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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单位:邮电部政策法规司副局级巡视员
关于政企职责分开。邮电部已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完成了部机关的机构改革,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也要随之进行必要的职能调整。应当说邮电企业内部的政企职责已经分开。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邮电部既行使全国通信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同时又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代表国家负责全国国有通信资产的管理,具有双重职能;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一方面负责本地区的通信建设、网路管理和经营运筹,另一方面又负责通信行业管理,也具有双重职能。此外,许多地方法规还赋予市(地)、县邮电局某些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当然还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那种政企职责分开,但是与我国目前的邮电通信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邮电通信产权主体单一的实际情况是相适应的,短期内不可能也不宜改变。
关于经营机制灵活和管理规范科学。在这方面邮电通信企业可做的工作很多。比如继续完善局长负责制,进一步搞好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企业经营机制,等等。至于企业组织制度和领导体制改革,当然不能超越现行宏观管理体制。从目前看,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既有利于邮电通信企业与外部市场经济环境接轨,又可促进企业内部机制进一步转变。现在着手进行这一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随着邮电事业的迅速发展,许多通信企业(特别是省管局和大的市、县局)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日益增多,而这些都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都要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签订契约的主体应当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表明该企业具有独立自主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们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许多市(地)、县邮电局实际上已具有这种能力,只是因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所以从法律上说尚不具有企业法人地位,无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束缚了邮电通信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企业的经济活动受到限制,与其所处的市场经济大环境越来越不适应。笔者认为,邮电通信企业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是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
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在现行体制下,每个邮电通信企业事实上都有其法人财产,只是其范围及享有哪些权利和对出资者承担哪些义务,没有在制度上明确规定。一般说,企业所实际运营的资产(包括企业盈利形成的资产)就是其法人财产。当然,省、市(地)、县局资产的范围如何界定,一级干线如何划分等,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邮电通信的特点,具体研究作出规定。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权可以进一步明确邮电企业的责、权、利,增强企业领导和职工的责任感,促进企业内部改革,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竟争能力。
邮电通信的特点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具有为社会普遍服务的义务,在现行体制下还担负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在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时,一定要体现这些特点,要保证通信网的完整和指挥调度的统一、灵活。笔者以为,邮电部可制定一个规范性章程,这个章程要充分体现邮电通信的特点和现行体制的要求。
凡是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的邮电通信企业都必须遵循这一章程。此外,为了稳妥起见,建立企业法人制度可先在省(区、市)管理局及少数大的市、县局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涉及的问题很多,特别是邮电通信企业既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又要密切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决不是短期内能完成的。上面谈到的建立企业法人制度如能实现,邮电通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