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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与控制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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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与控制对策

[摘要]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品种越来越丰富,对会计核算提出挑战。本文指出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和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防范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产品类型也非常丰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2005年被认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后因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而暂停业务,2011年重新启动,并在2014年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受到越来越多融资者的青睐。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管理现状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独立的未来现金流入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如信贷资产证券化,物业费、水电费、公园门票收入证券化,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华尔街有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应将它证券化”。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就是依托未来现金流发行的证券。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采取两条路线:根据监管方的不同,形成以证监会为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即证监会模式)和以央行、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即银监会模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单位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单位是证监会。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企业所有的收益权、债权资产等。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市场是交易所市场。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发起机构是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发起机构是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键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项结构性融资活动,不同于普通的信贷行为,业务流程环节相对复杂。在我国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和实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之后,资产证券化产品品种日益丰富,但关键流程实质差别不大。

(一)选定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是指企业用做资产证券化发行载体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组成的资产池。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基础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二是企业对基础资产拥有真实、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三是基础资产可合法转让。四是基础资产具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五是基础资产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有关合同应当真实、合法,未来收益金额基本确定。目前,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实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里面的资产不实施证券化,如矿产资源开采权收益等就在负面清单范围内。这个清单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审计应关注清单内容。

(二)设立SPV隔离风险,同时真实销售基础资产给SPV

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计划管理机构,SPV必须具有法律上以及财务上的独立性。同时作为不破产实体,在资产支持证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清算、解体、兼并及资产的销售或重组。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不存在收益风险关系,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SPV不被列为清算资产,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与股东均不能对证券化资产提出或行使追索权。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因此原始权益人需把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将与该资产相关的全部风险与收益转让给SPV,实现资产出表融资。

(三)增信措施

增信措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资产信用等级的方式,主要分为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措施主要有优先次级的分层结构、超额覆盖、储备账户、回购条款、差额支付承诺等;外部增信措施包括第三方担保、流动性支持、保险、信用证等。审计视角下应更关注这些增信措施的可靠性以及担保机构自身的信用情况等。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可以提高金融机构或是企业的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率,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越来越大。但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在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同时还需防范业务对投资者或监管者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性带来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在于未来现金流,而未来现金流是由基础资产带来的,所以基础资产的特征和风险对于证券的信用风险影响巨大。1.应收账款类的债权基础资产对信用风险的影响。首先,应收账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不确定性较大。循环期内,SPV回收的应收账款现金流在支付完投资者利息后,不会支付证券的本金,而是再购买新的应收账款;而如果在循环期触发信用事件(如应收账款坏账增加、原始权益人破产、发起人资产重组等),就有可能提前结束循环期,进入摊还期,而此时的资金有可能已经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而不在托管账户中。因此,采购循环结构中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业务信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如购房尾款类应收账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房尾款作为基础资产,大多涉及循环结构。同时由于监管政策、银行审批流程、贷款截留等原因,这类基础资产的不确定性更大。其次,应收账款的回收不能与发起人完全隔离,发起人的信用等级对证券的本息偿付会产生影响。主要是因为投资者基于应收账款的收益仍依赖于发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如企业经营产生的贸易类应收账款,这类应收账款的回收和企业的持续经营、风险控制息息相关。2.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品种比较丰富,比较常见的有公园、景区等门票收费权、城市基础设施(电力、热气等)经营收益权、特定项目或资产如PPP项目、房地产等收益权。这些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卖出后,收益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如果这部分收益占总收益的比例较大,那么如何保证原始权益人对于持续经营的关注,在原始权益人已经将收益权和风险转让、持续经营动力下降的情况下,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如果经营业绩下降,将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所以收益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对于证券信用风险的影响值得关注。

