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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银行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本文从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要素、内容和方式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要素内容方式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对商业银行所实施的会计监管。具体地说,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包括内、外部两个方面。外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主体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和行为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内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组织内部经济、会计活动的监控。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从宏观的、整体的、动态的角度来看,既是一个需要内外部共同发挥作用的有机整体,又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行为过程。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要素
主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是指行使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这一职能的机构或人员。我国目前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等机构、组织及各自的监管人员。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个层次。其中以银监会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是主体和客体(对象)。传统的观念认为包括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在内的会计监管的客体是被监管单位的会计信息,具体又表现为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等资料和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全面。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客体还应包括被监管银行的经济活动、会计活动、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甚至还有会计监管者本身。
制度。所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制度就是指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准则、内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总称,它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和会计监管客体中介,前者需借助这一中介实施对后者的监管。
由此看来,以上三个要素有机地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这一整体,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内容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监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时和经营过程中会计机构的设置、运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成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监管。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统一会计法规制度的情况,如: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开户与结算工作的合规性等;本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如:会计凭证制度、财务记录与核对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制度、会计岗位牵制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等。《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条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然,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也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监管的范畴,但由于其在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中具有较特殊且较独立、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其单列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项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监管。即一方面,要对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监督,坚决杜绝“三假”(假账、假表、假信息)行为,以保证监管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途径等进行监督检查。《银监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等均对此有所要求。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条分别对此做出了规定。风险监管包括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资产质量监管,三是流动性监管。
效益监管。即通过各商业银行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特别是损益表,分析其经营效益及盈利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乱现象,要求商业银行具备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经营抵御风险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考核这一内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为标准,而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监管。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本身就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个方面,但站在外部监管主体尤其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立场上看,对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再监管也是其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调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会计内部控制领导责任制、职责分离机制、会计管理系统、风险测量与监控系统、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统等。另一方面,要实时监控其内部控制运行状况,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指导和促进各商业银行改进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发挥内部控制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作用。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方式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方式
1.现场监管。也称现场检查,是指由监管当局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监管水平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被监管对象,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通过实地审核、查看、取证、谈话等具体方法,对其会计活动和行为进行实地检查的形式。现场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个大的方面。现场监管必须与非现场监管结合使用,并应积极利用其他外部监管成果。
2.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被监管单位按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表资料的整理、审查和分析,对商业银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方式。报表资料应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现金流量表)、管理报告、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非现场监管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与审查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并对重要情况做出信息反馈,也为现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和重点。但非现场监管不能有效实现内控监管,还受到被监管机构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与否的限制。因此,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二者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相互调节相互补充,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向导,现场监管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具体证据,最后共同形成结论或建议,实现监管的连续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是通过金融审计来实现的,主要是运用一些专门的审计技术与方法,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实质性测试、计算机审计技术和多种审计取证方法等。
(二)内部会计监管的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监管主要由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两个内容组成,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制度控制、岗位设置控制、财产控制、账务组织与处理控制、内部会计检查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与改进来实现的。
(三)社会会计监管的方式
1.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自律组织,它主要通过自律公约、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行规行约的制定、组织遵守和实施处罚等来履行其监管职能。
2.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的审计上,尤以会计报表审计为主要方面,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实施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运用分析、监盘、检查、查询及函证等方法。
3.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直接施行监督的“硬权力”,而是“软权力”,通过舆论导向、信息报道和信号传递等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