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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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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一、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

从目前来看,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两类:政策性风险、操作性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未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规定导致监管机构惩罚的风险。如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如社保资金、保险公司保费、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等不能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资金用途是否合规、利率等相关合约要素是否合规等。

(二)操作性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或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未按商业银行总行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定统一文本格式的《委托协议书》,或在协议中加入商业银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承诺保本、回收,与委托方高比例分成等条款;2、未见基金或超基金发放贷款,导致商业银行垫付基金。3、未见委托方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发放贷款,导致商业银行承担责任。4、贷款发放手续不全,未与委托方指定的借款人签定合同,未向委托方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擅自改变贷款对象,造成委托人资金损失。5、委托人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回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及时划到委托人帐户,而是被用到其他方面。6、贷款到期后未及时向贷款人出具逾期通知书,造成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7、未及时申报债权,借款单位发生破产时,商业银行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如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造成委托方债权的流失。8、档案保管不当相关资料遗失的风险。从委托贷款业务的整体来看,委托贷款的风险都是来源于人为因素,商业银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来执行,造成损失,所以加强监管、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是避免风险的发生有效办法。

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对策

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大部分都是操作风险,所以在防范委托贷款的风险上,应采取严格审批、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等措施来控制风险,使其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委托贷款风险关。严格审批制度主要是为了防范政策性风险。根据最近几年来委托贷款方面出现的问题,审批权应该集中在各省的一级分行,应该由原来的主管部门审批制改为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核准制,可以有效控制委托贷款业务在政策方面的风险。不只是一级分行审批人要掌握审批的要素,各级行经办人员也要掌握,以便在营销、谈判中就可初步判断该委托贷款是否可办,政策上有没有风险。可从下面几方面解决:一是审查委托人的资格。在受理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时委托人应提供业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如委托人是公司企业,还应提供董事会决议;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执照等有关资料。根据上述资料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是否有发放委托贷款的资格。二是审查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要正当,由委托人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对于保险资金、社保类资金,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不能投资的,要坚决不受理;对上市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等,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投资用途的限制。个人委托贷款应特别注意避免大额资金来源是否有洗黑钱的嫌疑,外币委托贷款中应注意委托人和借款人是否具备开立外币账户的资格,外币账户资金的用途可否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向外管局的报告事项等。三是审查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使用应合规,委托贷款作为贷款的一种,应遵守《贷款通则》中对贷款用途的限制。四是审查委托贷款利率的合规性。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委托贷款的利率的浮动范围为0-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之间,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已放开,但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双方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承认,应向委托人解释清楚。

(二)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杜绝风险发生。“执行力是关键”事实上也是如此,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体系文件,和统一标准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贷款合同》,都是经过有关部门多次修改、法律部门审定的,应严格按照办法来操作,不择不扣的执行,才能杜绝风险发生。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按照标准的《委托贷款协议》和《借款合同》签署,不能添加任何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条款;对重点优质客户,如需修改内容或增加担保事项的,必须报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核准。发放贷款前应查询委托贷款基金是否到帐,确认基金到帐后,才能在基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按照委托人出具通知书的内容,监督借款人贷款的使用用途。做好相关凭证和资料(合同文本等)的收集和保管工作。收回委托贷款、代收利息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划到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三)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从目前来看,贷款发放中商业银行基本做到了按流程操作,但往往忽视了贷后管理工作,特别是涉及法律方面的责任,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潜在的风险,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贷后管理是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一是发放《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保持诉讼时效的连续性,是商业银行必须做的首要之事。借款单位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最少每年向借款单位发放一次《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如借款人不配合,要向委托人反映,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处理意见。二是借款人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通知委托人,避免借款人逃债行为使商业银行承担过责。三是及时申报债权,当借款单位发生破产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及时通知委托人,避免造成委托方债权的流失。

(四)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各银行应及时通过各种信息传输系统对下级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基金和贷款数据信息进行随时了解、检查和核对。根据传输系统反映出的贷款数额的变化,及时与各分支行沟通信息,了解贷款的变动情况。

作者:许立刚单位: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