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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高职院校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了根源分析,最后在阐述行政创新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高职院校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根源创新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是指高职院校凭借其结构和制度,通过组织、计划和实施等行动,积极发挥管理功能,引导全体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学校所有的资源,有效完成学校以教学为主中心的各项任务,实现其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高职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实现高职院校的目标。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体制是高职院校行政管理运行的保证,因此,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关键。
1.当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办学方向不明确,办学定位不清晰,办学特色不突出,教学改革不深入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反映出高职行政管理体制上所存在的缺陷。
1.1行政效率低下。
现有的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是由中等专业学校改建而来的,机构臃肿、管理理念落后和制度建设不健全是常见的弊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拖拖拉拉、办事程序复杂、管理职能交叉。这种局面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管理决策不科学,管理组织执行力欠缺,行政效率低下。
1.2行政权力泛化。
摘要:公共关系教学一直以来都是高校管理论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其所处的地位却很尴尬。本文指出了公共关系教学在高校行政管理专业中的意义,认为其举足轻重;然后进一步分析了其所处之现状,最后给出了几条可能走出困境的道路。
关键词:公共关系教学;行政管理专业;意义;现状;解决方案
公共关系学是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应该说,在行政管理的课程设置中,还是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公共关系学本身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仍依赖于其他学科的发展,尤其是管理学。于是,就产生了这么一种情况,一方面,公共关系学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很重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它的学科地位还不够高,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制约发展的因素太多,直接影响到了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根据对此现象的分析,笔者产生了三个疑问:一是公共关系教学对高校行政管理专业而言,究竟具有什么意义?毕竟,如果只谈意义的大小和重要程度未免过于抽象,研究成果也会流于形式,缺乏价值。二是在现实的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关系教学中,公共关系学本身究竟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现状?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充分地了解现实有利于我们对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并得出解决方案。三是如果现状不容乐观,如何才能走出困境?这是本文最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文写作之最终目的。
一、公共关系教学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意义。
考察公共关系教学对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意义,首先应该从两者的研究内容入手,寻找它们的共同区间,找到了这个区间,意义就显而易见了。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随着这门学科的发展,其研究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发展。概括地说,包括政府自身的结构、功能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的规律,具体地说,包括行政职能、行政环境、行政组织、行政首长与领导群体、国家公务员、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管理的方法与技术、行政效率与改革等等。由此可见,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面极其广泛,但它不可能真正做到面面俱到。而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组织与公众之间传播和沟通的行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它旨在通过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利用有效的传播和沟通手段,达成公众对组织的了解、认可与合作[1]。公共关系学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应用性,这就决定了学习这门学科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公共关系学所关心的内容恰恰是行政管理学所需要的,在行政管理学看来,公共关系学是一种极其有用的工具,行政管理学只需要提出需要的内容,公共关系学则根据需要去完成。所以,在管理类专业设置这门课程就显得十分重要,没有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就如同断了一臂。
归纳起来,公共关系学使攻读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认识到公共关系在现代管理中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学习和理解公共关系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了解和掌握组织与公众沟通的过程、手段和方法,最终的目的是努力培养现代公共关系意识,完善自身的公共关系素质,提高实际公共关系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运用到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去。
公共关系学是行政管理专业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课程之一,其理论部分是对行政管理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其实务部分是行政管理学生所必备的技能。
