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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股票质押贷款发展简况
国内一些银行从2000年起就开始推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但因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如在股票质押期内,质押股票不能在市场变现,加之证券公司融资还存在同业拆借、发放短期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的比例还比较少。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时,银行一般都比较慎重,股票质押期限一般较短。最长质押期为半年,发放贷款时银行将要对质押股票进行评估。一般银行贷给证券公司的资金,只占所质押股票当期市值的三成至五成,但如果证券公司质押股票为前景较好的蓝筹股,银行可以放宽到质押股票当期总市值的六成。
股票质押贷款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尽管对于居民,普通工商企业,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本身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却是直接而全面的。
1.对居民和普通工商企业而言,股票质押贷款丰富了融资的渠道。国家已经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入市投资,但同时规定,这些企业入市后半年内不允许抛售所持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企业用股票作质押物到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就可能解决一时面临的资金难题。
2.对证券公司而言,用自营购入的股票质押贷款,原来只能使用一次的证券资金可能通过质押贷款多次重复使用,直接增加了券商的可用资金,从而使证券公司在资金面上更加充裕。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此项业务的合作,既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合法的融资渠道,也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使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贷款对象,拓展了新的放款渠道。这对丰富我国银行的金融服务手段,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活跃股市、推动国企改革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将起到显著的积极作用。
3.对于资金市场而言,该业务将会使二级市场的资金充裕,从而推动股市大盘向上攀升,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解困乃至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券商可将用自营资金购买的股票作质押获得贷款,然后可以用贷款再买股票再获贷款,按《办法》规定的最大质押率(贷款余额与质押证券基准市值包括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存款的比例)60%计算,理论上讲券商的融资杠率为2.5=1/(1-0.6),即券商的自营资金可以扩大1.5倍。
三、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风险
股票质押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相比,其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管理难度大,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很可能产生股市泡沫,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从而对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防范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风险,《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是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这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以上规定仍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即使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仍较其他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风险。
1.借款人风险
目前,国内券商的自有资本实力和整体规模普遍较小。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相对不足,这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给商业银行带来相应的贷款风险。必须明确,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担保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券商自有资金,只有当证券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以其现金流入偿还贷款时。银行才以股票质押物的变现收入充抵所欠贷款本金。因此,借款人本身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决定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程度的首要因素。
2.股票价值风险
质押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作保,其本质是权利人享有从出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担保的出质必须是风险很小的特定标的物。若以股票作抵,以股票的何种价值为抵呢?若以账面或清算值为抵,质押权人不得而知;以内在值为抵,那是证券分析家个人的主观臆断;以市场价为抵,那更是无法预知其所含的价值。实际业务中,在进行质押贷款时,通常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计算股票价值的参考依据,但是每股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因为净资产中可能含有已被抵押的资产,以它作为股票价值而贷款,无异于重复抵押,这些因素均给贷后股票价值监控带来较大困难。
3.股市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中除了要承担个股价值变动的风险以外,同时也面临着整个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国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借款券商经营状况会迅速恶化,用于质押的股票也会迅速贬值,银行可能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我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源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遍恶化,大批企业包装上市,而其真实经营业绩却十分低下,入市资金受到虚假信息误导,造成股市价值虚增,从而使金融风险大量聚集并潜伏下来。
4.股票质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能够用于质押,而《公司法》则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应属无效质押,不受法律保护。
四、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基本措施
商业银行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应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动状况,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做到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统一。建立及健全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查工作,严格手续确保质量。二是做好贷中监控工作。三是要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
根据人行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它首先应具备综合类券商的资格条件,如自营业务与业务严格分开;经过清理整顿后,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发生的挪用交易结算资金已归位;规范经营,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等。此外,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在近一年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及受到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二)建立质押股票标的物的风险评估、监控及处置管理机制
证券质押贷款与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其押品的价值是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为衡量尺度的,这就意味着该类贷款要面临由于押品市场价格波动而给贷款带来违约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质押贷款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管理该类贷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在具体贷款操作中,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补偿等几个方面。
1.证券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衡量
(1)证券押品的选择机制。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逾1500多家,一家证券公司所持股票的种类也十分繁多,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证券分类评级体系,从证券公司所持的各种证券中甄选出风险最小的证券(组合)作为押品,或者对证券公司提供的押品证券(组合)给予分类评级,对其采取不同的措施。
(2)股票(组合)押品动态估值机制的建立。
在实施股票质押贷款之后,仍要实时监控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即所谓的“盯市”,当价格跌破一定限度从而造成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值遭受重大损失时,就要进行预警,从而提醒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由于以市场价格为原始预警信息输入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强化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2.证券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补偿
(1)折扣率的设置。设计合理的折扣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证券市场的波动要求建立合理的折扣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提供补偿机制;其次是证券公司以证券为质押向银行融资实际上存在一种信用放大的机制,即证券公司可以循环运用股票向银行融资,进而用新增资金购买股票继续进行融资。因此,设计适当的折扣率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过分陷入到推动证券市场泡沫的恶性循环中。
(2)在贷款定价中加收合理的市场风险溢价。贷款利率是贷款资金的价格,所有成本和风险都要在贷款利率中得到补偿,但普通贷款中一般只需要考虑资金筹集成本、运营成本分摊、信用风险溢价、期限结构溢价等因素,而股票质押贷款则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所持有的市场风险确定其相应的市场风险溢价部分。目前来看,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利率,可以参照银行利率或国债回购利率来确定,同时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资信度、资产负债率、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三)参照国际惯例,设定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比例。当股票价格下跌至警戒线时,首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所形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无法及时满足,商业银行应立即出售持有的质押证券。
根据目前我国股市的发展特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4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3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既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五、结论
股票质押贷款拓宽了券商融资渠道,增加了股市资金来源,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资
产结构调整。从目前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实践看,虽然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遭遇一些障碍,但从长远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成熟,股票质押贷款作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沟通渠道之一,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出台开辟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通的新的合法渠道,将对未来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潜在的基金供给,这是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双赢”。商业银行在做好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同时应该积极的开展这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