,具有规模效应,如果承揽外部评估,规模效应更大。

关于技术的专属性与信息的私密性,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大学及研究机构是可以方便获取的。如研究者的特点、特征(强项、弱项)、项目的研究计划、研究路线、研究目标与预期成果、研究者的时间投入与承诺、阶段任务与成果,甚至将来的市场潜力预估等都是可以获得的。另外,技术转让办公室与研究者的长期合作也减弱了研究者保留信息与采取机会主义态度的可能性。不过,许多情况下,研究者本人不是一个可靠的、有效的评估者,但是这可以从研究者与大学、研究机构的关系、业绩记录、学术声望及所在研究小组或集体的技术成就和声望中得到印证。总之,技术转让办公室与所属母体的信息共享可以减少机会主义的倾向,从而有比较好的转让效果。

关于技术市场机会辨识,技术转让办公室可以凭借其母体整体的技术人力资源来完成任务。因为它可以方便地按专业、按类别组成相应的小组,即使自身力量不够,也可以方便地利用专业网络优势外请专家参与评估。

由于事实上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与科学家、教授、研究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又产生了附属中介所特有的委托问题。主要是披露给办公室的信息质量不高,或是信息有所保留,或是成果距离商业化的进程太遥远,甚至逆向选择的情况。只不过办公室有上述优势,问题相对好解决。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可考虑简化大学、研究机构学术交流的科层管理层次,使之趋向扁平化(这并不意味着要改变其整个的管理结构,只是学术交流层次上的),让信息的流动更容易、更有效率。不过,这又引起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保证技术资料的私密性,它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即法律、法规、制度及其执行。谈到法律问题,还必须注意到:技术转让办公室是一个非独立机构,在法律、法规健全的环境里,才能有效防止委托的合谋。

技术转让办公室还必须激励科学家、教授、研究者向其披露有用信息。一是因为研究者对技术市场潜力的评估能力不够,导致不向办公室披露有关信息。二是由于研究者出于自身利益与前途的考虑而不披露。中外的研究者的声望与待遇和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质量息息相关,公开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许很快建立声望,或许继续研究下去,所取得的成果更大,尤其是阶段性研究成果对其职业生涯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时,长期与短期的利益决策权衡过程是复杂的。一般的情形会是这样,对中青年尤其是未获得终身职位者来说,会选择不披露而继续追求更多更好的成果。另外,中青年研究者创办企业的冲动较强。如果大学、研究机构对研究项目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时,自然也会妨碍研究者对办公室的信息披露。

我们必须注意到技术转让办公室是一个内设机构,它受到大学、研究机构母体的政策制约。母体的知识产权要求、专利费用的分配与使用、是否鼓励教授、研究者自立门户创办风险企业、是否有专门的支持手段(如科学园区、孵化器)、业绩考核制度与办法都对技术转让办公室的业绩与效能产生重要的影响。由于它涉及到大学、研究机构的内部政策,这里就不讨论了。新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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