【摘要】目的:调查国内大型综合性医院青年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状况,探讨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的影响因素。方法:采用《医务工作者自主学习能力评价量表》《医务人员自主学习行为及环境简式问卷》,对北京、上海、广州12所大型综合性医院入职后1~5年的青年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及科研、继续教育状况进行调查,结合入职后的继续教育及科研状况,与其所在医院同期入职的临床医师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医院青年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总分及2个维度得分显著低于同期入职的临床医师;行政管理人员在学历提升情况和科研状况上落后于临床医师;相关分析结果显示,自主学习能力与作为第一作者数量、参与科研课题数量和负责科研课题数量均呈正相关;青年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行为及学习环境评分在多个维度显著低于临床医师。结论:青年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与同期入职的临床医师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医院应通过多种措施提高青年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
【关键词】医院管理;青年行政人员;自主学习;环境因素;组织行为学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建设一支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是医院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青年行政管理人员是医院管理队伍的生力军和储备力量,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决定着未来医院管理水平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医院管理逐步专业化,大型综合性医院的管理岗位对新入职者设置了较高起点,如需硕士以上学历、毕业院校应为“985”工程大学等。医院职工入职后的学习形式以自主学习为主[1]。青年人才入职后的成长和发展与其自主学习能力关系密切。自主学习能力是组织行为学和管理心理学研究的课题之一,一般指组织中的员工自觉确定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选择学习方法、监控学习过程、评价学习结果的能力,包括具备较好的学习动机、态度等意识特征,以及主动寻求与利用客观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等[2]。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青年行政管理人员与同期入职临床医生相比,在继续教育与科研工作方面逐渐落后,呈现出发展后劲不足的特点[1]。为了验证这一事实,本研究对北京、上海、广州12所大型综合性医院的青年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及科研、继续教育状况进行调查,并与其所在医院相同学历基础的临床医师对比,探讨行政管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的影响因素及改进措施,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职业生涯发展提供参考。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2019年1~2月,在北京、上海、广州选取12所大型综合性医院,从各医院抽取35周岁以下[3]、入职后1~5年(即入职第2年至第6年)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共178人作为研究组。其中男性57人(32.02%),女性121人(67.98%),平均年龄29.53±3.22岁;硕士研究生学历142人(79.78%),博士研究生学历36人(20.22%)。由于每年新入职临床医生数均为行政管理人员数的3倍及以上,故在上述医院与行政管理人员研究对象相同入职时间、性别、学历的医生群体中进行随机抽样,抽取178人作为对照组,对照组平均年龄29.86±3.12岁,两组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借鉴肖树芹等编制的《护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评价量表》[4-5],制订《医务工作者自主学习能力评价量表》,包括自我动机信念、任务分析、自我监控与调节、自我评价4个评价维度,共34个题目,每个题目评分为1~5分。对行政管理人员和临床医生进行问卷调查。自制《医务人员自主学习行为及环境简式问卷》,该问卷包括5个问题,每个问题从“完全不符合”到“完全符合”为1~5分,主要考查研究对象所在科室(部门)学习氛围和自身开展自主学习状况。由两组调查对象自愿提供入职后继续教育信息,发表科研论文、参与及主持科研课题状况等。与调查对象进行访谈,了解其对自主学习能力的实际看法,并征求其对毕业后自主学习、继续教育和科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共管理研究前沿阵地美国,从1984年始就有学者评估公共行政学的研究质量①,继之不断有学者加入到这个队伍,他们以博士学位论文和期刊杂志为分析基点,聚焦于公共行政文献中研究方法的质量问题[1]62。国内张成福于1996年发文[2]拉开我国行政学研究的“反思之幕”②。2005年,继中译本《公共行政研究:对理论与实践的反思》[1]出版后,国内学界纷纷借鉴其中的评估框架来检视我国行政学研究存在的方法问题,从初始的描述性分析转向量化评估。笔者认为,研究方法固然重要,亦是我国公共管理研究的“阿喀琉斯之踵”,但内容决定形式,研究主题是评估研究质量的一个更基本的因素,对学科知识的累积和内容体系的建构有着更根本的贡献。而在具有代表性的反思文献中,运用文献计量方法来比较全面检视我国公共行政学教材的论文仅有两篇③:曾峻[3]通过检视在国内9本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共管理教材,提出我国公共管理学教科书编著存在的问题,但由于该文发表较早,所选书目偏旧,样本偏少,所得结论局限于公共管理学(不包括公共行政学和行政管理学)教材;另一文[4]通过210本行政学教科书内容的研究,对行政学的范式转换进行经验检验,但是评估指标单一,未能充分挖掘教材所提供的信息,虽然210本教科书突破前述研究样本量的局限,但是国内教材的质量参差不齐,无所限制的扩大样本会影响研究结论的质量。基于以上考虑,本研究以典型样本为主,并把范围扩大到公共管理学类(包括行政管理学和公共行政学)的中外经典教材。
二、研究设计
