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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贸易市场纷繁复杂,对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的我国来说更是如此。自1994年开始,我国就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贸易救济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律的出台,一方面确立了以“两反一保”为主要措施的贸易救济手段,另一方面健全了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积极有效地推动了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与实践的发展。但是,我国在运用贸易救济的方法上面还有亟需改进的地方:首先,要树立全新的产业安全观,更加灵活高效地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我国企业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其次,要加强贸易救济与相关政策的协调,健全完善我国的产业安全保障体系;最后,就是要加强国际间贸易救济机构交流与合作,完善我国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对外贸易
(一)反倾销反倾销指的是一种面对不正当竞争压力而采取的救济本国产业的措施。当外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中国的市场,并且该产品给我国域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时,就可采取此项措施。该措施要求外国企业的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对我国即将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亦或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国内产业发生实质性的损害威胁或者确实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此时,我国可以通过依法调查,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从而消除不利影响。包括:1.初裁与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裁决定并公告。如果是肯定性初裁,可以采取临时措施。首先,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次,可要求提供担保,形式包括现金保证金、保函等,但上述两种措施的金额不应当超过初裁时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不超过4个月,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9个月。2.价格承诺:出口方的经营者在反倾销的调查期间,可以早于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调整价格亦或终止以倾销类价格进行出口。在此期间,商务部可以向出口方的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价格承诺作出后,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拒绝,应当向出口方的经营者说明拒绝的理由。出口方的经营者违反其所做出的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必须注意的是,商务部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主动寻求亦或接受价格承诺。3.终裁与反倾销税:原则上来说,只有终裁决定公告之后进口的产品才可以使用反倾销税,公告之前进口的产品则无需征收。不过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中,第36、43、44条规定了三种例外的情况。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方的经营者,并且其缴纳的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税款应在5年内缴清。但是经过复审确定,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就会有倾销和损害的再度发生的可能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反补贴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情况是:接受了补贴的外国产品以极富竞争力的条件进入中国市场,对我国即将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亦或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国内产业发生实质性的损害威胁或者确实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此刻,我国可以通过依法调查,及时采取反补贴措施,从而消除这种实质损害亦或损害威胁。包括:1.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确定征收反补贴税之前,通过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提供担保。2.征收反补贴税:如果终裁决定认为成立补贴,并且确实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亦或损害威胁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三)保障措施如果进口方进口的产品既不存在低价倾销的行为,产品的出口商也没有接受有关方面补贴,但是当某类进口产品的数量短时间内猛增(可以是相对增加,亦或是绝对增加),同时对进口国家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亦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形成严重损害威胁的时候,也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该外国产品进口。包括:1.临时保障措施:“临时”指的是从临时保障决定公告实施那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当可以确定发现某类进口产品的数量猛增,如果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会对国内该产品整个行业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紧急情况之下,可以提高关税。2.最终保障措施:当终裁决定认为确定某类进口产品的数量猛增,并由此已经对国内该产品行业造成现实危害时,可以提高关税亦或限制数量。但是应当注意,以上举措只能针对进口过程中的产品实施,而无需区分进口产品的来源地。
二、贸易救济的作用
(一)贸易救济是规范贸易发展秩序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全球贸易不断增长,按WTO口径预测2010年全球贸易额将增长13.5%,达到16万亿美元,为1983年的8.6倍,1995年的4倍。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日益加剧,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一方面遵循WTO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但是,全球贸易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能积极高效地促进全球各国家和地区以及整个世界经济的持续、稳健、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引起因为不合理贸易和不正当竞争而造成的某些国家国内产业的受损,进而破坏局部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并最终反过来阻碍全球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维护贸易的公平和竞争的正当,使世界各国成员平等的享有国际贸易的巨大商机。WTO允许各成员在国内某产品行业遭到因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方式引起的损害时,通过启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手段,有条件地对进口贸易进行某种限制。据WTO统计从1995-2009年全球共发起3675起反倾销案件,每年200起左右。
(二)贸易救济是贸易保护的工具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伴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起落,经济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在局部国家和地区重新逐渐复苏。在外贸关系上,部分发达国家经济上转向保守主义,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本地化抬头。在国际竞争中,发达国家竭力保护其弱势产业,逆潮流而动,不甘心其夕阳产业遭受冲击以及工作机会外流的现实,大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各国更多将把贸易救济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和手段,而不仅仅从规范贸易的角度上出发。自经济衰退发生以来,贸易救济案大幅增加。2009年全球贸易救济案件数量为440起,同比增长一倍。
三、中国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其意义
(一)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主要是通过对进口商征收一定的附加关税,提高进口商的进口成本,抬高进口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使其失去价格优势,从而间接起到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保障措施条例》是进口产品大量涌入国内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限制进口的类似紧急避险的规定。1994年5月12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对外贸秩序进行管理的纲领性法律,主要规定谁有资格从事进出口活动、进出口活动包括哪些方面、国家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限制的手段有哪些、对破坏外贸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处罚等。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在2004年进行了更新。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公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增加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等26个部门规章。
(二)意义1.有效推动了贸易救济实践的发展:自1997年第1起反倾销调查“新闻纸案”以来,我国共对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64起、反补贴调查4起,保障措施1起,涉及化工、轻工、纺织、钢铁、电子、医药、机械、农产品、仪器仪表等十大行业的57类产品。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173家国内企业(不包括支持申请企业),涉案进口金额260多亿美元,总规模近8000亿元人民币。2.促进了贸易救济手段的灵活化:2009年6月1日,我国对产自于美国本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自1997年我国开始实施贸易救济法律实践以来,第一次对来自同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两反”调查,这是调查机关丰富贸易救济手段、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工作创新。此次“双反”调查主要针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涉及美国联邦和州政府22个补贴项目。另外,在以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主要以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为最终措施。但是在2008年下半年以来裁决的案件中,既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裁决,也有采取价格承诺、申请人撤诉、等结案方式,灵活地运用了国际通行贸易救济手段维护国内产业合法利益。3.有效提升了各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各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一环。而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当前国际市场各个产业的竞争状况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识。竞争力评价是国家确定其各项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来源,也是引导企业获得成功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开始,我国商务部积极开展重点行业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包括汽车、磷肥、电子信息、热带水果等产业。“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论坛”已成功举办7届。
四、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1.树立新的产业安全观,更加重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来维护国内各产业的安全工作。加强行业中介组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产业安全,更加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企业要积极应诉,要理直气壮、依法合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更加灵活有效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我产业的合法权益;适度降低立案门槛,加快立案速度,加强立案和调查、裁决力度。要加大对重点国别案件的立案、调查与裁决;在案件调查、裁决中可以通过谈判、价格承诺等多种方式结案,以便灵活、妥善处理有关敏感国家和地区的特殊问题。3.加强贸易救济与相关政策的协调,健全完善我国的产业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各部门间在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方面的合作,将单一产品的战术主动转变为整个行业的战略主动,使反制更加快速,效果更加明显。4.加强国际间贸易救济机构交流与合作,完善我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加强国际交流,积极推动制定并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和规章;推动产业竞争力调查和贸易救济援助规章立法项目等。
五、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如何在焦灼的贸易战中屹立不倒,成为常胜将军,如何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保护本国的产业体系,贸易救济措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出路。“两反一保”的成功运用,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产业安全。但也应看到,我国在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上还稍显稚嫩,相关的制度和体系建设还亟待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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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昀洁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