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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承担了与其收益不匹配的财务风险,因此,债权人对其财务风险的管理关键是将公司的剩余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一部分给债权人,让债权人拥有更多的经营信息,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股权和债权的共同治理。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风险;信息不对称
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是对企业进行了投入的要素拥有者,债权人作为要素所有者将资金借给企业后,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关系。作为委托人的债权人为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和获利性,有权监督企业经营者对资金的使用一个根本性的办法就是参与企业财务治理。虽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本金,不干涉公司的经营,债权的收益仅仅是合同约定的收益,但是债权人不承担剩余风险。就算面对那些风险较大的企业,在举债或发行债券的时候,通过风险评级机构的评级,不同风险等级的债权具有不同的收益率,在合约完全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不承担剩余风险。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正是因为现实的不确定和契约的不完全,企业经营才会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就需要有人来承担风险并行使剩余控制权。契约的不完全性意味着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的重要性,一旦某些重要的未来事件很难或不可能被初始描述而在合约中被遗漏时,控制权的分配就至关重要了,不同的控制权安排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收益。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是变化的,这些风险是无法通过合约来规避。例如信用分级只能解决债务发生时或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中预期的债权风险与收益配比问题,对于债务合同确立后的动态风险是无法涉及的,这时所谓的限制条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分级都是为了使债权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而设计的财务创新,这些财务创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的风险与收益的配比,还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在股东与经营者的博弈中,经营者披露信息的动机不足甚至隐瞒信息。经营者为完成所有者下达的经营指标,为了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经营者面对是经营业绩至上还是控制财务风险至上问题时,可能更多的倾向于前者,对于后者则更多的采取掩饰、隐藏等措旌。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在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转移给了债权人。
总之,由于存在着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债权人承担了不该属于自身的财务风险。并且,随着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一、治理权后置
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就是指在不完全的企业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实质上是企业收入中排除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固定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不可能是确定的,因而剩余索取者才真正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本质上就是在既定的财产所有权格局下,如何在契约各方中有效地配置企业的所有权。在正常经营时企业的股东掌握着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的债权人只拥有依合同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当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利息、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已无法取得契约规定的收入,尽管事前的借款契约中有种种保护性条款,但资金一旦到了债务人手里,债权人便失去了控制,由于债权人治理权后置,正常情况下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这就为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此时,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的全部经营风险。从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相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或者经理所占有的剩余控制权太多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都拥有控制监督的权利。控股的大股东可以选择、委派、更换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在与股东的博弈中也能捞到一定的好处,可以说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几乎都在股东和经理手中。虽然债权人虽然可以在公司破产的时候通过清算程序把控制权掌握在手中,但是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是能够保证事后的控制,却无法控制管理层以及股东在事前采取对债权人有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控制权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有限风险,他们会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通过这种项目他们可以获得几乎所有的收益,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来承担。
二、信息不对称
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是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债权人在与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和风险增加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通常用来描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利用自身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比所有者了解更多信息的优势,实际上支配着企业的财产,不受终极所有者的控制。对债权人而言,在借贷活动中,同样存在着债务人占有私有信息为特征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股东和经营者比处于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更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了解什么样的决策对企业更为有利,他们往往利用私有信息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个人利益,选择有利于增进自身效用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各种行为。缔约前,债务人知道自己的态度和能力,但债权人却不知道而只知道它们总的分布。缔约后,债务人知道自己是否尽了力,是否按与债权人的协约行事,但债权人却不知道,因为不可观察、不可证实,或者即使可以观察可以证实但成本太高。在不能正确比较众多借款人之问的信用质量时,债权人只能按照所有借款者的平均质量决定其贷款利率。
在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信用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借款者认为按照平均利率取得资金不合算,从而不愿意从资金市场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信用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借款者则希望尽量多地按平均利率筹集资金。由此导致信贷资金向低质量借款者流动,也就是说越是信用质量差的借款者越容易取得市场信贷资金。虽说债权人可以通过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来加以防范,但由于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的大事小事都实施监督是根本不可能,更何况监督是要付成本,有时这种付出可能相当大。可见,信息不对称为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创造了外部条件,债权人有着强烈的动机去了解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三、债权人对公司治理影晌有限
主要表现在:企业制度改革滞后,国有企业对国家的依赖,约束软化,银行商业化改革不彻底,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尤其是债券市场发育滞后,不能形成对企业有效的治理,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在我国公司债务结构中,上市公司的债务明显低于非上市公司,原因在于非上市公司的债务约束是一种软约束,企业的控制权并没有随着债务的增加而转移到债权人手中。但上市公司的债务普遍较低,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债务约束是一种较硬的约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要持续公开,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必须进行披露。如果上市以股权融资,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控制权很难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变更,因此进行股权融资,经营者的控制权不受影响。如果以债权融资,则逼迫经营者去发现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的项目。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表现为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仅用激励手段治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进行约束,以完善公司治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