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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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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探讨

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对“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等4类涉农贷款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该政策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三农”发展,发挥财政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以及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符合奖励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快增长,涉农贷款快速增长,农村金融供给来源结构优化。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主要问题

在基层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对相关定义理解存在差异、部分要素制定不够科学合理、相关数据审核缺乏有效手段等原因,惠农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涉农贷款定义比较模糊,惠农政策落实时存在偏差一是农户身份认定缺乏操作性。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原农业人口居住地不稳定,“农户贷款”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有的将户籍位于农村的都视为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以从事行业为标准,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二是以“注册地”作为划分农村企业及城市企业标准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实际。有的将注册地位于县里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外,有的则将注册地在农村的企业全部统计在内。三是以“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活动作为定义涉农贷款的主要标准不便统计和监督。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贷款客户活动难以跟踪和监督,容易出现泛泛地将全部涉农贷款纳入奖励资金统计范围。

(二)贷款奖励条件设置单一,只考虑涉农贷款增幅而未考虑基数目前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该方法对于上年涉农贷款基数大的金融机构,其下一年度贷款增幅难以实现。而一些放贷基数低的商业银行则可能获得更多奖励。

(三)申报程序繁琐数据不规范,各部门缺乏沟通和有效审核手段一是奖励资金从基层县域金融机构申请最终到财政部审核,再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至金融机构,要涉及十多个部门,申报程序繁琐,不利于惠农政策落实速度。二是填报时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用途信息登记不规范、数据提取不准确。三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监管手段主要依靠财务报表快报制度,缺乏审核涉农款规模和质量的有效手段,为部分金融机构造假骗取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

(四)实际享受奖励资金的贷款范围不清一个地域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审核时,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以及财政部专员办基本上会参考各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进行控制和核减。但基层金融机构对实际享受奖励资金的贷款范围不清,既不掌握哪类贷款享受了奖励资金,也不清楚哪类具体贷款被审核核减以及核减原因。上述致使基层金融机构无法在以后年度申报时按照上年的情况调整范围和标准。

二、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目前的统计制度和补充说明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特别是关于支农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概念,各个金融机构掌握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商定后进一步予以明确,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进一步完善增量奖励机制一是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对总量实行差别认定,达到一定总量的,要适当降低增量奖励指标,以达到政策效益最大化。二是对涉农贷款浮动利率进行必要的限制。采取限定涉农贷款利率与加大涉农贷款贴息并行的政策措施。三是科学设定不良贷款比例指标,按照金融机构类别制定有差别的不良贷款率。如:同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应不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对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三)改变现行自下而上的上报审批程序,强化部门沟通协作让数据跑路要本着简政放权、加速惠农政策落实的原则改变现行审批程序,加速政策落实。建议由财政部牵头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审核办法。可以参考实际下达的奖励资金主要依据市级人民银行系统数据模式。各地上报数据如与之有差异,审核部门将予以核减。

(四)优化和扩大考核范围,为扩大涉农贷款奠定良好基础由于金融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对于风险大、收益低的涉农贷款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农村网点建设停滞不前的问题较为普遍。一是考虑将政策性农业银行纳入奖励范围,给予涉农贷款规模总量大、占比较高的农村信用社更大的奖励支持。二是建议人民银行、银监局将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农村网点、涉农贷款最低增量、对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结构等内容纳入考核范围,督促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作者:宋旭光 单位: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