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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改下的高校财务工作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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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改下的高校财务工作论文

一、浅析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

(一)对高校税负及计税方式的影响营改增后,高校由原来按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变为按3%或6%(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高校缴纳的营业税为价内税,计算方式简单,应缴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5%)。营改增后,高校缴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当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方式简单,较以前的营业税计税方式变化不大,应缴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但当高校为一般纳税人时,计税方式则变得较复杂,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6%),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6%)。显而易见,当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税负降低。当高校为一般纳税人时,其税率提高了,应缴税额有小幅度增加。营改增前后,高校随着缴纳营业税向缴纳增值税的改变,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在发生变化,这是由于营业税不涉及抵扣项,但增值税缴纳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并且进项税抵扣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前面已经介绍,当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会计核算方式变化不大,当高校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会计核算方式变复杂。由此可见,由于高校以前缴纳的是营业税,对增值税计税方式不了解,这就可能导致高校营改增后因计税方式不对、抵扣税额不准确,导致高校多缴、少缴税,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对高校财务制度及会计科目的影响营改增以前,因高校本身运行性质的特殊性,其采用的财务制度是收付实现制。营改增后,政策规定,高校实行权责发生制。营改增以前,高校财务核算营业税只需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月末缴纳税款时转入借方即可。营改增之后,当高校的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缴税时转入借,变化不大。但当高校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会计科目的设置则还需在“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下增加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以及未交增值税四个明细科目,并在其后设立“科技开发”、“科技转让”、“科技咨询”等三级科目,以方便税费缴纳及抵扣。原来的“营业税附加”等税,则还是在“应交税金-其他税费(营业税附加等)”科目计算。例如,假设高校为一般纳税人,当其收到一笔科技咨询收入时,其改革前后会计核算对比如下:营改增之前:借:银行存款贷:科研收入借:科研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之后:1.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借:银行存款贷:科研收入借:科研支出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技咨询)应缴税额-其他税费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科研支出(税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月末结转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下月实际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其他税费贷:银行存款

(三)纳税义务及申报方式的变化营改增后高校的纳税义务发生了变化。营改增前由于高校一般只涉及地方税务业务收入,没有国税应税收入,所以以前高校只需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营改增后则需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当高校需要申报免税时,除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外,还需向国税局递交材料备案(依据地方政策有所不同)。随着纳税申报主体的变化,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也变得更为复杂,程序也更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流程较小规模纳税人还更繁琐,除了要抄税还要认证。纳税人不仅要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将IC卡的抄报数据和销项税额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方可抵扣,未通过或者超过规定期限(180天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被抵扣。除此之外,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纳税人申报的进项税额数据和认证数据进行比对,如果两者不一致,进项税额也不允许被抵扣。

(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变化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机关由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国税局,发票的管理也变得更为严格。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发票,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进项税额可抵扣,具有货币性质,所以税务征管机关对其的管理很严格。由此,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使用的处罚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营改增之前,高校进行研发活动和提供技术服务只需开具营业税制下的服务业发票,相对较方便、简单。但现在,则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高校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在接受服务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资格认定的规定给高校带来的纳税筹划变化根据最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4个附件可知,自2014年1月起,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较之前有微调,其中规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所以当高校年应税义务达到500万标准时,其面临着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的选择,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纳税筹划选择。但高校需要清楚的是,如果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就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实施,当高校争取科研项目等时,如果对方出于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需要高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考虑,其会优先考虑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这有利于高校争取到更多科研项目,从而推动高校发展。尽管小规模纳税人整体税负更低,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但这过程中的工作量势必会加大,由此也会增加高校的人力、物力成本,且对方也会有所顾虑,从而限制了高校科研的发展,这是高校需要权衡的。所以营改增后,高校在纳税资格认定时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高校应积极抓住这一契机,深入分析高校发展需要,辨析两者优缺点,综合比较之后进行合理的纳税资格选择。

二、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结合本高校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纳税人资格认定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数据的分析、估计与计算,结合本校业务开展等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为高校营改增工作提供实证支持。

(二)及时关注新政策,充分利用好营改增有关的税务减免政策高校应该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仔细研读相关政策,因营改增后,虽延续了大部分以前的免税政策,但对存在重复征税的政策予以取消了。所以高校需认真了解营改增后还有哪些免税政策,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而漏税,由此引起法律责任;而且还能适时完成相应的备案或者申请工作,从而以最大限度的享受优惠政策,降低高校税负。

(三)提高会计核算要求、调整财务制度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采取抵扣制,企业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会计科目增多,因此需要提高会计核算要求。除此之外,高校还需要合理的增加会计人员配备,并根据会计人员的素质及能力合理分配相关工作,对业务能力强、工作归属感强的会计人员加以重视,组成高校专门的税务部门,实现对高校税务的重视。高校还需要依据政策变化,对财务制度进行调整,以抵御风险。

(四)规范管理发票营改增环境下,高校必须重视发票的管理,成立相关的发票管理机制,制定发票开具、领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讲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请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以期实现避免税务稽查、核定征收等风险。

(五)加强相关税改政策宣传及学习、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由于高校中院系、专业众多,非财会专业的老师可能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细节不够清楚,且其已适应营业税发票的开具程序,所以营改增之后需加强对相关教师进行政策的解释、税法知识的宣传。对其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知识、熟悉相关程序,从而尽快适应税改后的工作。除此之外,高校还需与相关的税务机关积极取得联系,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及规范事务处理。

(六)建立明细账,加强对科研人员成本核算的讲解、培训营改增后,高校应建立增值税明细账,明确记录和生成增值税明细账,方便以后查询及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且还应该准备充分相关资料,便于在满足相关免税条件时及时进行申报免税。目前高校大都实行的是项目管理,尽管每一个科研项目相应的设立了销项税与进项税科目,实现了全校的整体核算,但还未做到对每一个科研项目的应纳增值税额进行独立的核算。由此,需要加强对科研人员成本核算的讲解及培训,从而实现对横向科研的账务处理进一步细化到按科研项目独立核算应纳增值税额,实现合理支出。

除了上述应对营改增给高校带来的影响的措施以外,高校还应提高高校科研队伍建设,增加科研数量的同时实现科研质量的提高,通过对适合做科研的教师加大培养力度、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更多支持,实现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引导科研人员多争取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技术开发科研,在提高科研数量的同时提高科研质量,最终实现高校的长远发展。

作者:秦婷谢合明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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