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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产品,近几年来在我国的发展呈直线上升趋势,但其应用过程中却存在着底层资产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透明性等特点天然适合创造透明的信任机制,该机制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可解决资产证券化固有的信息披露问题。但目前我国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仍存在着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新型证券关系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关系难以定义的问题,这对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也为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面对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缺位的现状,立法者和监管部门应当在技术与规范中寻找平衡点,同时借鉴域外监管创新手段,循序渐进地进行风险控制和有效监管。
关键词: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平衡监管;监管创新;监管沙盒
一、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应用
区块链是指在一种对等的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①资产证券化(ABS)业务是指以稳定的基础资产为基础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真实稳定性是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运营的必要前提,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业务链条长、参与主体过多、底层资产不透明等固有问题,区块链的透明与可信规则刚好填补了资产证券化的固有缺陷。从资产证券化的活动流程来看,它包括资产形成与尽职调查,特定目的载体(SPV)设立,对资产未来现金流进行结构化的处理和评级,资产支持证券承销与存续期管理,在每个阶段中,区块链都可得以应用。②
(一)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实例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产品一直处于创新发展阶段,其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符合总理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理念,区块链技术结合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区块链技术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楚真实地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中,使得该项目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够看透项目基础资产,进行完全信息披露,从而使主体信用评级和项目信用评级分离。截至目前,资产证券化结合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共落地实施5例,具体见表1。除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产品外,目前还有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一体化交易体系平台,例如国金ABS云与京东ABS云。其主要功能为利用该平台的区块链技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进行标准电子化,从而可以应用到各个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实现基础资产透明可与资金项目迅速对接。
(二)区块链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优势1.区块链技术可充分解决资产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是确保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以及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但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随时披露或发行方恶意隐瞒信息等原因,导致市场上的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到准确信息,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则可解决这一问题。将区块链技术融入资产证券化全流程的过程即为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信息和现金流量写入区块链的网络节点中,区块链中的每一个节点都公开透明且不可更改,可以让数量众多的参与者清楚直观地了解基础资产,从而实现信息透明公开。同时,区块链技术的自动化将交易过程数字化且完整记录,实现数据实时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而提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能力。③2.区块链技术可提高资产证券化效率。利用区块链技术将基础资产的全部信息数据可视化,即可快速有效地筛选出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对基础资产进行数据分析即可为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提供详实数据以增强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缩短业务流程。此外,证券的发行、结算、交收等环节都可突破传统的证券登记存管体系,在区块链总账本上以全链公证的更简便的方式进行。区块链通过实现对整个资产池存续期严格地跟踪和监控,为证券化产品以及市场提供透明、安全的平台,同时增加二级市场交易的流动性,以促进资产证券化业态的良性循环发展,有利于产品市场的繁荣。④可以说,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打破了传统的证券交易模式,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效率,但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待后文论述。3.区块链技术有利于降低资产证券化系统性风险。区块链作为全公开、透明化的网络状系统,任何一个处在其网状结构上的节点都可穿透式地了解所有信息,投资者可及时地了解到该项目所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利用区块链特有的智能合约功能可设置流程中的各个时间阈值、金钱阈值、违约机制、担保设定、合约终止等环节,触发行为产生即自动引起相应环节运行,以保障资产证券化流程顺利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二、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
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上的运用完全颠覆了传统的证券交易模式,在承认区块链技术优点众多的前提下,也要意识到区块链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一)既有法律的滞后对新兴技术的不适应性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已经制定的《证券法》等法律面对新型证券关系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面对区块链技术下的资产证券化,现行《证券法》对其进行法律定义时存在着主体属性不明、客体难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被打破等问题。在现有的资产证券化运行体系内,虽然参与主体众多,产品链条较长,但其主体都可在《证券法》中找到对应的法律主体,仍属于《证券法》调整的范围。当区块链技术融入资产证券化后,区块链系统的代码编写者、软件开发者、系统所有者和提供者、网络节点的法律属性目前无法在《证券法》进行合适的界定,但这些主体又确实参与了资产证券化过程,如不对其进行法律界定,将会影响后续监管以及责任认定。例如在区块链网络中,各个节点经去中心化后只有私钥才能确定该节点的具体信息,当私钥丢失时如何确认该节点所有权?当该节点违法时如何对拥有该节点私钥的个人进行责任认定?这些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规制。资产证券化中的客体应当为其基础资产,区块链的应用可以迅速筛选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此环节并未产生法律风险,但当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支撑的证券进行交易时,其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为电子化证券,将资产证券化放入区块链的体系下后,区块链技术对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交易进行数字化加密处理以完成,该过程脱离了证券交易所与券商的监管,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界定为列举式,即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对于该类数字证券我国《证券法》目前也无法对其属性进行认定。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将依靠区块链技术发行的ICO(代币)的法律属性视为证券。因此,区块链模式下证券交易中法律关系客体的确定也应当为立法者规范的重点。在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关系,如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资产与投资者、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部门与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而在区块链的穿透式结构下,传统的券商、证券交易所似乎都可不必存在,导致传统的证券法律关系被打破,投资者、券商、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面临着“回炉重造”的境况。