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成熟,教材是其集中反映,而教材的章节正是这一学科研究内容的典型概括。因此,以经典教材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窥探这一学科的研究主题概貌。本研究选取中西经典教材为样本,并佐以中西比较。西方经典教材主要从“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经典译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典教材系列中挑选,辅之“公共管理学科系列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和“公共管理译丛”(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等译介国外学术成果的窗口,结合北大、清华、复旦、中大、厦大等高校的博士参考书目,最终筛选出10本出现频率较高的教材。样本分布为其中5本来自美国,余下5本分别来自英、法、澳、和日本④。国内教材的来源有三:一是在公共管理学界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其著述入选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国内学人文库的学者所编著的最新教材,力求每个获得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的985高校各挑一到两本教材,以反映这些高校的公共管理研究传统和状况;二是黄达强、夏书章等前辈早年编著的教材;三是台湾学者的5本教材。这三类教材(共24本⑤)的选取有利于作纵向和横向比较。基于评估需要,笔者从教材中提取以下指标制成统计量表,编码录入,以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1)出版年度。是指教材是哪一年出版的,若是国外的教材,则以版权页的时间为主。设计这一指标可以了解教材的新旧程度。(2)版本。是指教材出版到第几版,据此可以判断教材的受欢迎程度。版本越高,说明该教材越是被广泛使用。(3)国家。指教材在哪个国家出版,只要用于衡量国外教材选取的代表性。(4)写作情况。指该教材是专著、合著、编著还是主编,共四类。(5)章数。指该教材共有几章,把导论计算在内。(6)逻辑体系。指该教材的内容章节编排是否成逻辑体系,分别赋值1为是,0为否。可从教材的目录判断,或者作者的序言、译者序中寻找,次之则根据教材的内容来判定。(7)特色。指该教材的与众不同之处,例如《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一书是经典理论和案例的汇编,通过案例阐释概念理论;再如《行政科学》一书的行政法和比较行政的色彩浓厚等。(8)研究主题及其频数。研究主题大体与教材的章节名重合,有些章节名出于统计的需要笔者做些改动,以便归类。在所有样本中加总各类研究主题的出现频率和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9)页数。指该章节在教材中所占的页数,为了消减误差,由下一章的起始页减去本章的起始页得出。页数越多,表明该章节在教材中的分量越重。(10)重要程度。指该研究主题在教材中的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为不重要、2为一般重要、3为比较重要)。通过计算该教材中所有研究主题的页数的平均值、中位数、标准差、最大值和最小值,据此来判断。(11)变动情况。指该研究主题是否是新版教材中的新增加章节,或者是指该研究主题在修订版教材中大幅度改动,分别赋值1为是,0为否。我们可以通过新旧版教材的对比,或者作者的再版序言中得知。
三、结果分析与比较
(一)教材命名与范式转变所选样本中从书名来看,国外没有一本教材命名为“公共管理学”的⑥,与国内的教材形成鲜明对比,正如另外一项研究[5]所发现的,国外仍以传统公共行政为主流,其他新兴范式亦有反映。除老教材和该领域的前辈夏书章、黄达强、竺乾威等人,台湾学者也偏好取名为“行政(管理)学”或者“公共行政学”外,国内的新版教材都命名为“公共管理学”。这一教材取名的不同,是否反映西方和国内学者关于公共行政学范式变迁的不同看法?有学者为此通过210本行政学教科书的内容研究,发现从传统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虽然在内容安排上有差异,但只是在相同的“管理主义”价值观取向下进行的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行政学范式没有发生转换[4]。国外学者似乎对在公共管理中应用“范式变迁”不太感兴趣,只有欧文•休斯主张新公共管理不同于传统的公共行政,但他同时指出范式变迁是一个渐进过程,“管理主义改革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6]笔者也试图在国内教材中寻找编著者命名的初衷,发现公共管理学作为当代政府管理的研究新潮遇到了诸多的难题和大量批评,它并未形成统一的成熟的理论框架及范式;“公共管理”话语的生成与流行大概与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确立公共管理学为管理学门类一级学科有关,只能以此来解释教材易名的原委。
(二)版本、编著与经典国外教材版本的均值为3.7,其中《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已是第八版,其次《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是第七版,均是经典之作。相反,国内的教材82.6%都是第一版,虽教材名目众多,且是新近出版,然多是相互抄袭,鲜有新意。只有夏老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已出版四次,其它影响较大的教材如陈振明主编的《公共管理学———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竺乾威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已出版三次),张国庆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已出版三次),陈德禹编著的《行政管理》(修订2版)等。版本越高,表明该教材越是受到读者欢迎;出版越早,多被誉为经典。究其原因,国内的行政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八十年代才起步,虽处于快速发展中,但知识体系的积累缓慢,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更是任重道远;与美国将近一百年的公共行政学科发展史相比,仍属年轻后辈的学习阶段。经典教材是多方面的因素铸就,更需学科历史文化的积淀与传承,“新”是建立在“旧”的基础上。教材的编著情况也印证这一点,所选样本中国外的教材60%是专著,30%是合著,只有一本《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是主编。而国内的71%为主编,2本为编著,只有5本为著⑦,而这5本中只有一本是大陆的,另外4本是台湾的。一般来说,主编的教材很难保证教材整体的质量,因编写者的素质而良莠不齐,很难引为经典之作(除非是学科的开山之作,譬如夏书章、黄达强主编的教材,即使这样,也只能堪称国内经典)。这种“知识生产方式”即几个人、十几个人写一本教材,东拼西凑,“洋为中用”,内容充斥着相互“借鉴”、相互克隆的东西,结果只能停留于低水平重复的状态。这也可解释为什么国内教材短短几年间雨后春笋般的涌现而经典甚少,主编的教材往往写作周期较短,有如饮食中的快餐,而经典教材则如炖品,需文火慢慢烹制。
(三)章数、页数与逻辑体系国外教材的章数均值为14,众数为13和14,最大值20(西尾胜的《行政学》)和最小值8(德巴什的《行政科学》);国内教材的章数均值为13.47,众数为13,最小值8(张国庆主编的《公共行政学》),最大值24(江明修著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与社会实践》)。从以上统计值来看,结论比较一致,教材一般13到14章为宜(包括导论),而每章的篇幅多大呢?以国外教材为例,总页数均值为480.4,如按14章来算,则每章占34.31页,和每本教材章节的页数均值36.92大体相当。而教材的章节编排是否成逻辑体系?分析结果表明,国外教材70%有着内在的逻辑体系,而国内教材章节的前后逻辑关系不明显,对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组织、行政领导、人事行政、财务行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改革与发展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等传统模块内容进行任意取舍编排,似乎谁先谁后无关大碍,走近了所谓的“教材丛林”。恰如某学者所言,“教材篇章安排依旧延续了过去模式的做法,至于这些模块之间的有机联系是什么,语焉不详,结果给人一种零乱的感觉,现有研究更没有自觉去寻找整个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缺乏一条红线,一个核心把来自各方面的知识串联起来”。