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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助学贷款作为高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贫困家庭的学生完成高等教育和促进教育公平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对助学贷款制度以及实施进行研究,并针对其中的风险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规避策略。
关键词: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回收风险;个人风险评估;机制
1高校助学贷款风险因素分析
1.1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主要来源于借贷学生就业后生活压力和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两个方面。东北大学作为“双一流”院校就业率方面是很有保障的,但是由于国内经济情况并不乐观,以及部分借贷学生毕业后可能要承担家庭生活压力,故恪守信用和维持生活会成为部分学生的两难选择,有可能会造成部分学生违约。另一方面,由于现在个人征信系统并不是非常完善,虽然违约会造成日后无法贷款,但是如果违约生选择不贷款,实际上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违约成本较低也会成为贷款回收失败的风险因素。
1.2道德风险
虽然现在学校都积极地对学生们进行了诚信教育,但是由于家庭环境以及个人思想觉悟程度的不同,有部分学生存在“不贷白不贷”的思想,信用意识也淡薄;加之政府、银行和学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掌握的学生信息存在不及时更新以及信息较少的情况,都造成了贷款回收失败的道德风险。
1.3管理风险
助学贷款主要分为审批、发放和贷后回收催缴这几个主要的环节,由于环环紧密相扣,但是时间间隔较长,所以后期的回收环节很容易就会发生变故,从而产生收缴困难的风险。审批环节中,无法完全确定学生提供的家庭情况以及家庭信息是否完全真实。存在部分学生实际住址和户口本登记地址不同的现象,联系方式几年内更有可能变更。
1.4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资助政策对学生的还款意愿以及积极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就现有的政策法规来说,违约成本较低,故对借贷学生约束力比较小,进而导致政策风险的发生。
2高校助学贷款风险产生原因
2.1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不完善
国家规定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20年内还清贷款本息。[1]从10年内还清变为20年还清,这个政策的改变确实极大地减轻了借贷学生的还贷压力,但是过久的还款周期可能会造成还贷的疲惫或者忘记还贷,同时时间和管理成本会相应加大,年限间发生变动可能性较大,追踪的难度也会加大。这些原因和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因为不可控因素较多,所以也可能会造成贷款回收困难情况的发生。
2.2国家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关于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的第十款规定[2]:“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2]这条主要规定了借贷学生发生无法继续贷款的情况时,其他人(校方、银行)应尽的责任,但是却没有明确如果借贷学生发生违约现象该如何处理。《宪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和鼓励其他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办学[3];《宪法》第四十六条里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教育界也是举足轻重的一部教育法律,但是其中却只字未提有关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六十四条中提到“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4]但是也没有针对助学贷款提出专门的管理办法以及违约的惩罚方式。正是由于现行法律和法规没有特别针对助学贷款立法,所以才导致了回收风险的产生。
2.3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的矛盾
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因为它还款周期长而且贷款利率低,可以说它的公益性质非常明显,但是由于种种限制只能委托一部分商业性质银行运作贷款。商业银行顾名思义,以营利为目的,它们在更加追求的是小风险的同时,用最少的成本来换取最丰厚的利润。这点与国家助学贷款的非盈利和公益性其实是有一些矛盾的。因为不需要抵押,助学贷款主要是以信用为担保的,借贷学生因为家庭贫困,更多的还款来源还是工作后的收入,但是经济大环境、家庭以及个人工资的不可控导致了贷款的回收有了一定的风险。以上原因导致了商业银行经营助学贷款的风险加大,而且利益没有被很好地兼顾,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和商业银行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了贷款的进程比较缓慢。
2.4个人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
相对应的制度是使助学贷款制度可以良性有序进行的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要建立和健全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有了信用制度的保障可以更好地规避道德上带来的风险。可是由于人口基数庞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用体系,也尚未建立完善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法律,这就导致学校无法获得借贷学生以及其家庭的信用情况。虽然我国整体人口素质已经大大提升,但是还是有一部分大学生存在道德问题,个人信用意识也比较缺乏,针对这部分群体如果没有完备的惩罚制度,就会导致违约成本低廉,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就选择违约。违约的学生只要以后不选择申请商业贷款,违约带来的后果就比较小,甚至接近于无。过于人性化和较低的违约成本也无疑使后期回收贷款难度加大,很有可能导致违约率的增高。
