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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高校财务工作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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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高校财务工作论文

一、“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对高校来说,高校提供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属于“营改增”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应对这部分业务实行增值税管理。

1.实行“营改增”后对高校税负的影响。

首先来看高校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试点地区高校应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列。所以,目前对高校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各地国税部门做法有所不同。在全国范围内,有些高校被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而有些高校则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根据现行政策,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及优缺点。

某高校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0元,需要学校给对方提供发票。对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来说,“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5%,另外地方附加税费为营业税的13%(其中:城市维护建设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的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营业税的1%),共计税率为5.65%。需计提营业税10000×5%=500元,另外,城建税500×7%=35元,教育附加税5005×%=25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500×1%=5元,所以营业税及附加为565元。“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适用3%,地方附加税费为增值税费的13%,税率共计为3%×(1+13%)/1.03=3.29%。同样的一笔科研业务,计提的增值税=10000(/1+3%)×0.03=291.24元,城建税291.24×7%=20.39元,教育附加税291.24×5%=14.56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291.24×1%=2.91元,所以,增值税及附加为329.1元。“营改增”后,科研人员的税负降低565-329.1=235.9元,税负降低幅度高达40%。可见,“营改增”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高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一方面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另一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研人员自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票据业务相对简单,但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也需要增加人手和办票经费。所以,把高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很大的局限性。

(2)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及优缺点。

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为增值税费13%,税率共计为6%×(1+13%)/1.06=6.4%。计提的增值税=10000/1.06×0.06=566.04元,城建税566.04×7%=39.62元,教育附加税566.04×5%=28.3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566.04×1%=5.66元,所以,增值税及附加为639.62元。“营改增”后,科研人员的税负增加639.62-565=74.62。科研人员的税负看似增加,其实并不然,因为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假设此项目因购买实验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元,因其税率为17%,所以可以抵扣的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90.60元,此科研项目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639.62-290.60=349.02元,实际承担的税负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需对取得的抵扣发票联进行网络实时验票。国家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比小规模严格,对申报、票据的使用以及合同管理等有较细致的规定。从上面分析来看,“营改增”能降低税负,对支持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转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所以高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政策选用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除非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否则不能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实行“营改增”后对高校会计业务处理的影响。

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类型可划分为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纵向科研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政府部门(如基金委、发该委、科技部等)支持资金的项目;而横向科研则主要指各企事业单位为甲方,学校教师或课题组研究为乙方,签订的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并取得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一般应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不涉及税款(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而横向科研应开具税务性发票,属于涉税科研。横向科研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中附件3规定,高校所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为: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的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这一工作需要在开具发票前完成,在开具发票时已完成免税备查的合同按照备查金额免征增值税费。下面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说明“营改增”后高校的会计业务处理。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高校作为乙方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0000元,在开展科研活动的过程中,购买专用材料取得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额为290.60元。在“应缴税款———增值税”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营改增之前:借:银行存款10000贷:科技事业收入10000借:科研支出565贷:应交税金—营业税565“营改增”之后,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地方附加税费率为0.78%,共计为6.4%。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10000贷:科研事业收入———科技咨询服务收入10000确认税款:借:银行存款、现金640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640抵扣进项税:借: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290.6贷:银行存款、现金290.6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借:应缴税费———增值税费———已交税金349.4贷:银行存款349.4从上面分析可知,“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对高校横向科研的影响,不仅取决于高校的纳税人性质,而且还取决于科研合同的性质以及和科研合作单位对发票类型的需求。

二、政策建议及引申思考

1.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

高校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及其他高校之间的联系,互相交流自己的院校在当地进行“营改增”过渡的步骤和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处理,实行“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多借鉴一下其他高校好的思路以及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避免走弯路,重复犯错,节约运行和实际操作成本,共同推进“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发票管理,严格退票程序。

“营改增”后,高校使用的增值税费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税务部门对增值税费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和稽查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由于增值税发票的退票与更换手续繁琐,一旦受票甲方信息不符造成退票,需报送所在市税务部门审批备案,无正当理由税务部门不予审批。因此发票一经开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换发票。确属正当理由需要退换的,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在发票开出的当月可办理退票手续;跨月不超过18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的,须持发票一式三联及《增值税专用票拒收证明》去当地国税局办理退票手续。若手续不齐全及超过180天的税务局不予办理。未经税务部门批准退票的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3.严格把关合同以及开发合同的认定程序。

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做好法规制度和财经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把好科研第一道关口,规范科研合同的内容,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按规定订立合同,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由于开发合同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可给科研人员带来税收优惠。今后国税局将对省科技厅认定的免税合同进行认定,如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会要求补缴税金及罚金。因此严格把关合同,使得科研项目合同的内容逐步规范、详实,符合国税局的要求和规定。

4.增值税按科研项目管理,合理支出。

在“营改增”政策调整后,一般高校都在“增值税”下设立了销项税与进项税科目两个二级科目,实现了全校总体增值税的核算,但还没有做到增值税按项目管理。应对横向科研的账务处理进一步细化到应纳增值税款按科研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做到合理支出。首先,应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预算中对合同开具发票应该支付的增值税额进行控制;在预算内报销,科研人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与该合同相关的,而且是在预算内的可准备报销,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税负,但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又没取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的时候,高校的实际税负就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因实际税负增加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的。在期末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高校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作者:王琦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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