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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就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作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进一步提升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自上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资产证券化后,引起了各国企业的广泛关注,促进了企业资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了国际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相关法规也不完善,因此,在资产证券化推行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问题,银行、企业权益人、税收、会计工作以及该操作所承担的其他风险,都是决定企业是否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参与各方只有做好自身的调整应对,才能提升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效果,保证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一、概述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自身资产中流动性较差,但是能在未来产生收益的资产重新进行专业化的分离和重组(重组后的资产被称为基础资产,且具备一定的资产信用价值),并通过证券的方式对市场中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投资者认购证券,企业借此获取支撑和维持企业自身正常运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手段,其既满足了企业所需的资金支持,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流通价值,使得企业运营更具灵活性,避免了资产闲置问题,并且可有效的改善企业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的状况。资产证券化主要作用如下:(1)可以有效地改善企业运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缺乏的问题,资产证券化可以让企业获得长期有效的灵活资金,以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资金需求。(2)企业资产证券化所需投入的成本较低,在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对降低资金耗损,提升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3)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的缓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将闲置资产以证券的形式出售后,盘活了资产,资产证券交易所获取的资金可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探讨
(一)会计处理1.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移终止确认问题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1)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和收益进行转移,则资产可以进行终止确认;(2)原始权益人保留了基础资产所有权的所有风险和收益,未对其进行转移,将基础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作为抵押融资的一种形式,则资产转移不能进行终止确认;(3)介于(1)和(2)之间,既没有全部转移也没有全部保留,则需要了解原始权益人对于基础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存在,若原始权益人放弃控制权则可终止确认,若保留控制权,则资产转移不具备终止确认的条件。由上述描述可以得出原始权益人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的流程为:判断基础资产的转移是否改变了现金流量的净现值,若发生实质改变,则判定基础资产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被转移至了SPV(其他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基础资产视为可真实出售,此时可以终止确认该基础资产。若未发生改变,则表示原始权益人保留了基础资产所有权的收益与风险,则应视其为抵押融资。若介于两者间则应根据基础资产的控制权进行判断。判断原始权益人资产证券化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主要有后续涉入法以及实质风险收益法两种方式,其中对于后续涉入法而言,其摈弃了“控制权转移”所制定的标准,与控制权转移标准相比,有标准简单的优势,且判断时只需确认证券化资产的转让进程是否有条件。而实质风险收益法则以全部的实质风险是否转移到了SPV为判断标准。2.原始权益人对SPV(特殊目的载体)的合并问题实际操作中,原始权益人会将基础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转入方,由于原始权益人并未放弃对基础资产所有权的控制权,所以转入方实际并没有权利单独出售基础资产。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背景下,如果企业遭遇破产裁决,那么该计划下的证券化资产将有可能受到企业债权人的追偿,从而导致该部分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效力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原始权益人的信誉及其财务状况等因素也直接影响着资产证券发行的利率。因此,原始权益人出于自身利益以及声誉方面考虑,信用度良好的企业在证券化产品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以超出发行价较高的价格对基础资产予以回购,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原始权益人放弃资产控制权的主要判断依据。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中,通常原始权益人仍然对资产有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权利,因此,作为资产的决策者,应该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明确其具体决策权利,确认其是作为主要负责人还是作为人参与其中。在对原始权益人的决策权利进行判断时,应对原始权益人所占有的证券交易利益比例以及可变动性进行综合考虑,若在SPV中享有的利益占比较大且具有财务重大性,则需要原始权益人对SPV进行合并,如果占比较小,SPV则不被纳入合并范围。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最为主要的几个税种,企业资产证券化在税务处理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原始权益人依据自身的需求,将基础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风险转移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发起设立SPV,此时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所有权的控制权有两种情形,即保留所有权和不保留所有权,这两种方式所涉及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有很大的区别。保留基础资产所有权的控制权,则表示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始权益人,且不存在税收影响证券化收益的问题,此时不讨论保有基础资产所有权的税收问题。不保留基础资产所有权的控制权,则代表该资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将会产生税收影响效应,且该资产将不会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此时需要对其进行税务处理。(1)所得税对原始受益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且不保留所有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按照销售业务处理所得税。当资产证券产品的销售价格大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则产生销售收益,此时企业需要按照销售收益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当销售价格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会产生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抵扣时需要到税务机关就损失进行备案。(2)增值税基础资产转让的流转税判定难度相对比较大,而判定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是否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若基础资产具有特定的现金流入权利,则不属于资产或者服务范畴,因此,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否则,需要缴纳增值税。(3)印花税该环节资产证券化不产生印花税。
2.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销售环节(1)所得税原始受益人销售资产证券所得收入与当时购入资产时的支出可能存在差异,若收入大于资产账面价值,SPV取得的收益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缴纳。当SPV从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或者支付人取得收益时,应确认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缴纳的税金可以直接由管理人从其收入中代扣代缴。当SPV支付信贷机构本金和收益时,这部分本金和收益已经完税,信贷机构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原始受益人转让的基础资产可以是债权类的资产,例如银行贷款、企业应收账款等,这些债权类资产在形成基础资产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因此,这类债券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若转让资产为非债券类资产,则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3)印花税受托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依据现行的印花税法规,资产产权转移凭据需要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予投资者的凭据涉及印花税纳税范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虽发展空间较大,但在推进的过程中必将面临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各参与方加强研究,注重政策法规调控,积极应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企业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做好各项资产的评估,进一步提升资产证券化的合理性、专业性。同时,国家需要构建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机会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和市场的约束,确保经济市场的和谐和稳定,为推动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稳定以及健康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思菊.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17.
[2]林华,葛乾达,黄长清.资产证券化税收处理及问题[J].金融会计,2015(11).
作者:成宝红 单位:中铁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