[3]虽然国内教材章节的逻辑体系不明晰,但其编排套路仍可归为三种:其一,多数教科书(54.17%)因循以往行政学模块式做法,在教材编写体系上主要是以政府管理过程为主线,篇章安排沿袭怀特《行政学概论》(1930年)的基本套路,杰出代表者为夏书章、王乐夫编著的《行政管理学》,竺乾威主编的《公共行政学》。其二,受休斯的《公共管理导论》影响,按照当前流行的西方公共管理范式进行编著,注重将工商管理的技术、方法与工具如绩效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等引入到公共部门管理中来。这类教材(占到33.33%)近年陆续出版,典型代表为陈振明主编的《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其三,将传统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模式相结合进行编著,试图在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融入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这类教材居少数,只有12.5%,以张国庆主编的《公共行政学》为代表。
引言
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1].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2].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3]、理论商榷[4]、理论评述[5],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力(利)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依赖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形成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力(利)格局的结构性均衡。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力(利)结构性均衡的对策。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由于存在着价值判断与解读方法的区别,行政法学范式必然是多样的。在传统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对等或者不平等,被视作行政法的固有现象,这种解释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1、行政法的失衡类型
在平衡论者看来,尽管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行政法的失衡现象也因此千差万别,但概而言之,行政法的失衡类型主要有两种:
失衡类型一: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当行政法被定位为治民之法时,就决定了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从而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失衡。一方面,行政权过大、过强。行政权的运作领域过大,行政法授权行政主体进入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领域;或者行政权的强度过大,行政法授予行政主体过多的实施强制性行政的权力;而且,行政法偏重于实体授权,严重缺失制约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制度。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小、过弱。行政法赋予相对方的权利范围过小,不合理地剥夺了应属自治、自主范围的权利[6];或者相对方的权利过弱、权利结构不合理,不能依赖行政程序与行政主体博弈。概而言之,此种类型的行政法失衡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只是片面地制约相对方、缺乏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法机制欠缺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功能;行政法制度结构不协调,重实体授权、轻程序制约,重行政效率、轻公平保护,重行政管理、轻监督行政;这就必然导致行政法权力(利)结构的失衡。
摘要:本文在考察和分析高校构建服务型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体系的理论及实践背景的基础上,对“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内涵与特征进行了探讨,并提出高校构建服务型行政管理体系的基本路径和相关措施。
关键词: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体系;路径
近年来,“服务行政”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自2004年2月21日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更是掀起了一场对构建“服务型政府”或“服务型行政管理体系”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浪潮。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下,国内高校在探索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道路上也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一、高校构建服务型行政管理体系的理论与实践背景
学术界有关“服务行政”和“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的理论探讨、各级政府机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探索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为高校构建服务型行政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关于“服务行政”的理论探讨
“服务行政”一词最早见于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ErnstForsthoff)发表于1938年的代表作《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1]。在国内,“服务行政”思想的提出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台湾学者陈新民在《公法学札记》一书及其他一些相关文章中对福斯多夫提出的“服务行政”概念进行了介绍与解读[2]。此时,大陆的一些学者也开始意识到建立服务行政的必要性。郭道晖指出,在市场经济中,最好的政府应是以行政权力为人民权利服务的政府[3]。陶学荣认为,要不断创新行政体制,增强其适应性,使之适应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不断增多的对政府行政服务功能的需要[4]。张成福认为,“管制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冲突是公共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冲突的主要表现之一。在他看来,应当要使公共行政由国家权力的载体过渡为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实体[5]。