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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到位的保护和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新问题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应当说,知识产权的批判探究和策略探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新问题。面对中国目前这种侵权严重和权利滥用同样严重的复杂状况,在如何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新问题上,中国法院的观点似乎比我们许多学者的观点更为可取。
[关键字]:知识产权保护定位
[论文正文]:
近年来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专利对医药的保护和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之间的失衡,等等。这些新问题,引起许多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是必然的。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重的,正如一位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所说,在探索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重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新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在科技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永远缺少能和外国企业竞争的核心技术。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并拟出种种名为“最新”的方案引导别人去吃大锅饭,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作者,在侵权人以各种手段打压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们并非为私利而是为更多被侵权作者的利益,为繁荣文化创作而斗争。侵权人则无论冠冕堂皇地说些什么,却始终不敢触及自己靠侵权和欺世的“发家史”,不敢谈及非法获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这是人们很轻易注重到的。
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发展中国家的抗争,从制度总体的层面上,从未奏效过。1967年《伯尔尼公约》修订的失败,1985年大多数国家反对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失败,Trips协议谈判时,秘鲁和巴西等国建议的失败,都是实例。我们在经济实力尚无法和发达国家抗衡的今天,是接受对我们确有弊端的制度,然后探究如何趋利避害,还是站出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再度发起一次1969年或1985年那样的战争,力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从Trips协议退回来,退到对发展中国家较为公平的制度?也是确定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大新问题。
此外,许多人在抱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时,经常提到美国20世纪三十年代、日本20世纪六七十年代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似,而当时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比我们现在低得多。这种对比用以反诘日、美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的指责,是可以的。但假如用来支持它们要求降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水平,或批评我国不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属于没有历史地看新问题。20世纪七十年代之前,国际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基本没有开始。我们假如在今天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那么在一国的小范围内看,这种坚持可能是合理的,而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惟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我国达到现在这种备受许多国内学者指责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水平,的确是只有“不畏浮云遮望眼”的身居最高层者才能作出的决断。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在世界科技的最高端,必须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使知识产权制度有利的一面不断得到发挥,不利的一面不断受到遏制,除了靠立法之外,就主要靠执法了。而在知识产权执法中,法院的功能永远是在首位的。因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行政执法的功能,在国外、在中国均是逐步让位于司法的。由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行文总的讲尚未完全摆脱传统立法“宜粗不宜细”之弊,故法官对法的解释、法官的酌处权,进而中国法官的素质、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结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对于偶然的、仅仅因过失的侵权,和反复的、故意的侵权不加区分,同样处理,既是许多人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主要原因,也是许多人认为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个新问题既要有更加细化的法律,也要有更合理的司法解释和更高的法官素质。假如大家注重到,面对中国目前这种侵权严重和权利滥用同样严重的复杂状况,在如何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新问题上,中国法院的观点似乎比我们许多学者的观点更为可取。
在立法之外的策略方面,国际组织(包括欧盟之类地区性国际组织)的立法及探究结果对我们的影响,外国(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立法及国家学说对我们的影响,我们均应探究。此外,假如多个外国联手将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更应当探究。例如,对于我们发明专利的短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固然可以通过把紧专利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那终究不是长远之计。试想,美、日、欧等在传统技术专利方面“标准化”发展,曾给并正给我们的产品出口带来不利,假如美、日(或再加上几个其他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假如实施“金融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那么会给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何种影响,会不会把我们挤出国际金融市场?这就不仅仅是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能够解决的新问题了。在这些方面作出较深入的探究,有助于我们拿出策略,“趋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