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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务控制机制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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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务控制机制问题

一、现行财务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代企业的性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利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控制,因此,现代企业应当实行各利益相关者相机干预的财务控制机制。相机干预的控制机制的涵义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可能会使企业经营受到影响,如销售收入持续下滑、财务风险增大、利润水平下降等等,这些情况可能是市场变化的结果,也可能是公司经理或董事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的,但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都会使某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企业经营活动陷入危机的征兆出现时,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者就会启动控制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干预,以保护其自身权益。这种控制机制的主要特点就是相机性,也就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正常情况下,控制主体并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只有当出现危机信号时,才实施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和纠正经营活动出现的偏差,维护其利益免遭损害。杨瑞龙认为,让受损方掌握控制权是体现效率原则,因为当一个投资者不能实现资本保全时,他最有动力再造企业。

在国有企业中,作为国有股权人的政府,必须对企业经营者实施必要的控制,这是出资人所有权的基本要求.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来看,改革的重点始终落在怎样改进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激励和控制问题上。因此,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_是控制企业经营者的人事任免权;二是直接干预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这两个方面的控制都具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国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机制也必然存在以行政控制为主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政府过多地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权责不清,影响企业的效率。因此,构建我国企业财务控制机制必须解决政企不分、行政控制问题。

自从监事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受全体股东之委托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监察职能的,成为企业财务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机构。按照公司法设立或组建的公司中,特别是股份公司中,大部分已设立了监事会这﹁内部监控组织。但从这几年监事会的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监事会的监控职能相当弱化。有学者曾对随意选择的90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只有17家(18.9%)的公司监事会在形式是完全或大部分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职责;有28家(31%)完全没履行其监控职责;其余45家只是象征性地履行了其职责。在所履行的职责中,一小部分是对公司财务所进行的简单检查,大部分则是在股东大会开会前例行公事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值得高度注意的是高达20.5%的公司监事会开会只是选举监事会主席,而没有开展其他任何活动。这调查说明,现实中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行使还存在诸多缺陷,在财务控制机制中的作用还没有较好地发挥出来。

二、重构监事会,加强相机干预财务控制机制的运作

相机干预财务控制机制的控制客体是企业的经营者,控制主体是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在控制主体人数众多且相当分散的情况下,由于控制成本较高和搭便车的现象,就会出现控制不力的问题,由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以解决控制成本过高和搭便车问题,这种制度就是监事会制度。

1.监事会的性质与特点

现代企业不能再秉承股东至上主义,而应当体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董事会不再仅仅代表股东的利益,而是代表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经营决策,同样如此,监事会也不会仅仅代表股东进行监督,而是要代表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从性质上来看,监事会是代表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机构。监事会的性质决定了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1)完全独立性。完全独立性是指监事会的权力只能来自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授权,监事会在行使其合法权力时,董事会、公司经理和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权进行干涉。

(2)自主性。自主性是指监事会成员可以独自地、平等地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其他成员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俱行使职权。

(3)专业性。专业性是指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督水平。一般来说,监事不仅要具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经济、法律、会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具备如此素质的监事,才能有效地进行监控,有利于发挥财务控制机制的作用。

2.监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监事会实际上是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一个联合监督控制机构,它代表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为实现上述职能,必须赋予监事会相应的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监事会的性质来看,我国企业应当强化监事会的权力,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权力过小,不能满足监事会执行其控制与评价职能的要求。这是造成目前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监事会具有的职能,我们认为监事会应当具有以下职能:

(1)监事会对新任董事的否决建议权,对董事的报酬有否决建议权;

(2)监事会负责外部审计人员的聘用,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报酬和罢免有否决权;

(3)董事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监事会通报重大决策;

(4)监事会应具备列席董事会会议、开展专项调查等常规性信息获取渠道;

(5)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所做出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并形成明确意见并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

(6)当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样监事会所发挥的作用不仅仅限于事后控制,强化了监事会的事前和事中控制能力,并且具备有效的干预手段,对财务控制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3.监事的来源

根据监事会的性质,监事应当代表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监事应当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产生:一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二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三是主要债权人,通常是银行推荐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在各国公司法中都有规定,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根据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应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手段促进小股东参与监事的选举,持股份额在5%以下的小股东在选举监事时可采用累积投票法,鼓励小股东在监控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在多数国家的公司中,并没有来自主要债权人的监事,当然,在实行主银行制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国家,由于银行既是债权人,也是股东,所以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必然会有银行的代表。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银行监事制度是必要的。其主要理由是:在国有企业中,银行是主要债权人,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国有企业与银行之间比较稳定的银企关系。由于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权,因此,银行代表不能进入企业的董事会,但是,在比较稳定的银企关系中,银行债权大多成为企业的长期资本,如果银行不能积极干预企业的行为,将无法保护银行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银行监事制度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4.监事会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

首先,建立独立监察人制度。其含义是:公司每一位监事都独立地享有监督、控制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利,监事会内部的所有监事在权力和责任上是平等的,监事在独立行使其职责时,其他监事无权干涉。独立监察人制度可以保证监事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在行使职权时不会受到其他人的干扰,从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但是,独立监察人制度也会存在监事之间彼此缺乏信息沟通和交流的弊端,为解决这一弊端,应当在监事会中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其次,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国外企业的监事会一般不设立专门委员会。我国企业监事会设置专门委员会,一方面出于加强监事会的职权的考虑,另一方面是为了监事们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专门委员会提供了监事们相互交流与合作的场所。我们认为,监事会中应当至少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监事可以兼任各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基本职责是:第一,考察各利益相关者推荐的董事和监事的人选;第二,负责向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提请董事和监事的任免;第三,对现任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情况进行考察。提名委员会只有提请人事任免的权力,而无人事任免的审批权力,人事任免的审批权掌握在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手中,职工董事与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任免,非职工董事和监事由股东大会表决任免(银行推荐的监事除外)。

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第一,负责制定关于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的工资、奖金与津贴的政策,并报股东大会审批;第二,负责董事和经理的奖金、津贴、股票期权等管理工作;第三,负责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第一,推荐外部审计人员,并审查外部审计的范围、结果等;第二,有权亲自或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有一定的责任;第三,审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第四,监控公司经理的经营活动。监事会应当设立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并负责向各利益相关者的组织报送相关信息资料。与此同时,监事会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自我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使监事会的工作内容透明,程序开放有助于其职责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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