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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现代化的高速推动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谓是瞬息万变,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科学的、合理的修改这两部法律,并在相关方面的衔接问题上加以注意,是有序、健康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
关键词:
公司法;证券法;修改;衔接
一、引言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进入修改程序,实践部门和理论界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开展了各种讨论,法律制定者也开听证会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修改的时候需要协调两部法律,将它们的适用范围和场合相互衔接,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二、两种法律修改过程中的立法协调
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属于商业法律体系,它们的调整对象都涉及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在两者的地位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派系,一种认为它们是关系法关系,另一种认为它们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笔者认为朱慈蕴教授的观点更加合理,他认为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具有交易法和组织法的规范,只是两者的突出点不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非常重要的、紧密联系的平行法。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法和证券法,甚至与相当数量的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存在严重的冲突。例如,在股份公司的创立形式问题上,公司法规定了发起创办和募集创立,可是实务中要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创立股份公司是不可行的;又例如,公司法规定治理部门不能有独立的董事,但是,实际上,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根据证监会的规章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等。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迅猛发展和市场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走向成熟,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不协调,引发了很多弊端,甚至成为资本市场向上发展的阻碍。为了使两部法律存在的各种冲突被尽快解决,发挥它们的作用,在它们的修改过程中要注意相互衔接。
三、公司法与证券法存在的主要冲突
(一)股份公司设立方式问题上的冲突现行公司法第三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公司部门结构做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并分别给出了两种方式的定义。但是,在实务中,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被设立需要经过复杂的手续。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在我国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从三个阶段采取手段。第一阶段,在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正式投入使用之前,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通过定向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两种方式,只有很少数采用募集设立。但是很快就出现弊端,不少定向募集公司忽略比例和范围的发行内部职工股,从而导致本应属于公司内部的股份握在太多公司外的人手上,严重搅乱了当时的经济体系。第二阶段,1994年的公司法投入使用到2000年3月这段时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通过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两种方式。由于大量定向募集公司的上市,新的问题再次出现:大量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存在造假现象,虚构业绩,一旦公司上市,就会立马显形,亏损是必然结果。第三阶段,2000年3月16日之后,股份公司的设立只能通过发起设立这一种形式。这显然和现行公司法存在冲突。
(二)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问题上的冲突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时,只要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条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就可以设立。但是,绝大部分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后才能展示出股份公司的优势。按照现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实现公开募集股份,三类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一类是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第二类是满足募集设立的条件;第三类是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关于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从这里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在股份公司的设立的有关规定上,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互相矛盾的,两者不能衔接起来。其中,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和公开发行股份条件这两方面的规定是矛盾的焦点。
(三)股份公司资金增减问题上的冲突公司资本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就是增资和减资,股份公司是合资公司,这种公司的增资和减资的发生的频率很高,而且非常灵活。从理论上说,公司的增资分为两种:实质增资和非实质增资;公司的减资也分为两种:注销资本和股东减少。但是,现行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具体表现为三点:第一,公司增资的法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公司实践产生的增资方式五花八门,过于繁杂;第二,公司减资的法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类似非流通股份股东退出公司等的严重问题;第三,股份公司资金增减的条件和程序相关的规定太少,实务操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法律纠纷经常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衔接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必须联动的设计和实践两种法律,才能使得两部法律得到深入的、全面的改革。为了使得公司法和证券法更公正、科学的为整个社会服务以及顺应时代的要求,相关人员要走的路还很长,要抓住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且一一去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12,05:6-24.
[2]王保树.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联动进行[J].清华金融评论,2014,11:81-84.
作者:王芳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