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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自身的风险是影响品种权质押贷款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金融机构控制贷款风险的主要考量因素。在品种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类风险:法律风险与价值风险。只有对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真正使品种权质押贷款成为一种现实的融资方式。
1.1品种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1.1.1品种权权利归属情况复杂目前我国种子企业的整体特点是“多、小、散”。多数种子企业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其繁育生产的品种大部分是从农业科研及高校通过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入股和合作等方式获得的,品种权归属关系比较复杂。一般而言,一项品种权要产生价值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完全拥有相关的权利。如果品种权是被共同享有的,只有在所有的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品种权转让及抵押等重大处置决定。因此品种权归属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品种权质押贷款陷入困境。
1.1.2品种权保护力度不足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植物性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而言,国内学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研究不够深入并缺乏立法技巧,目前多集中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研究,而对于刑事责任则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款论述。现有的司法只规定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的一些程序性问题。许多像品种权的侵权判定、侵权的损害赔偿等实体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增加了法院对侵权审判的难度,同时也造成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适用意见的不一致,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1.1.3品种权交易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可以公开交易的品种权交易市场,但是还很不成熟,植物品种权交易运作机制尚未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科学合理的技术估价系统,有碍于公平竞争;并且评估和转让的程序相当复杂,人力、物力和财力耗费较大,交易成本较高;二是交易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缺乏全国性的技术信息网络,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品种权的变现能力;三是与品种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四是缺乏专业的担保公司,增加了植物品种权市场交易的风险和难度。这些都成为制约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因素。
1.2品种权质押贷款的价值风险
1.2.1品种权的价值评估风险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尤其是品种权的价值更容易受其无形性、时效性和地域性的影响,当事人不清楚在将来品种权质权实行时该品种权的可能价值。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时效性;与法律保护期限相比,品种权的经济寿命期较短。现代育种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品种的更替速度加快,品种的经济寿命大大缩短,从而造成新品种的经济价值极其不稳定。如果品种权失去了价值,会导致已经发放了品种权质押贷款的银行对质押的品种权后续处理变得十分棘手。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就会产生大量难以偿还的不良债务,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1.2.2品种权的处置变现风险品种权的处置变现风险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用品种权变现来满足债权实现的风险。品种权是种子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其获取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并能给其带来高额收益,但是品种权的价值实现及高额收益获得,必须与特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如良好的生产繁育基地及仓储设施建设、完善的推广销售网络建设及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使用产生收益。因此品种权虽然具有很好的经济价值,但在其市场流通及交易范围有限。
2种子企业品种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的对策
品种权质押贷款除了具有一般信贷所存在的风险外,还具有品种权自身特点所产生的风险,从而明显的增加了银行从事品种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因此,针对品种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和扶持功能,强化银行、中介机构(担保、评估组织)、种子企业等各类相关主体的密切合作,实现银企的互利共赢。
2.1商业银行要创新贷款产品,明确品种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帮助种子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2.1.1确定合格的品种权质押标的及其条件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种类繁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增加,但并不是所有的品种权都能够进行质押贷款,合格的品种权质押标的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已得到农业部授权的新品种权,享有了合法的排他的独占权,并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二是品种权必须办理质押登记,产权明晰。品种权若属于出质人和其他人共有的,需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三是品种权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2.1.2明确基本授信条件主要从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几个方面来确定授信条件。一是品种权质押获得的贷款仅限于加大对科研和种子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以及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二是贷款期限一般为1a,最长不超过3a,到期不得办理展期。三是品种权类似于专利权其质押率应不高于25%。四是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超额部分应追加其它担保物。
2.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2.2.1建立以品种权为主的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包含种子管理部门、农业专家、财务专家等多方人员组成的评估队伍,科学合理制定出的品种权价值评估标准及办法,为品种权质权的设定及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种子企业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品种权审批机关必须向评估机构提供品种权的转让情况、年费交纳情况、品种权剩余保护期限等基本信息,评估机构根据实际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评估。
2.2.2构建品种权价值动态评估制度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品种的更新周期大大缩短,造成新品种的价值极其不稳定,加上市场需求变化的影响,对品种权质押时进行的一次性评估难以对品种权的未来价值变化情况做出准确预测。因而,在品种权质押期间,质权人在有证据证明质押的品种权价值可能发生变动时,有权要求出质人对品种权价值进行再次的评估。品种权价值评估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评估机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接受评估结果,则可再次进行评估或者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2.3构建有效的担保机制,使质权人获得更高的保障
2.3.1构建集合财产担保制度要顺利实施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从分散贷款人投资风险的角度进行考虑,构建包含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集合财产担保模式。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集合财产担保远远大于品牌、商誉等单项财产价值。若这些产权能够有机结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单一知识产权质押的还款风险,从实质上解决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价值不确定性问题,若品种权质押贷款出现不良状况,担保机构又不能完全代偿的情况下,银行要拍卖品种权质押物来履行债权就变得比较容易。因而以品种权为主要质押物的集合财产担保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商业银行对品种权质押物处置的变现风险。
2.3.2担保机构要加强与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密切合作品种权的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决定了品种权质押贷款具有高风险性,为了使商业银行在品种权质押过程中获得更高的保障,必须建立担保公司与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的合作机制,通过其合作,选出信誉关系良好、品牌实力和资金实力强的企业进行担保,这样不仅能够为种子企业获得品种权质押贷款扫除了障碍,而且可以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2.4政府要制定针对性的优惠政策,降低品种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2.4.1完善品种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要加快完善与品种权质押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重点细化明确品种权保护范围、侵权认定、法律责任以及侵权救济等内容,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建立种子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和生产经营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种子市场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未审先推、无证生产、抢购套购、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健全以新品种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制度,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化、市场化,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2.4.2建设各种植物品种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植物品种权交易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也不够成熟,现已完成的植物品种权交易大多是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双方直接就相关交易条件进行协商来进行品种权的转让,但容易带来交易的不公平性,导致签约率低,违约率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品种权的交易能够公开化正规化,高效化进行提供正确引导和大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完善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农业知识产权专业交易市场和电子交易网络平台,促进品种权交易的公开透明和常态化,同时通过举办农作物品种权交易博览会,加快品种权的转让交易和实施应用。此外,鼓励拍卖公司开展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拍卖交易活动,为商业银行处置品种权质押物提供便利。
2.4.3建立品种权质押贷款的财政支持体系,创造种子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财政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贷款贴息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品种权质押贷款的种子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同时政府通过设立种业风险专项基金,加大对商业银行开展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此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种子企业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作者:文文杨立社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