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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新兴技术不断创新、消费市场持续发展及互联网消费金融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如火如荼,迅速发展,对传统资本配置方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但是受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信息不对称、交易流程复杂的影响,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平衡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消费金融风险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核心。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消费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人工智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收入上升,物质生活日益丰富,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人们消费习惯和观念不断革新,各类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消费金融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各种信贷支持,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快速发展。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互联网零售额5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8000多亿,达互联网零售额16%的占比。此外,根据毕马威会计事务所预计,2017年至2027年,我国消费金融信贷规模将占到总体信贷规模的10%,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资产证券化,将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低流动性资产打包形成基础资产池,通过结构化设计,以证券的方式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满足企业资金流动性需求。2017年我国消费信贷ABS项目取得了喷井式的增长,根据Wind金融终端统计,2017年在我国交易所交易的企业ABS中,消费信贷ABS为37.6%,占市场交易的比重最大。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指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消费分期平台和网络借贷平台等类金融机构及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主要用于除购买房屋和汽车以外的个人日常及非日常消费,具有无担保、无抵押、短期、小额等特点。互联网消费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与科学技术的有机结合,创新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发展金融服务新业态,在我国的发展呈现市场参与主体众多、业务运行模式多样、资金来源广泛、深层次的场景嵌入、泛社交化趋势增强等特征和趋势。作为消费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产品创新与资本布局的方式参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公司以小额、分散的个人消费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服务对象为境内居民个人,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阿里巴巴、京东两大电商巨头通过附属的金融服务提供主体蚂蚁金服、京东金融向消费者提供蚂蚁借呗、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信贷服务;作为传统耐用消费品销售大型企业,海尔、TCL等依托自身的电商系统,联合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分期平台、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服务,主要以小额分期贷款为主,阿里、京东及海尔等主体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中坚力量。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ABS对消费金融支持的重要性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上升,生活水平提高,消费习惯发生了改变,提前适度消费的意识增强,消费需求加大,个人消费市场潜力巨大,消费信贷的需求持续攀升,互联网电商平台井喷式发展,并利用消费金融服务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形成新的业务融资方式。2012年以来,各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消费金融业务,人民币短期消费余额同比增幅达20%以上,消费金融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增长。1.ABS为消费金融资本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消费金融资产具有天然的相对优势,由于基础资产良好,经过初期的现金流测算、内部增信和破产隔离等方式,可以通过ABS的方式对接资金。伴随消费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ABS成为消费金融机构新的融资突破口,可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消费金融期限短、权益分散、风险低,可以使投资者根据其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将资金匹配到相应的优质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品牌宣传效应。成功通过ABS获得融资的机构,将得到行业、媒体的广泛关注,获得一定的品牌溢价。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其一,发起机构筛选符合标准的基础资产(缺乏流动性,但有可预测现金流的消费贷款),将其打包为可供交易的资产池出售给信托公司;其二,信托公司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产支持证券为发起机构融资;其三,信托公司和发起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提供相关服务;其四,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保管信托资金并支付投资收益。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分析
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了金融市场创新,与此同时,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监管措施的滞后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现状1.政策制度不断完善。2005年第一次资产证券化试点到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和金额直线上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为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大力发展“互联网+”的相关指导意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加快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推动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促进其改革创新。2.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速。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信贷规模为22.8万亿元,2017年为25万亿元,同比增长10%。但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渗透率还不够高,2017年的渗透率仅3.1%,由此可见,未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拥有巨大的发展机会。3.ABS市场潜力巨大。根据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平台统计,2014年以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发行的ABS产品数量为零,2014年消费金融领域第一只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2015年,第一单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发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七只,发行规模为138.44亿元。2017年发行产品70余只,发行规模超过1600亿元,其中50%为了确保相关结论的有效性,对回归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鉴于企业专利申请具有滞后性,本文将用t+1期的专利申请量和发明申请量作为解释变量来衡量企业的创新产出和创新质量。在对假设H2进行检验时,上述结果可能是由于VC对行业技术的理解和经验使它更能选择创新能力好的企业造成的(选择效应)。为了进一步控制内生性问题,我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ScoreMatching,简称PSM),在多个维度将有VC参与的企业跟与其特征相似的没有VC参与的企业进行匹配,进行分样本的回归来验证H2。结果与之前结论一致,说明本文的结果是稳健的,限于篇幅具体结果省略。五、结论研究结果显示:其一,融资约束显著的负向作用于技术创新,具体表现为企业SA指数与发明申请量和专利申请量呈负相关关系。其二,VC能够有效的缓解融资约束对技术创新的负向影响。本文揭示了融资约束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为国家利用资本市场推进创新战略提供了经验证据。
参考文献
[2]张杰,芦哲,郑文平,etal.融资约束、融资渠道与企业R&D投入[J].世界经济,2012,(10):66-90.
[3]贺勇,刘冬荣.融资约束、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支持与R&D投入———来自民营高科技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科学学研究,2011,29(11):1685-1695.
作者:景春园 单位:兰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