崔卓兰也提出要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融为一体,树立“管理即是服务”的思维模式[6]。张康之则把历史上的行政分为三种模式:统治行政、管理行政和服务行政[7]。在他看来,人类社会行政模式经历了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服务行政”的演进过程,建构“服务行政模式”是人类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马敬仁也明确指出,“服务行政”将是我国政府、企业和社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8]。从此,公共行政将走向服务行政逐步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对“服务行政”的内涵与特征进行更深入的探究。沈荣华指出,可以从观念、功能、本质这三维角度来考察服务行政的内涵结构。从观念上讲,服务行政应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确立亲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功能上讲,服务行政就是要转变政府的角色,使政府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要以出于公心、服从民意、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己任;从本质上讲,服务行政应以人民为主体,使政府充分发挥社会公共事务的服务性功能[9]。
学者张康之在不同的文章中对服务行政模式的特征做了深入的探讨。在张康之看来,在社会主义公共行政模式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是一种行政观念,而且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的一种制度。首先,服务行政是服务本位的行政。服务行政必然会继承管理行政中的全部社会管理职能,但服务行政的管理是建立在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基础上的,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10]。其次,服务行政是公民本位的行政。服务型政府将彻底抛弃旧的治民观念或“为民作主”的观念,而确立为民服务和“人民作主”的理念,“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11];第三,服务行政是社会本位的行政,“服务型政府坚持以社会为本位,在市场经济条件和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培育社会自主运行的健全机制,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即使存在着对社会的控制和干预也是从属于服务的目的[11];第四,服务行政是公正的行政。张康之认为,统治行政中不存在公正,管理行政中的公正也只是一种虚假的公正,而服务行政“要求行政人员的被授权完全用来为行政客体的服务上,不允许行政主体的个人私利渗入其中,整个社会的任何一种力量,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团体,作为行政客体,都是服务的对象,行政人员平等地对待一切服务对象,所以就能够实现公正行政”[7]。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总结治国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行政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不仅表现为立法机关及时制订治安、工商、税务、金融、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行政法,使得部门行政法体系日渐完善;还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基本上能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更表现为成功地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基本的行政法律,例如,《行政诉讼法》(1989)的出台,改变了传统行政法重视行政权、轻视公民权的不恰当作法,既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最近10多年相继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等重要法律、法规,基本上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的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入世前后,我国有关机关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WTO法律及我所作的承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大清理,及时进行立、改、废,这样既保证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又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鲜明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此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定工作也被提上了立法议程,这些即将出台的行政法律,必将进一步丰富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论文百事通
历史经验表明,一国行政法制建设,既不能与其法律传统一刀两断,更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结构,行政法制建设只有通过对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创造性改造,不断地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改善行政执法水平、健全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及时地回应行政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由于行政法制建设所依赖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演变具有历史连续性,因此,我们就有可能通过解释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描述分析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比较理性地预测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概而言之,影响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动因包括五个方面:
第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最基本动因。从世界范围看,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覆盖了全球的绝大部分经济领域。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正逐步改变着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就中国而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加上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原有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产生了较大冲击,直接推动着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
