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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的取证方式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大多数税务案件中,涉及的书证数量非常之多,例如有些追缴印花税的案件,涉税购销合同成千上万,而对税案有影响的只是合同性质、金额、日期,如果将所有合同都取证,工作量非常大,且没有必要,而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既能节省取证的人力物力,及时结案,同时又有利于后续案件档案的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另外,抽样取证的取证方式还能减少执法风险,提高案件质量。有些全部取证的案件,由于证据数量众多,税务人员专注于取证要证明的问题,没有留意到“拔出萝卜带出泥”,证据资料还有其他可疑的涉税问题,若没有对这些可疑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可能会带来执法风险,而采取抽样取证则可以技巧性地避开这些问题。
(二)当前抽样取证存在的问题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行政处罚法》仅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但对抽样取证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目前税务执法领域也尚未有规定“抽样取证”具体程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只有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内部工作规范中涉及到“抽样取证”,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iii]。理论界对“抽样取证”具体程序的探讨也很少,税务工作中基本由执法人员个人把握什么情况下可以抽样取证、怎样抽样取证。笔者认为,目前抽样取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抽样取证标准不统一
由于抽样取证适用没有具体标准,不同执法人员有不同的抽样取证方式。抽样取证比较随意,抽样的证据不具代表性。例如有些税务案件,抽样取证收入原始凭证时,由于凭证数量众多,于是在抽样取证基础上再次抽样取证,导致抽样证据与被抽样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反映整个会计做账流程,抽样的证据失去了代表性,达不到“以一部分反映总体,从而来确定总体情况性质”目的。
2、抽样取证的程序不规范
在税务执法中,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取证时程序不规范,不严谨,收集的证据效力不强。例如在采取抽样取证时,执法人员未要求证据持有人对抽样取证程序进行认可,仅凭执法人员自行抽样的证据资料就认定全部案件事实,证据效力不强,认定事实很容易被新的证据推翻,从而带来执法风险。
3、抽样取证的文书不完备。
目前税务执法中没有记录抽样取证情况的文书。例如税务案件中,证据无法显示行政执法采用了抽样取证方法。例如证据资料中有某年度的明细账,后附该年度某个月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但没有相应的书面说明佐证是该月的凭证及单据作为抽样取证的证据,这很容易引起取证不全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