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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特点
1·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02年年底,我国一共发起21起反倾销诉讼。2001、2002两年一共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有15起,是前四年之和的2·5倍。尤其是入世后,我国产业界反倾销意识迅速增强,仅2002年一年我国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10起(含复审一起),立案数量占1997年以来立案总数的48%。说明中国充分认识到了反倾销的重要性,企业能主动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抵制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
2·反倾销的地区相对集中。我国共发起的21起案件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欧盟作为一个地区计算)。其中,韩国涉案17起、日本11起、美国8起、俄罗斯5起、德国4起、荷兰2起、印尼2起、中国台湾3起、加拿大、英国、法国、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比利时、芬兰、欧盟、印度、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各一起。可见,我国的反指控对象国相对集中,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和德国这五个国家的被诉案件数份额为71%,仅排位前三的国家就占了被诉讼案件数的57%。
3·反倾销的行业相对集中。国际反倾销案例主要集中在化工、机电、钢铁、纺织等行业,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为例,反倾销案涉及的产品范围不仅由最初的3种扩大到现在的数千种,且涉及的产业领域也从一开始的大宗产品扩大到工业制成品,工矿、机电、纺织品等应有尽有,其中较明显集中在化工、钢铁、其它金属和纺织产品,1992-2000年涉及这四类产品的案件共182起,占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57·6%,而这些商品正是我国出口最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
4·反倾销诉讼程序不断完善。我国1997年3月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反倾销立法的初步建立,在入世前先后有1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积累了裁决的经验。入世后,又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多项新条例和部门规章,逐步完善和补充了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我国已经结案的反倾销案件有9起,其中聚苯乙稀和L-赖氨酸盐这两起案件,原国家经贸委通过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损害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分析,认为涉案进口产品没有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做出了无损害裁决。这一裁定说明我国反倾销诉讼程序更加规范,能够依据WTO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贸易摩擦。
二、反倾销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1.反倾销对进口贸易的直接影响。首先,反倾销限制了来自诉讼对象国家的产品进口。根据对2000年以前立案且已做出终裁的4个产业的统计,不锈钢冷轧薄板的进口量在立案第二年才显示出下降的趋势,聚酯薄膜、新闻纸、丙烯酸酯产业的进口数量占当年进口总量的比例刚一立案就都出现了负增长,降幅分别为39·43%、46·46%、60·23%,接下来的两个年度该指标继续下降。即使是否决案例进口数量在调查期间也会下降。观察两个无损害结案的案例,L赖氨酸盐酸盐立案前一季度指控对象国进口量占当季进口总量的比重高达0·88,刚一立案,进口比重迅速下降,降幅在3·72%到20·86%之间;由于聚苯乙烯立案前的进口量比重为0·40,远小于L赖氨酸盐酸盐的相对指标,因此其降低的幅度小,并且在立案后的第三个季度降幅才较为明显。其次,进口量存在由指控对象国家向非对象国家转移的趋势。尽管反倾销会限制从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对本国产业起到保护,但非指控对象国可通过增加他们对目标市场的销售来部分抵销这种限制和保护的效果。这种潜在的国别转移效应是可以观察到的,平均起来,在指控后三个年份从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增长了78·72%、182·78%、229·68%;进口数量占总量的比率增长了37·11%、62·20%、65·68%。不仅仅在征税的情况下,即使是在案件被否决时,转向效应仍然显著。无损害结案的L赖氨酸盐酸盐和聚苯乙烯在立案后连续六个季度平均每季度来自于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数量增长112·59%,进口数量比重增长55·95%。
2·反倾销对出口贸易的间接影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短期内对我国出口贸易有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倾销产品的出口国会转向别国出口产品,我国同类竞争产品在这些市场上的出口份额会减少;另一方面,我国反倾销极易遭致别国的贸易对等措施,引发贸易争端,限制我国其他产品的出口。
三、反倾销对我国产业的影响
