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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商社在是否可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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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商社在是否可行

今年,为使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尽早完成国务院要求的建立以贸易为主业,集贸、工、技、金融、信息功能为一体的国际化、实业化、多元化、集团化的综合商社试点,国务院批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由外经贸部管理改为由中化集团管理,成为该集团的核心企业之一。另据报载,最近国家将组建20家综合商社,以强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综合能力。至此,跨国公司的形式之一——综合商社将在中国组建与发展起来,国内外经济界对此动态均投入了极大的关注。

众所周知的是,综合商社是在日本特定的历史条件、政治制度和经济政策下的产物,综合商社在日本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中国目前要发展综合商社,由于情况完全不同,因此颇值一番认真研究。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尚需认真讨论:

一、银行力量

日本的综合商社素有“第二银行”之称,有的书刊则称之为“影子银行”或“幕后银行”,这说明了综合商社在日本金融界的地位,综合商社的“商社金融”是指商社所发挥的金融功能,主要有融资、投资、租赁、国际性大宗借款的安排等。但这种商社金融又不是商业银行,它类似英国和西欧的商人银行,它的资金来源不是直接吸收存款,而主要是借自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商社金融的自有资本率是很低的。综合商社之所以能从银行借入大量资金,主要原因是商社拥有一流的情报信息网,在大量的日常业务交往中比银行更加接近告贷的客户,也就更加了解它们的经营状况和资信能力,故由商社贷放较之银行更有把握。同时,商社具有多元经营的优势,可以失之桑榆,收之东隅,承担风险的能力远大于工商企业,所以银行也乐于将资金交由商社贷放,如有意外,也可少受损失。

中国目前的银行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雄踞银行业主干地位的专业银行,由于其改革方向为商业银行,故亦归于此)三类。在建立综合商社的过程中,第

一、二类银行无法参与,主要是看第三类银行。但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还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充其量只能算作是一种官办商业银行,按照中国目前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只能算作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受到很大限制。发展综合商社,在金融体制上道路有三:一是银行为龙头,兼并商业和工业企业;二是商业和工业企业兼并银行;三是给予商社金融以银行经营权。这对于发展中国的综合商社来说,将面临着一种新的选择。

二、产业资本

承上所述,除了金融资本外,日本综合商社的另一支力量是产业资本。在日本九大综合商社中,名列前两名的三菱商事、三井物产,在日本国内分别拥有三菱重工和三菱电机、三井船舶几家著名工业企业;在海外投资方面,自60年代以后,商社就特别注重向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投资,其中尤其集中于纺织、金属及金属制品和化工等部门。到80年代,商社对印尼、泰国、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地制造业的投资占同期商社在这些地方总投资的53.4%;对拉丁美洲、非洲和中东地区制造业的投资分别占19.6%、4.7%和2.5%。

中国目前组建综合商社的基础企业是贸易公司,这与日本综合商社起家和发展初期有相似之处。但我们知道,工业资本的循环公式是G—W……(P)……W—G,即货币—商品……商品—货币,从第一个货币到第二个货币,有增加的价值(剩余价值),这个增加的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日本综合商社最初是以贸易起家的,但今天它早已不是一般贸易企业了,每一个大型综合商社都有实力雄厚的工业资本在其中起作用。所以,以贸易公司立足建立商社,如没有产业资本支撑,恐难以维持长久。

三、关于“综合商社之谜”

日本的综合商社是一种十分奇特的企业组织形式,难以为其他国家所仿效。虽然韩国、巴西、墨西哥、菲律宾等国都曾企图仿效日本,搞自己的综合商社,甚至连美国国会也于1979年8月和1980年2月分别提出《关于促进建立出口商社的法案》和《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出口商社的法案》,但除韩国以外,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由此可见,综合商社并不是专业商社的简单组合,它是日本所特有的经济文化、政治诸因素融为一体的产物。

为什么综合商社在日本和韩国能够获得成功?谜底何在?我们已经看到,综合商社既不是一种单纯的商业资本,也不是一种完全的产业资本。从历史上看,日本财阀脱胎于封建的商业家族,综合商社的前身又与财阀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经过长期的演变,特别是经过战后初期以美国为主的盟军总部对财阀的整肃,日本垄断资本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组合,从而形成今天的综合商社,它一方面插足于国内外的制造业、采矿业和服务业,另一方面又与大银行发生密切的联系,故而使它成为一种以商业活动为核心的多元经营的日本式的跨国公司。它实际上是商业资本、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一种有机结合,但这种结合与马克思、列宁所描绘的由生产集中形成垄断,最后垄断的产业资本与垄断的银行资本相互渗透融合形成寡头垄断的古典形态有所不同,日本综合商社与大银行虽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彼此仍保持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此外,日本的综合商社都分别参加不同的企业集团,每个企业集团都有几家大银行作为核心,但综合商社并不完全听命于大银行,法律也规定银行持有综合商社的股份不得超过商社股本总额的10%,故商社并不受制于大银行。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融合作为垄断资本的特征之一,其表现形式在日本发生了变化,综合商社以商业资本为基础融合并非紧密的银行资本,不断发展扩大产业资本,加上政府的支持,就使得商社能够不断适应国内外经营环境的剧变,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不断作出有效反应,适时伸缩,适度发展,不断前进。