第
二、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是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在制度层面上的反映。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着与其联系密切的行政法制的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成就斐然,这就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更上一层楼”准备了基础。
编者按:本文从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这两方面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研究行政法学基础理论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本文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有参考意义。
内容提要:我们究竟需要构建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科?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法的基础价值取向应当是“控权”和“服务”,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控权和服务是双向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两个基本支点。
关键词: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控权服务
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或者说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一直是上世纪特别是近半个世纪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议题,也是争论不休、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从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国长期否认行政法和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并深深影响整个普通法系而具有全新意义的行政法。各国历史及各国立法与司法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世纪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本身的性质与目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众说纷纭。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是这门学科的核心。新中国第一篇探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论文,应当首推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等于1983年撰写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该文载于《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其主要观点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论”。迄今为止,已有不少教材和著作以及50多篇论文涉及同一论题。但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未解决,相反,对此却引发了学界不尽的探索。依笔者看来,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实质上是在回答行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具体说来,必须回答这样两个基本的命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门行政法学?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两个命题实际上解答了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什么?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什么”不能推导出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反之亦然。规范行政法学旨在研究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两个命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学派(说得准确些,是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没有形成流派)。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该说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1]
第二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该学说被行政法学者称为“控权论”。……控权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该理论认为,行政法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第二,有关行使行政权要件的法律。……第三,有关对不法行政行为补救的法律。……该学说认为,行政法学仅仅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2]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该学说又称为“平衡论”。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的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理论最早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1,题目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该学说在我国已有与管理说相抗衡之势。平衡论的主要论点如下:(一)行政法的本质是平衡法……(二)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三)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四)行政法的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平衡。(五)平衡论的理论依据。(六)平衡是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指导。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