1·有利于我国受损产业的恢复和发展。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严重干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我国产业造成很大损害。及时的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我国产业,为其提供恢复、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时期。事实证明,我国绝大部分涉案产业产品价格回升、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根据对2000年以前立案且已做出终裁的新闻纸、聚脂薄膜、丙烯酸酯、冷轧硅片、不锈钢冷轧薄板、二氯甲烷6个产业的统计,立案之前生产能力合计为106万吨,2002年年生产能力增长了18%、产量增长了19%、销售收入增长了31%、税前利润增长了283%,开工率增长43%。尚未做出终裁的,产量恢复和发展状况也十分明显。以化纤行业为例,2000年,立案以前,受国外倾销产品冲击,中国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两个产业出现全面亏损,连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化纤企业———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也亏损2.4亿元人民币。2001年立案进行反倾销以后,价格回升了30%到40%,接近正常水平;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和242万吨,比上年增长25.0%和24·1%;2002年产量分别达到449万吨和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2.6%和15.6%。可见,反倾销有效遏制了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稳定了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和销售渠道,有效保护了我国产业。
2.增加了下游产业中间投入的成本。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大多是中间产品,从对价格的影响看,无论反倾销税的征收还是出口国的价格承诺,都使其价格上升。这一方面无疑增加了以倾销产品作为中间投入的下游产业的成本。这些下游部门的成本上升、价格提高,会再通过产业间的投入产出关系对国内其他产业产生连锁反应和波及效果,以至于使整个价格系统发生变化。
四、反倾销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反倾销和直接投资存在的联系表现为外商直接投资基于避免贸易保护壁垒的目的而发生,或者称其为跳跃关税的外资。一个经典案例就是1993年美国柯达公司对日本和瑞士的富士胶卷公司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初裁确定富士存在300%的倾销幅度,结果导致一段时间内富士对美出口的大幅减少。富士公司于是在1996年在美国设立了相纸生产企业,3月份投产,不到一年时间,富士在美国市场的相纸份额超过了反倾销前富士占据的市场份额。可见,跳跃关税的投资可能加强本国和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由此减少、消除甚至倒转最初贸易政策给本国企业的保护作用。反而,本国消费者从激烈竞争中获利,而政府损失了关税的直接收入。BruceA.Blonign研究了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请求贸易救济的企业的市场效应,以及他们的国外竞争对手宣告转出口为直接投资时的影响,认为如果不存在跳跃关税的投资,申诉成功的反倾销案例会给申诉企业带来平均3%的额外利益,否则可能额外利益为零。
被中国反倾销的国外企业也有规避反倾销、转而向中国投资的势头。如钢铁行业,目前四大冷轧钢板企业,除太原钢铁集团外,宁波宝新、张家港浦项是与日本、韩国合资的企业,上海克虏伯为德国控股。又如占反倾销案件三分之二比重的化工行业,吸引了以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为主的外国资本进入,兴建了一批大型石化或炼化一体化装置项目,其中有德国巴斯夫与中石化合资的60万吨/年乙烯扬巴一体化项目、BP与中石化合资的上海塞科90万吨/年乙烯工程、壳牌与中海油合资海南岛大型化肥项目等。这些外资的进入在提高产能、带动该行业的建设和发展的同时,也会形成市场、行业和技术的垄断力。尽管这些领域的外资是以合资的方式进入,较独资企业而言,减轻了对本土企业的抑制效应,但对本国申请救济企业的福利增减作用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总之,国外产品的低价倾销,短期内会给我国下游产业带来经济利益,但长期看,其低价倾销的目的就是挤垮我国民族工业后制定垄断市场高价,届时我国下游产业将被迫接受国外高价的中间产品而没有本国替代品可供选择,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将会受制于国外的产品输出。如果再考虑到非货币化的间接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以及就业、社会安定等政治因素,反倾销和产业保护涉及的利益将更大。因而,实施反倾销销措施,通过调控对象国的进口量和价格来保护本国产业、维护公平贸易是必要的。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反倾销的贸易救济效果。并且,反倾销的价格效应通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投入产出关系,间接传递给了下游产业,短期内可能使它们因为增加的中间投入成本而受损。因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应既要保护本国产业,又不能因此过分损害下游产业的利益,这个度的掌握十分重要。中国的关键在于设计出能满足产业救济目的又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反倾销政策。只要合理适度,在经历了受损产业的调整期后,民族工业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质优价廉的中间产品,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消费品和就业机会,使中国的产业和经济发展不再为外国所制肘,有利于维护中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