韩国政府自1975年开始推行扶植发展综合商社的政策,凡被指定为综合商社的进出口公司,都能享受官方在税收、金融、外汇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这一时期韩国政府批准合格的综合商社有13家:三星商事、鲜京、镜湖实业、现代综合商事、双龙、大宇、国际商事、晓星物产、半岛商事、高丽贸易、韩一合纤、三和、栗山实业。这些综合商社虽然起步很晚,但对韩国经济快速发展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这些综合商社本身也得到了令人瞩目的发展。80年代以后,13家综合商社的出口贸易额在韩国的出口贸易总额中就占到了48.6%(1982年),而其中的大宇、三星、现代等公司已进入世界超巨型企业的行列。韩国发展综合商社是与其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带动经济增长模式相适应的,在韩国,综合商社为出口导向型经济服务,并且也分别加入了企业集团或财团,成为这些集团或财团加强竞争、进行扩张的有力工具。韩国的财团在发展中直接得到政权力量的支持和庇护,其综合商社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壮大起来

中国有个“桔化为枳”的古谚,桔原生淮南,果实甘美,但一旦移植到淮河以北,则变成了枳。枝叶如旧但果味酸苦,不能再作食用。这个谚语给我们提供了不能生搬硬套的教训。世界上的很多事物,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生存规律与条件,离开了这些特殊的规律与条件,就会变得面目全非,组建综合商社亦同样是此道理。从“综合商社之谜”可以看出,组建综合商社决不是靠简单的合并几家企业,宣告成立商社,就能够真正成为商社了,综合商社是有其特殊含义的。日本经过100多年不断重组调整和发展起来的综合商社,不仅有以上分析的诸多经济因素作用,实际上还有很多日本特殊的政治、社会、文化因素作用。美国发展综合商社之所以不成功,其原因一是对商业银行和出口贸易公司的关系一直没有理顺,它们之间经常矛盾重重;二是以美国为基地的大型跨国公司并不需要依赖出口贸易公司,故而出口贸易公司在美国不可能像日本综合商社那样充满活力。韩国发展综合商社虽晚但成功,关键在于政府的严格规范和大力支持。1975年以后,韩国商工部公布了扶植综合商社的一系列政策,其中主要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事先向商工部提出申请,条件是:新的申请者在提出申请前的一个月,其股金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及持有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信用证。在取得经营进出口的资格后,如果一年内的出口额达不到100万美元就取消资格。此外对能够成为综合商社的进出口公司的海外分店数、进出口地区还有一些更为严格的具体规定。但企业一旦被指定为综合商社即可享受下列好处:(1)在竞争国际招标的时候优先考虑综合商社;(2)即使综合商社不是实际需要者,也允许其进口主要原材料;(3)进口原材料时,综合商社可以拥有两家以上的认证银行;(4)提高综合商社海外分店的外汇持有额度;(5)允许综合商社在一个国家设立几家分店;(6)对综合商社的进出口业务减免所得税。

四、中国的综合商社之路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组建综合商社。涉及政府的政策、银行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完善等等一系列先决条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目前,中化总公司综合商社试点已经启动,其具体做法是:从现在起到2005年大约用10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实现四个目标(具体内容见《国际商报》1995年4月8日第一版),最后将中化总公司建成一个以贸易为主业,集贸、工、技、金融、信息功能为一体的国际化、实业化、多元化、集团化的综合贸易公司。鉴于以上论及的发展综合商社的先决条件,为了真正发展起中国的综合商社,我们应认真考虑这样几个问题:(1)政府的支持程度,建立综合商社离开政府的支持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2)商业银行的发展,综合商社与商业银行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我国银行商业化发展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综合商社的发展;(3)商社的内外贸综合能力与生产能力的结合,综合商社以贸易为主,最大特点在于其“综合”能力,我们不管是在外贸公司的基础上建立商社,还是在内贸公司的基础上建立商社,都不能只顾其一。将内外贸结合起来是我国流通体制中多年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产销一体化也是困扰了中国经济领域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商社多样化的生产流通,在目前的生产流通体制下,问题将会更突出。这都构成了发展综合商社的困难,困难能否克服,既取决于企业本身的改造,也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真正建立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