(二)交易结构风险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普遍采用的是由原始权益人“代持所有权”的交易模式,即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出售,后续基于资产的债权或是收益权带来的现金流入仍由原始权益人先代为收取,经其过手后,把现金流入转入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托管账户。因为对于基础资产的对手方,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常情况下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并不知道原始权益人把这部分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出售;此外原始权益人在后续维护、资金收取方面可能比外部机构更为专业,所以通常采用“代持所有权”的模式。在“代持所有权”的模式下,审计人员要准确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一般来说,发起机构将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通常95%及以上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即可确认该项资产终止,将该项资产从资产负债表移出,同时将账面价值与所收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另外,发起机构与该项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或者SPV按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项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且没有额外条件对销售加以限制时,应视同发起机构放弃对该项资产控制,确认出售该项资产,并将账面价值与所收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只有“真实销售”实现了,才能把相关资产出表,否则就是违规确认资产销售出表,不符合会计计量原则。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参与主体较多,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管理人、承销机构、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审计人员还需关注这些机构在市场上的声誉情况及其历史上有无违约或违规情况披露等。这些机构如果履职到位,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监管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其自身具有很强的杠杆功能,能够创造极大的流动性。在金融监管滞后的情况下,这些工具的杠杆功能容易被金融机构不当利用,造成各种风险暴露。如当银行能很容易地将资产证券化时,为获取利益不断扩充信贷规模,可以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再次扩充信贷规模,从中赚取价差和费用,如此循环,将导致信贷扩张。而信贷的扩张将创造市场需求,如果是房地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的扩充所创造的住房需求并不是有效需求,而是被夸大的需求,一方面造成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和房产价格持续上升的局面,另一方面使居民实际当期收入对住房购买决策的约束减弱。但如果政策导向引导得好、监管到位,将释放的流动性投向实体经济或其他消费领域,则会刺激市场的积极性。此外,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降低不良率,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但是如果商业银行大规模通过这种方式降低不良率,那么对于外部监管或投资人来说就无法掌握真实的不良资产数据,造成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对于不良数据应制订能真实反映业务数据的报送口径,严格监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对央企的考评指标中包含应收账款回收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周转率等,这就导致许多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来完成考核指标,但这是建立在一定代价之上的。如2016年年末中国建筑的报表显示,当期期末实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070亿元,其中420亿元是通过金融资产转移进行确认的,同时该业务是真实的出表业务,但在出售应收账款的时候,财务报表显示存在折价损失16.87亿元。如同金融机构一样,企业过度利用资产证券化,也是监管者需关注的问题,应防范由于监管不当或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四)新准则下会计核算风险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9FinancialInstruments)核算的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我国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准则下,金融工具由“四分类”变为“三分类”。按业务模式与现金流特征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规则如图1所示。新准则对投资资产证券化业务机构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与以往不一样的要求,因此会计人员要仔细研究准则,结合自己投资证券所签定的合同特征和现金流特征来判定所持证券应该放入哪个科目核算、投资收益如何核算等。比如,企业持有的是风险自留部分的次级债券,合同条款一般不约定偿还固定收益义务,没有稳定的可预测现金流入,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放入“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损益”科目。对于优先级债券,则要仔细分析其合同签订情况和现金流特征再做出判断。投资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按新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对于其资产和利润都会带来巨大影响。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对策

一是对于由基础资产造成的风险,要严格规定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同时在增信措施上,要利用信用度好的外部机构提供增信。对于设置循环结构的应收账款,管理人应在发行后进行持续跟踪监测,严格控制入池资产质量。对于收益权这些基础资产,监管部门应制订一个入池的收益占总收益的比例,防止原始持有人对经营懈怠,损害投资人权益。如监管部门出台的对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规定,一方面鼓励这种新业务,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更好发展,另一方面制订措施规定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量的50%,其他股东不得超过70%;禁止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变相“退出”。这对于其他收益权类项目风险控制有重要指导意义。二是对于资产是否实现真实销售的风险,审计人员要结合会计准则,对资产是否真实转移风险和报酬进行判定。目前实务操作中,审计人员会先判定SPV是不是原始权益人的合并范围,如果不是,再在此基础上判断由原始权益人“代持所有权”的结构,是不是真正转移基础资产风险和收益到SPV,并根据会计准则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真实销售的条件,只有真实销售了,才能达到资产出表的要求。三是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乱用导致的监管风险,需监管部门在鼓励新业务发展的同时,监管好业务发展的规模、对社会信贷规模的影响,正确判断信贷资金投向是真正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还是用于刺激房地产市场滋生泡沫等,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四是对于金融工具核算新准则带来的影响,审计人员需结合实际业务合同和现金流入特征,去判断投资人是否真实核算资产证券化证券,是否存在故意人为调整利润报表的现象。

作者:王鹤利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