3高校助学贷款风险控制
3.1建立个人风险评估体系机制
针对借贷学生群体,设计一个助学贷款个人风险评估体系。大致包含借贷学生提交信息完整程度、其他家人信息、家庭具体情况(家庭情况变动)、日常学习情况、同学评价、学习成绩、毕业就业单位、工作稳定性、工资基数等信息,通过整理这些信息对借贷学生进行评估,确定他们的还贷风险等级,等级较高的作为重点的关注对象,密切关注这类学生动向,可以通过一对一谈话和家访等方法,确认借贷学生的想法和真实家庭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家庭成员、区级政府或村镇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和担保。通过建立个人风险体系,可以更好地了解借贷学生情况;通过等级评定,可以很好地确定工作的重点人群;通过确定和追踪重点工作人群,可以很好地规避部分借贷学生恶意逃避还贷情况的发生,降低违约率。同时因为对借贷高风险人群加强了追踪,也可以避免因为还款时间过长、还贷疲惫造成的逃避还款行为。
3.2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管理方面则主要包括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管理这三个部分。首先在贷前这个部分,各个学院应该严格规范借贷学生的助学贷款资格申请审核程序,并根据资料对学生的真实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考察,对于有疑问的学生应该及时进行询问和核实,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贷中则要进一步完善学生的家庭信息,随时关注这部分学生,如果他们个人或者家庭有变动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改,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并可以对部分学生的家庭成员进行定期的电话咨询,以确保联系和沟通的顺畅。在学生毕业前,要主动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就业信息和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并在学生离校前再一次确认其登记的信息的有效性。同时助学贷款也可以增加各种代偿的措施,比如以劳代偿,可以通过吸引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国家有需要的地方进行工作,也可以通过鼓励参军等方式,在到达工作年限后给借贷学生进行适当的减免,这样的措施在减轻他们还款负担的同时也有助于国家的地方建设。其实现阶段国家已经出台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但凡所属中央部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如果毕业后选择西部地区或者比较贫穷地区的基层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中央财政将代为偿还贷款学生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全部利息。”[5]以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加大减免的覆盖面。
3.3建立健全学生信用奖惩机制
现阶段我国急需建立信用方面的奖惩机制,就助学贷款而言,逾期或者不还贷款的学生并未受到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没有贷款以及按时还款的学生的一种不公平,而奖惩机制的诞生不仅可以激励还款,也可以在无形中鼓励人们树立信用意识。奖励不需要很大,适当即好。可以针对按时还款、信用良好的学生适当给予一些奖励,比如适当降低还款利率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等。通过一些奖励手段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树立诚信意识并坚持守信的原则。
3.4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立法
现阶段我国亟需建立与国家助学贷款有直接关系的法律规章,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约束失信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帮助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更加有序良好地运行。发达国家在助学贷款这方面普遍做得比较好,美国和日本等都有自己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或者规章制度,并在其中明确规定了助学贷款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他们的助学贷款违约率始终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3.5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最大的不同在于两点:一是有担保人,即学生家长;二是贷款地点是借贷学生家庭所在地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主体一般有国家开发银行、地方财政、银监和相关教育部门。优势在于借款主体是学生家长,所在地的工作人员会针对借贷学生的实际家庭情况进行评估,这样发放的贷款即使学生毕业后不在家庭所在地也可以找到其家庭成员,贷款回收会相对容易,也不用高校承担违约的风险,同时对银行来说风险也大大减小了。日后可以进一步把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相结合,并促进助学贷款相关政策不断充实,相信可以在帮助更多贫困学子圆梦的同时,提高学生的信用概念,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关于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
[5]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6]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关于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的第十款.
作者:郭娜 魏嵩宸 单位:东北大学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