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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制度》实施的背景
(一)是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2000年开始,以财政部为牵头单位,我国政府深入展开了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非税收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改革进程中,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得到不断的提高与完善,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得到不断的充实,财务管理的手段也得到不断的创新,高校在响应政府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务管理实际,探索了一系列具体的财务管理做法,使财务管理的经验得到不断丰富。而这些做法和经验迫切需要通过对原制度修订加以体现与规范。
(二)是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高校顺利实施的需要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2013年1月1日与新《制度》同日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是高等学校规范其财务行为的基本指南,处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的第二层次。针对于高等学校来说,为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精确预算编制、跟踪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监督、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细化绩效考评等方面成为新《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新《制度》的进步
(一)“权责发生制”被引入会计核算基础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由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与“收付实现制”原则的根本区别。由于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而在本期实际收付的款项,也应根据经济实质区分是否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若不属于将不被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新《制度》将“权责发生制”作为高校会计核算基础,解决了原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造成的各期收入费用不匹配,债权债务不清晰,事业结余难以核查的问题,有利于为高校的管理者与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比较真实可靠、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基本建设收支被并入高等学校“大财务”统一核算新《制度》取消了原制度关于“基本建设支出”的规定,将在建工程等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统一归入“事业支出”中的“基本支出”项目。由于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中,“教育支出”已经包含了“基本建设支出”项目,“教育支出”所囊括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教育事业费”,也包括了“教育基本建设支出”。因此,新《制度》将基本建设收支并入高校“大财务”统一核算体系,一方面可以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衔接。
(三)完善了高等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新《制度》对高等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完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原制度”已有的资产负债表与收入费用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完善;第二,新增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用以反映高等学校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情况等。财务报告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对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
(四)制定了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新《制度》的最后以附注的形式了新版的“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该指标包括:预算管理指标、财务风险管理指标、支出结构指标、财务发展能力指标四项内容,每项内容以二至三个指标来衡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许多高校为增强其影响力,纷纷进行大规模的扩招建设,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债也随之迅速增加,财务风险加大,财政部对该情况加以考虑增设了财务风险管理指标,该指标的引入有利于高校自身与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财务风险的监控,保证其长稳发展。
三、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不协调由于新《制度》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分别是由财政部两个司主管的,也就意味着“两个制度”分别由两组专家制定,而两组专家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不可能就每一个细节问题都进行完整的沟通,这就造成“两个制度”部分内容不协调。这点在收入、支出的分类与核算上显得尤为突出,表现为内容、口径的不一致。新《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五点涉及“经营收入”,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却根本无此科目;在新《制度》中被称为的“上级补助收入”,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却被称为“其他政府补助”;新《制度》中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被称为“附属业务收入”,同时,在支出类会计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上两者也存在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改进之道:一方面,应当对财务收支的分类与会计制度科目的名称加以统一,保持核算内容、核算口径的一致,才不会对高校会计人员实际工作中的应用造成困难;另一方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应由财政部同一个部门中同一个专家组讨论制定。
(二)将民办高等学校纳入实施范围有待商榷新《制度》第一章第二条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除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高校外,还指出:“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举办的高等院校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切实落实各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各民办高校会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另外,在教育部于2010年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中指出:“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民办高校是否可以参照新《制度》值得商榷,众所周知,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后者具有对收益进行分配的需要,理应不纳入新《制度》的实施范围。由此,笔者建议:鉴于当前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应专门针对民办高校依法制定会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工作,以促进其健康和谐的发展。
(三)“净资产管理”规范的缺失目前,中央与地方高校的专用基金来源有很大不同,中央高校专用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专项安排,而地方高校这些年来几乎没有得到中央或地方的财政专项安排,专用基金的主要来源是高校自身,如按有关要求或规定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虽然新《制度》已设立了“结转和结余管理”一章,但仍不能满足高校净资产的管理工作,笔者建议:在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中增加或者直接单独增设一章“净资产管理”,在增设的一章中对事业基金和结余之间的关系、专用基金管理的要求、固定基金、提取折旧后的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固定基金的关系区分清楚,在2012年实施的《医院财务制度》中设立了“待冲基金”项目,用于解决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净值,新《制度》可以对此参考借鉴。
(四)“成本核算”概念界定的不严密新《制度》第十章第五十九条对“成本核算”概念的界定不够严密。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核算工作是一个依次经过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四个环节的核算过程,所以,“成本核算”本身是一个“过程”,不是“对象”,也不是“方法”。但新《制度》第五十九条对成本核算的定义却是“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由于每所高校的管理需求与自身特点不同,成本核算工作涉及到的对象和方法也不同。但从本质上讲,“成本核算”实际上是一个运用多种方法将发生的费用归集、分配到成本对象的过程,其落脚点应当为“过程”。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将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的定义修改为:“成本核算是指根据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具体实际,按照核算对象运用多种方法将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的过程”。
作者:曹若霈单位: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