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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自然灾害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十分深刻。历史上,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同时还极大地影响了同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宗教等方面,我国建立健全灾害防治的财务保障体系十分重要并尤显迫切。
一、建立应急资金保障体制
结合我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状况,目前,我国自然灾害的应急资金保障应该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加上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同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才能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一)构建公共财政应对机制
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只有国家才能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救助。尤其在依靠群众、集体的力量,通过生产自救,仍无法解决困难时,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救助和扶持,这是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保障作用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财政支出主要通过抚恤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进行救助。另外在遇到紧急特殊的自然灾害时,还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
(二)建立保险巨灾应急机制
在自然灾害面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灾后救助、救济和恢复重建,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各种民间保险制度和政府的公共保障制度。
首先,建立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对于一个拥有近9亿农村人口的大国,巨灾对于农业,乃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实行农业保险政策对巨灾损失的分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通过巨灾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其次,发行巨灾债券,给我国开展巨灾等大项目保险业务和开拓再保险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也是我国保险业在新形势下迎接国际挑战的需要。巨灾保险市场上有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
(三)开设社会公共救助渠道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超级大国,人口众多,资源短缺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但在巨大的灾难面前,每一个中国人都捐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凝聚在一起的中国人自己的力量也是无穷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广泛开展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更多、更好地募集资金和物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发展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
(一)灾区生活资金的投放要求
首先,保障灾区生活物资必需品资金。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最重要的是保障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另外还要增强紧急抢救类,如救生舟、救生船、救生衣等和安置灾民的生活用品类的物资供应。
其次,保障灾区基础建设资金。提高政府对灾后公共设施建设的分担比例,配合财政政策增加对三农、环境保护、中小企业、服务业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坚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确保重点,先抓恢复、后量力发展的原则,优先考虑民房重建,同时,安排好乡镇学校、卫生院(所)、市政基础和水利设施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重建项目。
(二)受灾企业资金的保障制度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其次,在贷款方面,灾后重建的资金缺口巨大,资金期限长,风险难测,由于突如其来的灾害已经造成了上一轮的资金链断裂,不少贷款者无法如约履行还款承诺,有些担保抵押物也已经因灾害损毁。面对这些困难,金融机构应该大有作为:向受灾地区倾斜的信贷政策,对重点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
三、完善救灾资金监督管理体系
救灾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养命钱”,必须认真负责地管好用好,坚决不碰“高压线”,扎实构筑“防火墙”。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上着力。
(一)加强救灾资金投放预算管理
制定符合实际的救灾体制和资金救助办法。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实施不同的分级管理救灾体制。在制定灾害补助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救灾资金的社会效益。
(二)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健全和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财政部统一拨款,实行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克扣、挪用,建立救灾资金分配、审批、拨付、发放四分开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认真核拨每一笔支出,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对款物分发的村评、乡审以及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等措施保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救灾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参与灾情数据的核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的具体意见,对遏制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救灾资金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