(二)智能合约的形式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冲击智能合约是指在区块链中对基础资产及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时间阈值、金钱阈值、违约条件、解除条件等进行预先设置,后续由区块链预设的程序对该协议进行强制执行。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可以对基础资产进行快速筛选、自动进行证券交易等以加快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但在现实环境中,往往存在着补充协议、修改协议、暂缓执行等外部因素引起的协议无法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此时区块链的不可更改性恰恰也成为了智能合约的弊端之一。此外,《合同法》在订立和实施过程中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诸多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不安抗辩权、代位权等等,智能合约在自动执行过程中因其强制性导致这些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有效运行,与《合同法》产生冲突。我国目前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据力,但对于以编码形式存在的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法律和司法实践尚未对其进行规定。
(三)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局限性区块链技术的介入使得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础资产完全透明可视化,一级市场发行效率加快,二级交易市场由交易者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模式变为交易者直接点对点进行交易。但一级发行市场的效率提高和二级市场的点对点交易是以绕开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为代价实现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是《证券法》设置的维护交易秩序、识别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职能的专门机构。证券交易绕开中介机构看似提高了交易效率实则避开了相应的监管,以致《证券法》赋予中介机构的职能无法实现。当不法分子利用该监管漏洞同时结合区块链技术本身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的特点,利用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在其二级市场上进行洗钱和非法融资,不仅加大了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也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趋势
搭载了区块链技术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面对区块链技术引起的证券法律关系的变革以及证券市场监管困境,需要立法者与监管者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规范之间进行平衡,同时借鉴域外相关技术立法的先进理念对《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机构职能进行修改,从而将技术的发展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一)技术创新与法律滞后的矛盾化解:技术与规范之间的平衡当今社会是一个万众创新的社会,智力成果所创造的新技术在证券市场中也被频繁运用,区块链技术即是如此。若运用法律强制力将所有新技术限制在证券市场之外,固守现有的证券市场秩序,不仅不利于“看不见的手”发挥自我调节作用,也不利于证券市场交易与监管效率的提高,因此应当在技术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之道,以寻求技术合理推进法律建设、法律适当规范技术发展的局面。1.将区块链技术合理规定在《证券法》中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已将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ICO定为违法行为⑤,但对于其他运用区块链技术的证券相关行为并未作出规定。《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规定,是证券法律关系、主客体存在的基础,因此将区块链技术合理规定在《证券法》中,对可适用区块链技术的证券产品或环节进行规定,是监管部门对区块链技术监管的前提。以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为例,首先应当对区块链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标准进行限定,包括其中涉及的智能合约、分布式账簿节点、数字证券等标准进行规定,目前我国《证券法》的证券客体将数字证券排除在外,可合理扩大证券客体范围,以定义性语言而非列举式语言进行限定。其次,可建立统一监管的区块链ABS云平台,在该平台上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节点和中介机构节点,既将区块链技术合理运用,也能够将其纳入合法监管体系中。再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证券法》关于区块链适用的规定制定配套的监管规定,并在区块链系统中进行设定。最后,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本身存在相应的缺陷,例如技术存在着不完全中立的现象,区块链被黑客攻击后产生的证券异常交易情况,因此对技术本身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2.完善多元并行的证券交易结构的监管体系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的证券交易结构实际上对现有“证券集中交易场所”造成了冲击,更多依靠的是区块链技术提供者和区块链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目前来看短时间内区块链技术无法替代现有的证券交易模式,因此其与现行的证券交易结构形成了平行结构,即两者互不干扰各自运行,现行的证券交易监管暂不赘述,对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及其交易的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资产证券化项目应当适用联盟链,因为对私有链系统完全无法进行监管,公有链又丧失了市场化因素的作用;其次,应当在联盟链上为监管机构设置相应节点,通过节点对联盟链进行统一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再次,对区块链的技术服务提供人员与机构也应当将其纳入证券交易监管体系中进行合理的监管;最后,建立投资者合理保护制度,主要应当从区块链各节点信息保护、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
(二)借鉴域外立法与监管的先进理念:“监管沙盒”的合理运用“沙盒”是计算机学科的概念,指在充满沙子的盒子里进行涂鸦最后只需抹平即可回归原始状态。2015年3月由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指出可为金融科技企业设立一个安全空间,在该安全空间内对新型技术、产品进行测试且不受相关监管规则规制,该安全空间即为金融监管沙盒机制。英国监管沙盒机制的具体应用流程为:筛选金融创新企业以及合格投资者参与沙盒测试,参与沙盒测试的金融创新企业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告知投资者存在相应的风险以及会获得一定的补偿,测试周期一般为3~6个月,FCA根据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将金融创新产品推向市场。我国可借助监管沙盒机制对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合理测试,以进行合理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同时为正式监管体制的建立提供经验,建立监管沙盒机制时,可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针对区块链技术建立相应的审核、备案机制,运用获得备案的区块链技术作为其底层技术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进入监管沙盒机制中进行测试;第二,针对区块链资产证券化项目设置准入门槛和备案机制,准入门槛可包括合格区块链技术是否授权、基础资产状况等,同时对满足准入条件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备案作监管沙盒测试;第三,设置合格投资者制度,区块链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类产品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在进行监管沙盒测试时应当筛选合格投资者。例如科创板就为投资者设置了拥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且50万以上资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四、结语
区块链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在我国已取得初步发展,两者的优势结合是金融与技术创新性结合,资产证券化若想要依托区块链技术借以发展,立法者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区块链技术与现有的证券法律进行平衡,监管部门也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监管,为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建立适当的法律环境以使其能够合法正当地运用在证券交易的相关环节。
参考文献:
[1]郑玉双.破解技术中立难题———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
[2]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J].自动化学报,2016(4).
作者:谢智菲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